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22(2011)02-0024-3 一、研究背景 1、国内信息公开测评指标体系研究状况 据《全球信息自由报告》显示,截止2006年,全世界已有将近70个国家制订了《信息自由法》,另外还有超过50个国家也正在朝这个方向努力。[1]2008年5月1日,我国政府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成为我国信息开放的一个里程碑。可见,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已成为当前世界的潮流。 然而,出台信息公开法案比较容易,如何实现信息公开法案中政府所做出的承诺是一个难题。 同时,考察和测评信息公开制度运行情况的效果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而建立科学的信息公开测评指标体系,将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效果进行科学测评的一种有效手段。 我国迄今尚未建立起科学、全面、具有可操作性的信息公开测评指标体系,学界对信息公开测评体系的研究也较少。但近年来,一些政府部门和高校研究机构已经开始尝试建立各种信息公开测评体系。 目前,我国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测评体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中央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网站信息公开为视角,分别建立部委和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指数排名;一类是政府特定部门的信息公开指数,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与财政信息公开指数,而这些指数排名未公布具体的测评指标。 此外,少数高校的研究机构也尝试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测评指标体系。如2010年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合作开发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评测指标体系》。这一体系从政府角度入手,建立了一套考察政府信息公开效果的测评体系。该评测体系分为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5个,二级指标15个,三级指标40个。在一级指标中,又分为“组织配套”、“制度配套”、“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监督和救济”等几个指标。[2]可以说,这一指标体系较为科学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于研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有着重要意义。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信息公开指数的测评大都属于政府的“自我评价”,存在考核评价主体相对单一的问题,即使是北京大学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评测指标体系》也主要是从政府角度即通过阅读政府公报、查阅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政府咨询等形式来进行测评,缺乏社会主体的参与。其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使用对象,即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的公众才更有发言权。另外,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另一申请主体的媒体记者也应当对此拥有发言权。因此,在建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测评指标体系时,媒体和公众这两方理应得到关注和重视。 2、国外信息公开测评指标体系研究状况 信息公开的研究在国外特别是在信息公开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较多,而这些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测评指标体系的研究也更加丰富。如在加拿大,学者Coulthart,Lamble,Ricketson,Snell,Terrill,Waters等都曾从调查媒体记者的信息公开使用情况以及公众申请信息公开的案例入手来评价加拿大政府的信息公开状况;在瑞典,瑞典记者联盟曾于1997年至2000年开展对政府信息公开测评指标的研究。他们调查了包括总理在内的4899名政府工作人员,询问其对于信息公开的态度以及其对那些申请信息公开的媒体记者们的看法和评价。[3]此之外,美国等国也进行过类似研究,只是侧重点略有不同。 而在国外的信息公开测评指标体系研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西澳默多克大学的乔安·林德伯格(Johan Lidberg)博士所进行的国际信息公开指数研究(The International Freedom of Information Index)。该研究通过对美国、澳大利亚、瑞典、南非、泰国五国的信息公开状况进行对比从而得出了各国的信息公开指数。[4]这一信息公开指数的测评指标较为创新,他主要是从信息公开使用者社会公众(特别是媒体记者)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这两个角度来研究此问题,从而将社会公众与媒体记者的信息公开使用评价纳入了政府信息公开测评指标的体系内,摆脱了仅拘泥于从政府行政主体角度来进行评估的状况,而这一研究也得到了不少学者的推崇。 正基于此,本文尝试在借鉴国内外信息公开测评指标的基础之上,引入政府、公众、媒体三个要素,从这三方来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进行测评,尝试建立起一个更为立体和多元的政府信息公开测评指标体系。 二、研究方法与研究资料来源 1、研究方法 本文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是“三角互证法”,它是一种用不同的方法、数据、调查者和理论来研究同一现象的方法。从政府、公众、媒体三方来建构信息公开测评指标体系,就是对三角互证法的最好运用。 2、研究资料来源 研究者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相关资料和数据的获得,一是可以采用资料检索的方法,通过互联网、政府公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条款、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向政府咨询等形式获得。二是可以采用观察法和半结构访谈法对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专设机构和专职人员进行调查,从而获得他们对于信息公开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态度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