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初叶以来,地不覆宝,大量简牍帛书陆续出土,为文献学、历史学、语言学等诸多学科的研究提供了崭新、真实性的“同时资料”或“准同时资料”。一个世纪以来的简帛出土文献研究,业已取得了辉煌成就。但由于残篇断简及各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简帛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仍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任务。笔者在研读简帛文献过程中,管见三则,以就教于方家。 1 曾侯乙墓简所见之合文“
” 《曾侯乙墓简》129:“晶(参)
漆甲,黄纺之縢。”“
”字,整理者注194:“‘
’亦见于曾姬无恤壶,从马匹声,即马匹之‘匹’的专字。”[1][p523]按,简文中的“
”并非“马匹”之“匹”的专字,而是“匹马”之合文而省略了合文符。《曾侯乙墓简》中该字共出现6例,其中3例后面有合文符: (1)简130:“
(匹马)索(素)甲,紫市之縢。” (2)简131-132:“
(匹马)甲,黄纺之縢。” (3)简210:“七大夫所大宰
(匹马),大尹两马,宫厩尹一马,少师两马。” 3 例没有合文符,除上列简129外,其它2例为: (4)简131:“三
画甲,玄市之縢。” (5)简141:“□所造卅
之甲。大凡八十马甲又六马之甲。” 有合文符的3例为“匹马”之合文无疑,而没有合文符号的3例中,“
”字位于“数词+
+(之)+甲”的语法框架中,但汉语史上“马匹”之“匹”没有称量“甲”的语法功能,《曾侯乙墓简》中称量“甲”的专属量词为“真”,凡18见。 如果将其理解为省略了符号的合文,“数词+匹”组成数量结构,修饰限定“马”;“匹”为“马”的专属单位量词上古多见,《尚书·文侯之命》:“马四匹。”“数+量+名”结构共同来修饰中心词“甲”,既合乎语法,也更文从字顺。 因此,《曾侯乙墓简》中所见“
”字均为“匹马”之合文,只是当时书写者漏写了合文符。“合文”这一特殊文字现象早在甲骨文、金文中就已广泛应用,但在当时并没有合文符,春秋晚期合文符的出现使合文更易于识读,但另外一些不使用这一符号的合文则有时不易判断。[2][p397]而这种漏写合文符的情况在简帛文献中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包山楚简》中合文使用非常普遍,绝大多数都有合文符,但“夫(一夫)”则一般都不用合文符号。 2楚简所见之量词“真” 《曾侯乙墓简》61:“二真吴甲,紫滕。”整理者注130:“简文‘真’是‘甲’的量词,或疑当读为‘领’,但字音未能密切,待考。”[1](p518)此类“真”字,《曾侯乙墓简》中凡19见,均处在量词的语法位置上,例如: (6)简138:“一真吴甲,繏縢;胄,帏
。一真吴甲,紪(紫)组之縢;胄,帏
,(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