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的多项定语在排序时通常遵循以下顺序(转引自周韧,2006,以下简称“语义顺序”): (1)新旧>大小>颜色>形状、气味>属性>时间、处所>材料>用途>中心词 也就是说当一个中心词受多个定语修饰时,表示“新旧”义的定语离中心词最远,表示“用途”义的定语离中心词最近。例如: (2)a.旧圆碗 b.*圆旧碗 (3)a.新型自动洗衣机 b.*自动新型洗衣机 “旧”、“新型”和“圆”、“自动”分别表示“新旧”、“形状”和“属性”义,因此都按照“新旧”在前,“形状”或“属性”更靠近中心词的语义顺序排列,如a;违反这个语义顺序的就不是好的组合,如b。 上述两例中的多个定语在音节数量上具有一致性,要么都是单音节,要么都是双音节。然而当中心词之前诸定语音节数量不一致时,有些定语的排序就不再遵循语义顺序了。例如: (4)a.大型汉语词典——b.汉语大词典 (5)a.羊皮防寒大衣——b.防寒皮大衣 例(4a)和(5a)表示“属性、用途”的定语更靠近中心语,符合语义顺序,而(4b)和(5b)则是表示“大小、材料”的定语更靠近中心语。不少研究者认为例如(4b)、(5b)者是受到韵律规则制约而产生的单音节定语后置移位现象(以下简称“单音节定语移位”),同样的例子还有“北四川路”移位而成“四川北路”等。当然,不同学者所提出的韵律规则又有所不同。 端木三(Duanmu,1997、2000)提出“左重原则”来解释上述单音节定语移位现象。根据“左重原则”,汉语的主重音应该落在音步的左边音节上,即“大汉语词典”的主重音应该落在“大”上,但这样又违反了“辅重必双”规则。因此只有将“大”向后移位,变成“汉语大词典”,由“汉语”获得主重音,这样正好满足“左重”原则。 同样,“北四川路”也是因为无法获得主重音而移位成“四川北路”。 冯胜利(1998、2000)通过对并列结构和音译多音节词的音步划分,提出汉语中不受句法语义影响的“自然音步”具有以下属性,称为“基本规则”: 1)a.两个音节组成一个独立的音步; b.三个音节也组成一个独立的音步,因为1+2跟2+1都不能说; c.四字串必须分为2+2格式,因为没有1+3或3+1等可说形式; d.五字串只能组成2+3形式,因为3+2的节律不能说; 根据这些基本规则,又推导出如下“派生规则”: 2)a.单音节形式不足以构成独立的音步; b.汉语的自然节律不存在1+1+2、2+1+1、1+2+1等形式; c.汉语的自然节律中不存在1+2+2、2+2+1、2+1+2等形式; d.汉语自然音步的实现方向是由左向右(即“右向音步”); 冯胜利认为,复合词首先应该是一个韵律词,也就是其音步构成需要符合自然音步的节律特征,这是复合词能够成立的必要条件,简称“自然音步规则”。 依照这一规则,“大汉语词典”(1+2+2)和“北四川路”(1+2+1)的音步构成模式都不符合“自然音步”,因此均不是好的结构,需要通过“大”和“北”的移位来满足作为韵律词的自然音步规则。冯胜利说,虽然语言中也并非没有这样的四字串或者五字串,但是自然音步不会被动地接受句法和语义的管制,“北四川路”和“大汉语词典”所做的音节调整,就是对自然音步的一种响应。 对于端木三和冯胜利的分析,周韧(2006)有过简要评述,认为两者都存在局限性,不能适用于所有语料,因此他提出了新的分析方法。周韧借助陈渊泉(Chen,2000)的研究成果,进而提出在构造复合词的过程中有“不要骑跨(一个词项不能被分开)”、“至少两个音节(单音节不成韵律单位)”、“至多两个音节(多音节不成韵律单位)”、“一致性(韵律单位内部最好是句法成分)”、“从左向右(音步左起)”等诸多因素参与优选。 “汉语/大词典”和“大汉语/词典”都违反了“至多两个音节”的限制,而“大汉语/词典”的“大汉语”不构成一个句法成分,还违反了“一致性”的要求。因此“汉语大词典”之所以能够胜出,或者说“大汉语词典”之所以需要移位①,是因为如果不移位就无法满足韵律单位内部最好是句法成分这一要求。换句话说,“汉语大词典”是为了满足一致性要求,而牺牲了“语义顺序”。 虽然各位研究者已经为单音节定语移位现象提供了多种韵律上的解释,加深了我们对韵律影响汉语结构的认识,但不可否认的是,汉语中单音节定语居首而无须移位的例子也有很多,例如“冷排骨粥”、“老古玩店”、“黑皮革沙发”、“新智能手机”等,这些例子无法用上述“左重”、“自然音步”规则或者优选论的规则加以解释,周韧(2006)因此也承认这是韵律受到了语义的制约,不过周文并未对语义制约韵律的条件作出更进一步的分析。 本文通过下面的分析,希望在时贤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具体明确单音节定语移位的语义制约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