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喻正名

——认知语义学视角下的提喻和转喻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新仁(1967-),男,江苏东台人,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语用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外国语文研究》主编,主要研究兴趣为语用学、修辞学、模糊语言学、二语习得与外语教学法。发表论文70余篇,专著、编著20余部;蔡一鸣(1983-),女,江苏泰州人,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语用学(江苏 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语言科学

内容提要:

随着认知语言学的兴起和发展,人们对隐喻、转喻等传统辞格产生了革命性的新认识,而同属传统辞格的提喻除偶尔在认知语言学研究中当作转喻的一个下属分支外鲜被提及。文章认为,提喻和转喻并不是纯粹的从属关系,它们的认知基础相似但本质上有所不同,提喻反映了一种相对独特的认知方式。研究突破修辞学和认知语言学对提喻的通常看法,依据认知语义学理论的基本观点,结合认知语用学中的关联理论,厘清提喻与和转喻的关系,认为从认知和修辞角度将提喻从转喻中独立出来具有重要的语言学和认知科学意义。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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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在修辞学中,隐喻(metaphor)和转喻(metonymy)①作为两种重要的修辞手法,一直是研究的焦点,而提喻(synecdoche)则鲜被提及,尤其是在汉语修辞学研究中,未见有明确正名之举。近年来随着认知语言学的兴起,隐喻的研究占据了显赫地位,转喻也成了研究热点,它们被视作是人类最基本的认知操作之一,“是人们对抽象概念认识和表达的强有力工具,不仅是语言的,更重要的是认知的、概念的”(赵艳芳2001:96)。然而,在认知语言学研究中,提喻依旧遭到冷落,偶有提及,也只是作为转喻的一个下属分支。那么,提喻和转喻之间究竟是不是纯粹的从属关系?它们的认知基础是不是完全一样?有没有必要从认知方式上将提喻从转喻中独立出来并进行研究?本文拟突破修辞学和认知语言学对提喻的普遍看法,从认知语义学的角度重新审视提喻和转喻的关系,并依据新的认知体系重新定位提喻、转喻和隐喻。

      2 修辞学中的转喻及分类

      传统观点认为,转喻是用某事物的名称代替相邻近事物名称的修辞手段。例如,陈望道(2008:65)把转喻定义为“所说事物纵然同其他事物没有类似点,假使中间还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时,作者也可借那关系事物的名称,来代替所说的事物。”②徐鹏(1996:90)认为,转喻指“不直接说出要说的人或事物的本来名称,而借用和该人或该事物密切相关的词去代替。”陈汝东(2004:216)则将转喻定义为“不直说事物的正式名称或全部名称,而用与之相关的名称或特征、特点等代替的方法”。例如:

      (1)你读过莎士比亚吗?

      上例中,说话人用“莎士比亚”代替“莎士比亚的作品”,其中,喻体(替代物)为“莎士比亚”,本体(被替代物)为“莎士比亚的作品”。转喻中的本体与喻体是基于人类认识和经验而密切相关的事物。

      转喻研究一般都涉及到了分类问题。汉语修辞学中最常引用的转喻分类法源自陈望道(1979)。陈望道从代替与被代替者之间是否具有互代性出发,将转喻分成“旁借”和“对代”两大类,共八种方式。③陈望道(2008:65)认为旁借是“随伴事物和主干事物的关系……事实上是多用随伴事物代替主干事物;用主干事物代替随伴事物的,虽不是完全没有,却是不大有的。”例如:

      (2)马氏五常,白眉最良。(《三国志·蜀书·马良传》)

      这里借人的特征“白眉”代人。如果我们用A表示喻体(多为随伴事物),B表示本体(多为主干事物),则陈望道认为的旁借可表示为:A→B,A、B通常不具有互代性,而对代中“这类借来代替本名的,尽是同文中所说事物相对待的事物的名称”(陈望道2008:69)。例如:

      (3)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杜甫《自京赴奉先咏怀五百字》)

      (4)几天不吃饭人就会瘦下来。

      在例(3)中,“骨”代指人,以部分代全体;而在例(4)中“人”实指人的躯体,以全体代部分。因此,“部分”和“全体”可以互代。用上述表示方法,对代手法可以形象地表示为:A→B & B→A。

      陈望道先生对于借代或转喻的分类很有原创性,但并不是无懈可击。笔者认为该分类法有两处不妥,首先本体与喻体之间并没有绝对的能否互代的界限。陈望道(2008:65)将借代或转喻分成“旁借”和“对代”源于大致的频率印象,有一定的主观性,而从认知语言学角度看,大部分转喻是具有可逆性的,即“某一类转喻的转体和目标可以互相替换。这主要由认知突显决定。”(董成如2004)以“旁借”中的“事物和事物的特征或标记相代”为例,当特征较事物突显时,就产生特征代事物的转喻(如“白眉”代“人”);但当交际者的注意力集中于事物时,就会产生事物代特征的转喻。例如:

      (5)小孩子就是小孩子。

      第二个“小孩子”就是以人代替其特征(调皮,不听话等)。显然,陈望道认为事物和其特征通常不可互代而将其归入“旁借”是不恰当的。

      其次,陈望道(2008:65—73)划分的八小类(见脚注3)转喻之间并没有绝对清晰的界限,有重复之嫌。不妨还以前面的句(2)为例,将“白眉”代“人”归入①“事物和事物的特征或标记相代”,但是我们是否也可以将其划分至⑤“部分和全体相代”呢?毕竟“白眉”也是人身体的一部分。又如陈望道(2008:68)在④“事物和事物的资料或工具相代”中有下例。

      (6)无丝竹之乱耳,无案牍之劳形。(刘禹锡《陋室铭》)

      这里的“丝竹”代指音乐。我们是否也可将其划至第(7)类“具体和抽象相代”呢?作者在该类中就援引如下一例:

      (7)平生最喜听长笛,裂石穿云何处吹。(陆游《黄鹤楼》)

      陈望道指出,这里的“笛”代“笛声”是用具体代抽象。显然,例(6)和(7)用法相似却被归至不同的类别,有些模糊不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传统的修辞学对转喻的划分虽然具体,但较为繁琐,缺乏明确的分类标准,导致较多的重叠,使不同类别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变得模糊化,特别是掩盖了将本文所讨论的提喻与转喻在认知基础上的差异。为此,本文认为,应当找出转喻分类背后的内在机制,避免平行罗列带来的种种弊端。

      3 认知语言学中的转喻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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