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乞大谚解》、《朴通事谚解》(以下简称《老谚》《朴谚》,或合称“老朴”)的汉文部分①跟《训世评话》(以下简称《训世》)成书时间仅相差约十年,又同是朝鲜人所编写的汉语口语教科书,可是它们的语言却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原因何在?本文通过一批词语的比较对这个问题试作探讨。 《老谚》和《朴谚》的汉文部分应是1480-1483年间经过中国使臣葛贵等人修改过的本子,《李朝实录》成宗十四年(公元1483年)九月庚戌条记载:“先是命迎接都监郎厅房贵和从头目葛贵校正《老乞大》《朴通事》。至是又欲质《直解小学》,贵曰:‘头目金广妒我,疑副使听谗,故我欲先还,恐难雠校。若使人谢改正《朴通事》《老乞大》之意,以回副使之心,则我亦保全矣。’”这个修改本的语言跟所谓的“旧本”“古本”已有很大的不同②,大体上反映了明代前期的北方话口语;其中或许还杂有南方方言的成分,因为上引《李朝实录》同条下文有云:“上语副使(金兴)曰:‘我国至诚事大,但语音不同,必学得字音正,然后语音亦正。今幸头目官真是好秀才,予欲令质问字韵,请大人使秀才教训。’副使曰:‘我虽不言,彼必尽心矣。’命召葛贵赐酒,谓曰:‘汝尽心教诲,予深嘉悦。’贵启曰:‘俺南方人,字韵不正,恐有差误。’”葛贵自称“俺南方人”,这话值得注意③。 《训世评话》是继《老乞大》《朴通事》之后又一种重要的朝鲜时代汉语教科书,成书于1473年(朝鲜成宗四年,明成化九年)6月,作者李边死于是年十月。《李朝实录》成宗四年六月壬申条载:“领中枢府事李边,纂集古今名贤节妇事实,译以汉语,名曰《训世评话》,以进。”李边在书后的《序》中说:“……但所习者不过《直解小学》、《老乞大》、《朴通事》、前后《汉书》。然《直解小学》逐节解说,非常用汉语也。《老乞大》、《朴通事》多带蒙古之言,非纯汉语,又有商贾庸谈,学者病之。”《训世》全书近4.2万字,其中白话部分约2.1万余字,据李边的自序,这部分应该是他心目中的“纯汉语”,因此它是研究明代前期汉语的宝贵资料,成书时间只比《老谚》《朴谚》的汉文部分早约十年。 陈莉(2006)对《训世》的词汇作过比较深入的研究。文章考察了《训世》中已经或正在发生更替的八组常用词:“口—嘴”、“立—站”、“入—进”、“走—跑”、“将—拿”、“饮—吃”、“肥—胖”、“饥—饿”。作者发现:《训世》在常用词的选择上与《老谚》、《朴谚》有很大的不同,总体来说,《训世》更趋向于使用新兴的语言成分,而“老朴”在词汇的选择上则相当保守。从书中“走—跑”、“入—进”、“将—拿”这三组常用词的演变更替情况看,《训世》与当时的江淮官话区文献相当一致,而与北方官话区作品表现出很大的不同。在“立—站”、“饥—饿”这两组常用词的使用上,《训世》则要远远快于同时期的其它语料。文章还从共时和历时的角度探讨了书中的五个方言词:才子、事干、颠倒、晨早、爽利。作者发现,这五个词在同时期的北方文献中都极少或从未出现过,它们的通行地域仅限于江淮地区或南方地区。作者的结论是:《训世》是一部杂糅了北方官话、江淮官话、吴语和蒙古语、朝鲜语的汉语教科书。从常用词的使用来看,其中受江淮官话的影响相当大。因此不宜把《训世》当作一部纯北方话的语料来使用。本文在陈莉研究的基础上,对“老朴”和《训世》的词汇差异作进一步探讨。 总体而言,“老朴”跟《训世》的词汇是同中有异。比如句尾“有”字,《老谚》《朴谚》和《训世》各见1例: 1)是汉儿人
。(《老谚》6b) 2)《西游记》热闹,闷时节好看
。(《朴谚》17b) 3)……这般写者
。(《训世》31白) 《老乞大集览上》云:“汉儿人有:元时语必于言终用‘有’字,如语助而实非语助。今俗不用。”虽然崔世珍已明确说“今俗不用”,但是三书仍有个别沿用的例子。这是“同”。三书的词汇,“同”是主要的,这里略而不论,下面只讨论它们的“异”。 三书存在差异的词数量不少,下面三个表所列的只是初步搜集到的一部分,全面的调查尚需时日。为了便于比较,《原本老乞大》(简称《原老》)也列入。下面行文中有时使用代号来指称这四种书:A=原老,B=老谚,C=朴谚,D=训世。为了保持语料的同质性,《训世》的数据仅取白话部分,不包括文言部分。另外,《训世》中有一些可能是受母语干扰而产生的不规范用词,如“妖怪”(义同“奇怪”)、“地垡(垡)”、“……道的(人/地方)”等等(汪维辉2003:58-61),本文不涉及。 四种教科书词汇差异对照表一:同义异词④
续表
所谓“同义异词”,是指表达同一个概念,所用的词存在差异,有些是用词不同,有些则是出现频次有异。比如表示“与自己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这样一个意思,A、B用“亲眷”,C、D用“亲戚”;指“妻子”,A、B只用“媳妇”,不用“娘子”,C、D则两者都用,但是C“媳妇”多于“娘子”,D则“娘子”远多于“媳妇”。余可类推。表一所列的“同义异词”共32项,其中最后一项“元/原”属于用字差异(详下),未计入,也附列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