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分子与现代传媒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龙小农(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现代传播》,2010.12.21~25 随着社会阶层结构的变迁,教育界、科学界与传媒界的知识分子构成中国前所未有的战略性阶层,现代传媒与大学及科研院所成为型塑社会价值和方向的中心结构。从相似性的维度上看,知识分子与现代传媒都具有追求独立,向往自由;批判社会,干预政治的特性,承担着人类文化传承和公共空间建构、推动社会民主进步的职责。但两者始终存在发展逻辑和价值目标上的紧张:在发展逻辑上,知识分子理性化思维与现代传媒商业化运作的根本对立;在追求目标上,知识分子与现代传媒存在曲高和寡与下里巴人之间的冲突。 当面对政治意识形态和利益诉求时,知识分子与现代传媒容易出现联姻上的决裂与愈加巩固两种可能。如果现代传媒放弃职守,采取媚俗取向,依附于意识形态及利益集团,可能出现联姻瓦解,知识分子退隐“山林”,不问社稷民生。相反,如果知识分子和现代传媒都坚持操守,服从真理,不畏强权,不为金钱所动,则会出现联姻的强化,成为社会舆论的堡垒。当然,无法排除另一种联姻的可能,即知识分子与现代传媒同流合污,共同依附于特定权力和利益集团,沦为权力和金钱的代言人。 中国现在的危险是,关注问题的人太多,采取现实主义的人太多,而关注理想的少之又少;低头往下看的人太多,抬头仰望星空的人太少,导致整个社会、民族缺少创新理论和崇高理想的指引。如何为知识分子的成长和现代传媒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如何重建知识分子和现代传媒敢于担当、为弱势群体积极发声的传统?知识分子与现代传媒如何去官僚化而扮演一个独立的政治角色?这都是中国政治发展与和谐社会建构过程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亚洲传媒业结构变迁之反思 郑涵,金冠军,孙绍谊(上海大学)/《中国文化产业评论》,2010.9.356~390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除日本以外,韩国、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亚洲国家程度不一地采取权威主义政治制度。这些亚洲国家鼓吹国家和社会利益凌驾于个人之上的意识形态,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实现了在政治、经济、文化诸多方面政府主导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政治体制,尤为重要的有内部安全法等,其实际上赋予国家行政机构突破司法和立法的制衡的权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凌驾于司法和立法之上,控制市民社会,严格钳制文化和舆论,在传媒领域实施各种形式的管制和监管以及事后惩罚制度。 亚洲权威主义国家传媒发展的基本策略主要是,以商业和经济利益为根本目的,积极融入全球资本主义潮流,大力发展传媒业,推动其经济结构转型,与此同时继续维护被控制的市民社会,适度放松公共领域的管制,更多地启用一般的法律(诸如诽谤、淫秽、暴力等)而不是凌驾于司法和议会的治安法等,重视权威主义语境下的传媒自律,并由此将传统大众传媒制度逐步复制于网络空间。与传统大众传媒相比,网络空间促进了现行传媒政策的改变,事先限制和对自我审查的鼓励变得很困难,传播自由有所发展,但是不能改变上述的总体状况。 值得指出的是,权威主义体系的塌陷,会使得这一政治制度中包含着的、原先受到高度抑制的宪政民主、市民社会、竞争性政治、公共领域等变量迅速释放出来并产生化合,整个传媒制度因此很可能发生实质性的转型,20世纪90年代韩国就是典型例证。但是,对于具有强大权威主义传统的国家而言,这些制度的彻底转型有赖于传统思维和行为方式等的根本变化,而这将是长期的过程,也许需要耗费几代人的实践。 社会转型中的媒体干预——以美国报刊“揭丑运动”反思我国媒体监督的转型 甄巍然(河北大学)/《新闻知识》,2010.12.48~50 “媒体干预”是指大众传媒通过信息传播对于社会制度、体制及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上实施过问和参与的活动。考查美国的新闻史,发生在社会转型期的两次“揭丑运动”最能体现媒体的干预作用。 20世纪初,美国经历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面对社会的诸种弊病,以斯克里普斯和普利策为代表的报人群体发起了“黑幕揭发运动”。报刊的揭露促使了公共舆论参与政治的监督力量日益强大,很多领域的立法纷纷出台,如纯净食品和药物管理法、反托拉斯法等,在住房、教育、劳工、社保等领域也出现重大改革,有效遏制了政治腐败,缓和了社会矛盾,从心理上减轻了民众改革的阵痛。 二战后的美国,自60年代之后就陷入内外交困的动荡时期,出现人口增多、贫富悬殊、教育不公、民族歧视、吸毒和性解放等诸多问题。社会的动荡为调查性新闻事业提供了土壤。调查性报道倾向于解释事件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注重媒体的品格和理性,以客观揭示真相为基础,在媒体监督的持久度和深度上远远超过了“黑幕揭发运动”。 尽管我国转型期所处的历史环境不同于美国,但回顾他国的历史仍给我们以启示:我国媒体监督亟待向“媒体干预”转型,除了通过新闻报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外,还应当附加第四种形式——媒体运动。媒体需要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改革,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用自身的影响力积极倡导或组织某些社会活动,进而主动监督公共权力的合法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