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动态范式订定事件”的“微博事件”

——以2010年三大突发公共事件为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葆华,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博士

原文出处:
当代传播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11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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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22(2011)02-0035-4

      2010年被称为中国新媒体发展中的“微博元年”。这年中,微博用户规模达到6311万,占网民的13.8%。①一系列事件由于微博的介入改变了原有的轨迹,如宜黄事件、李刚事件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事件可被称为“微博事件”。“微博事件”作为中国“新媒体事件”②的新类型,不仅意味着事件平台的新转换(从论坛、博客等转移到微博),而且可能带来对舆论生态、新闻生产常规的新冲击。其中特别重要的是:仍然拥有更大规模受众的“主流”传统媒体如何处理和对待新出现的“微博事件”?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将“微博事件”纳入新闻报道的常规?对不同类型的“微博事件”处理手法是否不同?本文将在探讨“动态范式订定事件”概念的基础上,以2010年三大突发公共事件为例,分析“微博事件”中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互动关系。

      一、“范式订定事件”概念及中国场景下的动态性

      “新媒体事件”发端于新媒体、或新媒体在其间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但新媒体事件的发展,离不开传统媒体的介入和反应,后者甚至对事件走向、规模和回响有更为主导的影响。正是在这一逻辑前提下,香港学者李立峰提出了“范式订定事件”的概念③。他指出,在一个媒体系统发展成熟且相对开放的社会中,主流传统媒体是社会中构建现实最集中的象征力量,享有公众高度的信任并具有强大影响力。但日趋常规化、保守化的新闻生产范式使其忽视边缘群体、对社会和文化转变反应钝感,因此在新媒体(更容易成为少数群体表达和行动的“另类媒介”)出现后必然会遭遇来自后者的冲击。这种冲击在两个层面上展开:第一个层面比较简单,新媒体仅仅是带来新的议题或现象,传统媒体可以通过既有常规去报道这些事件;但更重要的是第二个层面,即新媒体直接冲击到主流媒体的新闻生产过程,因此传统媒体必须改变或修正既有的新闻生产常规或新闻价值去适应。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冲击并非在新媒体产生时便即时出现,而是依赖于特定时机一些关键性事件的激发。例如,海湾战争时期CNN 24小时的电视直播、“德拉吉报告”个人网站对克林顿性丑闻的率先披露等,都对原有的新闻生产范式造成了挑战,特别是带给新闻生产更大的时间压力,挤压了新闻查证的从容空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些新媒体事件可以被命名为一个独特的类型——范式订定事件,即它们修订了新闻生产的常规。李立峰认为,在媒体系统开放的社会,主流媒体较易修正既有的新闻生产范式,吸纳新媒体事件的冲击,而一旦范式订定之后,同类的新媒体事件便可能不再发生,或至少被常规化,影响力与冲击力大减。

      依循这样的定义,李立峰对比了香港两个YouTube短片事件——“巴士阿叔”和“机场阿婶”事件,并指出:前者是一个典型的“范式订定事件”,拉开了香港报纸对YouTube短片的报道序幕,在此事件后,YouTube及相关短片就在主流媒体中被常规化,类似“巴士阿叔”这样的“大事件”很少出现,更多出现的是类似“机场阿婶”这样被常规报道的“小事件”,激不起太多波澜。

      “范式订定事件”概念对思考中国场景下新媒体事件中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关系具有启发意义。尽管李立峰在他的研究中特别强调,上述“范式订定事件”较为适用于传播系统较为开放的社会,而在中国社会存在“双重话语空间”④的情境下,新媒体事件能否被主流媒体有效吸纳值得怀疑,但我们认为“范式订定事件”在中国大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讨论基础。

      首先,虽然在中国内地,传统媒体是否在严格意义符合上述“主流媒体”的定义(建构社会现实的核心象征力量)值得商榷(甚至有局部边缘化的趋势),但基于与政治权威的密切关联、更充分的报道资源、覆盖更广的受众规模、以及较高的可信度⑤,传统媒体总体而言仍然在中国传媒体系中居于一定的主导地位,因此新媒体事件在中国的发展,亦离不开传统媒体的介入与反应,后者对前者能否成为“新媒体大事件”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第二、基于中国传媒改革“边缘突破”和“体制改造”的基本现实,除却特别敏感的政治议题外,传统媒体对新媒体带来的冲击具有吸纳的动机与能力,新媒体事件能够进入传统媒体的议程,并正在改变着传统媒体新闻生产的常规;第三、与“范式订定事件”概念的基本内涵一致,新媒体事件的传统媒体报道并不均衡,某些重大的典范性事件具有修订新闻范式的标志性意义。

      但与此同时,我们确应看到中国社会的独特性。首先,相对于传播体系更为开放的社会,中国大陆的新媒体更多带有“另类媒体”色彩,由于传统媒体受到较为严密的管制,新媒体成为普通公民获取信息、表达观点、维护权益的重要平台,伴随着普通公民权益意识的增长,造就了“新媒体事件”频繁出现的社会现象;第二、新媒体事件在中国不仅数量多,更重要的是类型复杂⑥,即便是同一类型的事件,由于地理、文化、参与主体、传播符号等因素的多元,也容易造成事件在新闻价值上差异明显、层次复杂,增加了被媒体报道的可能;第三、中国政府和机构对新媒体事件的反应因地/人而异,并且在短期内很难获得体制化解决,因此类似案例很容易反复发生,并因情境关系造成差异,从而使得新媒体大事件不仅不会减少,反而呈现日益增多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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