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的句法结构和语用结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伯江,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汉语学习

内容提要:

回顾汉语语法研究的历史可以看出,由赵元任先生首创、朱德熙先生完善了的汉语句法结构理论,为其后直至今日的汉语语法研究铺开了一条坚实而宽广的道路。这是因为,该理论准确把握了汉语句法结构的实质,即,更多地反映了汉语的语用结构,而不是语义结构的直接反映。文章用一些实例具体讨论汉语主谓结构、定中结构、述宾结构和述补结构与语用表达的关系。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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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句法结构的观念,使汉语语法描写“以简驭繁”成为可能

      目前通行的汉语语法描写体系,以朱德熙先生(1982)的《语法讲义》影响最为广泛。这个系统的雏形,应该说形成于赵元任先生成书于1948年的《国语入门》,该书是迄今所见最早用“结构”来描述汉语造句法的,书中提出五种“造句结构”:主谓结构,并列结构,向心结构,动词宾语结构,连动式。(赵元任1948)这个框架被直接借用到了1952-1953年《中国语文》上连载的《语法讲话》里,该讲话更为明确地声称:“汉语的主要句法结构有五种:主谓结构,补充结构,动宾结构,偏正结构,并列结构。”(丁声树等1961)在赵元任(1968)的《中国话的文法》里,把二十年前提出的五种句法结构扩展到六种:主谓结构,并列结构,主从结构,动宾结构,连动式,动补结构。朱德熙1982年出版的《语法讲义》基本沿袭了赵、丁两家的方案,只是小作调整为:主谓结构、述宾结构、述补结构、偏正结构、联合结构、连谓结构。

      这套句法结构方案之所以自《语法讲义》以后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原因在于朱先生明确提出了“词组本位”的思想:“由于汉语的句子的构造原则跟词组的构造原则基本一致,我们就有可能在词组的基础上来描写句法,建立一种以词组为基点的语法体系。这就是说,我们可以把各类词组(主谓结构、述宾结构、述补结构、偏正结构、联合结构、连动结构……)作为抽象的句法格式来描写它们的内部结构以及每一类词组作为一个整体在更大的词组里的分布状况,……如果我们把各类词组的结构和功能都足够详细地描写清楚了,那末句子的结构实际上也就描写清楚了,因为句子不过是独立的词组而已。”(朱德熙1985)

      词组本位思想的来历,也可以在此前的论著中找到相关的表述,如丁声树等(1952/1961)认为,“……可以看出我们语言构造的特点。一个结构套着另外一个,或是这个结构跟那个并列,并不需要很多结合的成分,合榫的地方都是天衣无缝的。”赵元任(1968)认为,“这些基本结构可以重复和/或结合以形成更复杂的结构。但是不会引起什么新的类型……”朱德熙(1982)认为,“实际上句法结构可以很长很复杂。因为结构的基本类型虽然很有限,可是每一种结构都可以包孕与它自身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结构。这些被包孕的结构本身又可以包孕与它自己同类型的或不同类型的结构。这样一层套一层,结构也就越来越复杂了。”

      这实际上说的就是句法的“递归性”。具有递归性的句法结构,一定是抽象的结构体系。詹卫东(2005)认为,并非只有作为“实体”的“语法单位”才能充当“本位”。“关系”是贯穿全部语言研究的,是任何语法体系都不可能回避的“基础概念”。“语法单位”之间的关系可能比“语法单位”本身(实体)更重要。以朱德熙(1982)所代表的“词组”本位语法体系为例,体系的根基实际上是“主谓结构”“定中结构”“状中结构”“述宾结构”“述补结构”“联合结构”等基本结构关系。朱先生自己也早就说过:“这种语法体系把词组看成是抽象的,一般的东西;把句子(包括句子的整体和它的部分)看成是具体的,特殊的东西。在描写词组的内部结构和语法功能的时候,不考虑它是不是句子或句子的组成部分,只把它当作抽象的句法结构看待。可是词组随时都可以独立成句或者成为句子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过程就是从抽象的词组‘实现’为具体的句子或句子的组成部分的过程。按照这种看法,词组和句子的关系就不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而是抽象的语法结构和具体的‘话’之间的关系。”(朱德熙1985)

      这种句法结构观,无疑是产生于汉语缺乏系统的形态标记这一基本事实上的。句法结构观的直接后果,至少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同一种句法成分里容纳了不同性质的东西:(一)谓语里不仅有动词、形容词,还有体词谓语、主谓谓语(赵元任1948)(二);主语不仅可以由名词充任,还可以是动词主语、主谓主语(赵元任1948)(三);宾语除了真宾语,还有准宾语(时量、动量成分)(丁声树等,1961)。

      第二,同一种句法结构里容纳了不同的关系:(一)连动式包括七种语义关系:(1)时间次序;(2)条件;(3)地点;(4)方法;(5)目的;(6)比较;(7)前置外动词(即“把”字句)(赵元任1948)(二)。连谓结构包括多种句法类型:(1)介词结构+谓词;(2)动宾结构+谓词(即递系式);(3)V1带“着/了”的;(4)由“来/去”组成的;(5)由“是”组成的;(6)由“有”组成的;(7)由“给”组成的(朱德熙1982)。

      这只是从汉语结构主义语法经典著作里随意挑出来的一些例子,事实上,“同一种句法成分里容纳不同性质的东西”和“同一种句法结构里容纳不同的关系”反映在汉语结构分析的诸多例证里。这两个特点,在其他语言里并不多见。

      二、汉语句法结构反映的是语义关系还是语用关系

      普通语言学著作中一致认为,语法关系可以从三种形式特征去观察(Andrews 1985/2007):(一)语序(Order and arrangement);(二)格标记(NP-marking);(三)一致关系(Cross-referencing)。

      汉语没有格标记和一致关系,着眼于语序来考察语法关系天经地义。语序在汉语中有多大的意义呢?朱德熙在《语法答问》中说:“五十年代讨论主宾语问题的时候,主张按施受关系确定主宾语的人批评词序派,说他们完全根据位置定主宾语是形式主义。其实词序派的结论有比词序更深刻的根据。”朱先生所说的更深刻的理据,就是句法变换的平行性。世界上任何语言的句法结构都不同程度地反映施事、受事、与事、旁语等语义角色(及其关系)。朱先生也希望揭示汉语句法对语义角色关系的反映。他强烈批评“意义派”,不是他无视施事、受事这些角色以及关系,他不满的是,意义派没有给出应有的句法论证。朱先生强调句法变换,目的是通过成规律的变换事实来揭示语义角色在句法层面的反映。《“的”字结构和判断句》《与动词“给”相关的句法问题》都是通过变换来揭示语义关系的成功例证,其中所用术语——主语、宾语、间接宾语、潜主语、潜宾语、潜间接宾语以及“不属于动词语义中的一个格”等,一望而知就是在关注普通语法理论中S,DO,IO,oblique case等概念。朱德熙(2010)明确地指出“隐性的语法关系”就是“格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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