西夏王朝在当时中国的版图中位于宋、辽、金、回鹘、吐蕃各政权之间,由宋朝的肘腋之疾最终酿成心腹大患。西夏以武力为基础,以经济为后盾,辅以外交手段,有国近两个世纪,除其注重军事,发展经济外,其统治者的治国理念,特别是对儒、佛信仰和其间关系的处理颇值得探讨。 一、关于西夏佛教的地位 西夏的党项族与辽、金契丹族、女真族一样,最初皆以本民族比较原始的方法治理所辖地区,当他们进入中原地区后,便逐渐接受中原王朝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儒治国方法。西夏的信仰也为多种、多元,既用儒学,又尊崇佛教,也容纳道教,同时也延续原始宗教。 当时在几个王朝中,儒学引领着社会思潮,形成政府的统治思想和民间行事的主流意识,左右着政府,渗透于法律,居社会主导地位。舶来的佛教也已深深植根于中华,成为势力弘大的宗教。本土形成的道教凭借其深厚的基础,在与佛教摩擦、吸收过程中扩展着范围和影响。民间对自然、神祇的信仰以其古朴形态,各领风骚。 在中国中世纪,唐朝流行的主要宗教是道教和佛教。唐末武宗毁佛,五代周世宗灭佛,使佛教备受打击,也使儒、佛、道三教之争趋于缓和。宋朝伊始,给佛教以适当保护,并派僧人远赴印度求法,还雕刻《开宝藏》大藏经,使佛教传播逐渐恢复和发展。北宋对道教也持崇奉扶植政策。徽宗授意道录院册封他为“教主道君皇帝”,曾一度命令佛教和道教合流,改寺院为道观,但此举不久即恢复原状。 宋朝在其法典《宋刑统》中有维护佛教、道教的规定,并把道教放在首位:“诸盗毁天尊像、佛像者,徒三年。”①这一条是从《唐律》中抄袭而来。② 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也有类似规定,但叙述顺序有明显变化,把佛教放在道教前面:“诸人佛像、神帐、道教像、天尊、夫子庙等不准盗损灭毁。若违律时,造意徒六年,从犯徒三年。”③这种微妙变化是统治者的有意调整,反映出佛教在西夏地位高于道教。 西夏法典中大大增加了宗教信仰内容。《唐律》和《宋刑统》关于宗教的条款很少,属于保护道教、佛教的只有上述一条。而西夏《天盛律令》在卷3有“盗毁佛神地墓门”,特别是于卷11专辟“为僧道修寺庙门”,含23条,约3000字的篇幅。此外卷1、10、14也还有关于僧道的条款,也反映出佛教、道教在西夏社会受关注程度的提升。 唐、宋佛教管理机构的级别都不太高。④西夏管理宗教的机构为功德司,功德司的地位很高。《天盛律令》规定,西夏政府中第一等为上等司,第二等为次等司,包括殿前司、御史、中兴府、三司等17司,其中就有管理佛教和道教的三个功德司。⑤ 西夏法典中多是佛、道并提,似乎地位平等,但法典中所录西夏职官机构中属于佛教的功德司有两个:僧人功德司、出家功德司,而道教的功德司仅有一个道士功德司。若再看各功德司职官的配置,便更加明显。管理佛教的官员为管理道教的官员六倍。⑥可见西夏的佛教势力远大于道教,佛教事务远多于道教。 综观10至13世纪中国境内的宗教信仰分布,大体上是东部佛、道并存,佛、道势力旗鼓相当,西部回鹘、吐蕃、大理以佛教为主,伊斯兰教渐从回鹘西部进入。中部西夏地区虽也兼容佛、道,但佛教强势,道教弱势,是中国宗教的过渡地带。 二、佛教并非西夏国教 西夏佛教在宗教界的势力和影响始终处于主流和优先地位,但西夏仍然是多种宗教并存。有的专家提出在西夏“藏传佛教被列为国教”,又说“元昊如此通晓佛学,并把佛学列为国教”。⑦事实并非如此。 所谓国教应是实行国教制度国家法律确立的唯一宗教,其教义是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官方意识形态,宗教经典和戒律成为国家法律,并带有强制性。西夏佛教并不具备国教特征。前述西夏法典中在涉及宗教条款时,多以佛、道并称,或言僧人、道士,或言寺庙、宫观,或言佛像、道教像。西夏法典还规定成为出家僧人要能诵11种佛经,成为道士要能诵14卷道经,皆一一开列目录。可见西夏在法律层面上对佛教和道教一视同仁。 汉文文献记载,西夏景宗元昊的儿子宁明即为道教徒。他:“喜方术。从道士路修篁学辟谷,气忤而死。”⑧证明道教在西夏宫廷内也有信徒。 西夏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官方意识形态是儒学,而不是佛教义理。西夏法典不仅在具体条款中贯穿着维持封建统治的儒学信条,特别是在卷1开宗明义就列出“十恶”内容,把严重违反仁、义、忠、孝的行为列为重罪,予以严惩。⑨这也是全部法典的纲领,反映出西夏统治者的意志。特别是第一恶罪谋逆,与儒家提倡的忠君对立,对其主犯、从犯皆处以极刑。这样的法律与儒学相合,与佛教无涉。 在西夏信仰自由,信仰平等,无强制性,无论势力、影响大小,佛、道、儒并列,在前述《天盛律令》条款中将夫子庙也与佛、道一并保护。其实,中国自五代以后历朝对佛教都采取了崇信和保护的政策,但没有一朝将其列为国教。 至于藏传佛教在西夏只是佛教的一个组成部分,西夏的汉传佛教依然有很大势力。《天盛律令》规定做出家僧人应会诵11种经,但又依番、羌和汉人而有所区分,番即党项人,羌即吐蕃人。⑩其中既有藏传佛教特有的佛经,也有其他佛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