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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1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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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播的正义——中国社会变革与传媒的发展

      张晓峰,张放(中国传媒大学)/《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1.33~39

      中国媒体在共和国成立后的前一时期一直受到集权政治的束缚,后一时期则受制于政治和市场两个因素。媒体在不断被各种因素束缚的发展过程中,难以对社会发展的深层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淡化了对民族精神、民族文化的建构,弱化了舆论监督功能,挤压了民意表达的渠道。总之,传播过程中的正义未能被充分体现出来。

      要改进这样一种局面,首先要在研究层面上,汲取戈尔丁和默多克在传播学框架中提出的建议:关注传播系统控制权的不平等分配和更大背景下的财富与权力分配的不平等模式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大众传媒和社会分层的轴心——阶级结构的关系;关注现有社会结构和社会不平等是如何被呈现为自然和不可避免并进而被合法化的过程。

      其次,在社会层面上要关注和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国传媒业的改革和中国社会改革是同步的。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已经为中国传媒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空间,而现在中国传媒业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和与政治体制不相适应有关。可以设想,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必然会给传媒业一个更为宽广和自由的发展空间,而实施舆论监督本身就可以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先头兵。

      最后,传媒人应该从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出发来观察世界,提供报道,记录真实,传达民意。都市报的出现给人带来了些许希望,但是随着过度的追逐市场,其公信力也无法令人满意。而新兴的商业化媒体,更多的是从中高端受众出发来记录社会,多了几分做作的精英气息,少了几分真诚的民间关怀。我们认为,敢于说真话,表达民意才能彰显传媒人的社会责任意识。

      变与不变:有关共和国新闻史的一点思考

      刘宪阁(清华大学)/《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88~92

      考虑到历史发展自有其继承性和延续性,不能随意弥缝,也不能轻易割裂,当代中国史的研究者们越来越倾向于不但强调1949年的“解放”,而且重视这种巨变背后的延续性,试图更完整地理解1949年的意义,特别是将1949年以后和1949年以前的各种情况联系起来,纳入整个现代中国民族国家的构建和发展之框架中加以考察。这种思路,也可以借鉴和运用到共和国新闻史的研究中来。

      譬如在新闻控制与新闻管理方面,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就透露出相当的近似性乃至连续性。最近有研究表明:1945年到1949年间,国民党人在上海通过新闻党团来控制和管理新闻,这和1949年以后中共在上海通过派驻新闻机构的党组来实行操控和管理,几乎是一模一样的,另外国民党也很早就开始注意新闻的党性原则。

      再放宽些视界,国共两党各自执政时期控制和管理新闻的举措,与此前的北洋时期(包括袁世凯时期)和晚清时期,又有没有相似性或者连续性呢?恐怕很难说一点儿没有。要想较为完整、恰当地理解共和国新闻史,必须放在中国自身的历史演进脉络里来观察,这并非回避甚至否认1949年以来中国新闻事业的特色,而是说要把握分寸,不宜太过,否则倒很可能会适得其反。

      “两难选择”与“自由应对”——试论媒体的公共角色定位

      李矗(法制日报社)/《新闻记者》,2011.2.39~44

      在当代社会生活中,作为公共信息载体,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范围和效果,受到了知情权和隐私权两种不同权利的双重挑战。面对“两难选择”,媒体要审慎区别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认真把握“公权优先原则”和“过错阻却事由平衡原则”,既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知情权是就公民整体来说的,是公众的知情权,而隐私权是就相关公众人物来说的,是部分的、个人的隐私权。整体的权利显然大于和优于部分的权利,公众的权利显然大于和优于个人的权利。这就是所谓“公权优先原则”。

      当然,仅有“公权优先原则”还不够,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多么少数和弱小的个体权利,也不能无端受到即使是多数和强大的整体的侵害。所以,从公平的意义上说,“公权优先原则”不能单独使用,还要有“过错阻却事由”平衡原则相辅执行。也就是说,当双方或多方权利交叉乃至发生冲突时,有违法过错行为方面的权利受到阻却和限制,而无违法过错行为方面的权利则处于优先地位。因此,相对于那些涉嫌贪污受贿、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有损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公众人物以及其他有损社会公益的违法犯罪分子来说,公民的知情权和媒体的采访报道权也就显然要优于其隐私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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