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框架下保护记者正当采访权利

——上海“公权力与新闻采访权”研讨会发言摘要

作 者:
辛济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新闻记者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1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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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近来新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被威吓、被殴打、被传讯、被通缉、被追杀等事件不断发生,甚至呈现愈演愈烈之势。2010年8月27日,《新闻记者》杂志社与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联合召开“公权力和新闻采访权”专题研讨会,来自上海、南京、广州等地的新闻、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围绕记者报道权的法律保护、公权力不当行使的法律限制、记者自身素质的提升等话题,展开多方研讨。

      某种意义上,新闻记者也是弱势群体

      《新闻记者》主编 吕怡然

      现在是多媒体时代,也是媒体多的时代。信息传播就好像是空气流通,无所不在。这期间,信息的传播者,或者说我们的职业新闻人,越来越多地成为新闻的报道对象,甚至演化为公共事件。

      这些,是不是都是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利以后惹的祸呢?公权力和我们的报道权、监督权、话语权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我们的公权力,对我们的新闻采访是支持、保障、维护、捍卫,还是对抗、蔑视、厌恶、仇恨?这之间的关系,很耐人寻味,值得我们探究。我们记者,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弱势群体。在公权力面前,更是这样。前些年中国记协维权委员会曾对16个城市进行调研,在回收的1476名记者问卷中显示,半数以上记者曾经在新闻采访中遭遇不同程度的阻挠。这说明,我们新闻记者现在行使采访权、监督权、报道权、话语权,不那么容易。

      同时,我们也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反省。最近,看到两篇海外报纸的文章。一篇是新加坡联合早报写的《中国新闻工作者的艰难处境》,专门讲我们舆论监督很难,要揭露黑暗的层面很难。第二篇是福布斯杂志发表的文章,叫《黑暗的中国新闻界》,说中国新闻界很黑,黑到什么程度呢?什么都可以用钱来搞定。暂且不论这些是否都符合事实,仅从这两篇文章的两个标题看,正好是问题的两个方面。一个是我们的报道权,不能落实,记者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记者、新闻界自身素质到底怎样,也令人担忧。这两个方面,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究的。

      侵害记者合法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应当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导 童兵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31年,我国在法律层面限制公权、张扬私权是一个总的趋势。但最近几个月来,侵害记者正当合法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显示出某些地区、某些部门官商勾结,有恃无恐的迹象,应当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公权是需要监督的,因为绝对的权利产生绝对的腐败。之所以腐败,就因为监督的放松,甚至于监督的取消。正因如此,新闻工作的意义就显得特别重要,特别紧迫。舆论监督的核心,就是对公权的监督,就是对执政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个人品质进行监督、批评。因此,记者的舆论监督就需要法律的支持和司法的救助。记者的采访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集、传递信息的活动不受干扰,不受阻碍;二是政府公务员以及一切有关人士,不得拒绝公布公民依法应该获得的信息。记者的采访权利得以顺利运行,一是需要立法保护信息公开,立法反对和打击信息不公开,比如很多国家都有“阳光法案”等等,以保证信息的自由流通。另一方面,还需要立法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而出台这样一部法律,也是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各级记协、新闻记者维权委员会也应当真正做好记者的“娘家人”,就每个案子抓住不放、寻根究底,还记者一个公道。否则的话,记者是坐在火山上,很难完成监督公权的历史使命。

      记者被打压现象反映了国家权力结构的缺失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教授 谢佑平

      记者被恐吓,甚至被限制自由,这种现象的产生,跟我们这个国家自上而下的权力结构是有关系的。我们这种权力结构不是按照理性的法律关系构架起来的,而是一种力量推翻另一种力量以后建立起来,高度集权,讲效率,但在公正上还有欠缺。在这样一个体系里,每一个单位、每一个主体,都变成一个环节,包括企业、个人。在这个体系中,每个人都要使“上面”知道我的好,使领导知道单位的成绩、好的一面。这样,我才有发展空间,有生存余地,有利益。而新闻记者监督的重要内容就是要报忧,报你的缺点。这是媒体的一种职责。通过报忧、报缺点来促进你进步,促进你用权的合理合法,促进国家制度的完善。在这种本能的利益冲突中,被报道者一定会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来控制、打压,把记者的生存空间压缩到最低限度。

      具体的法律部门,特别是侦查公安机关,作为强公权力机关,怎样处理好与新闻媒体、新闻记者的关系?现在往往是当新闻报道触及地方利益的时候,公安被地方政府利用,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打手,一个看门人。这是错误的。虽然新闻法暂时还没有出台,但公安机关办案是有法可依的,什么情况下立案,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刑事案件,一定要有相应的法律证据。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个别地方公安机关违法介入舆论监督事件,这是欠妥当的。这也反映出这些地方领导素质、法律素养方面存在问题。

      政府理应欢迎新闻媒体的监督

      上海市记协副主席、新闻学会会长 丁法章

      公权力和采访权的关系应该是目标一致,相辅相成的。公权力是国家机器,其目的是执政为民,强国富民;我们的新闻工作者,是精神文明的建设者,代表了公众的利益、公众的诉求,应该更多地得到我们国家机器的支持、维护。党和政府的文件里说得很清楚:“新闻战线是我们一条重要的战线,新闻单位是我们重要的部门,新闻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广大新闻工作者是可以信任的。”真正为人民当家做主的政府,就应该欢迎新闻工作者反映舆论、引导舆论、造成舆论,应该通过新闻工作者大量地反映来自一线的实际、来自老百姓的呼声、来自老百姓的诉求,作为制定政策、改善政策的依据。

      但是,目前我们的舆论环境、媒体生态亟待改善。特别是在支持媒体的舆论监督方面,唱高调的多,实践的少,行动的少。在具体个案上,权大于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很常见。说明我们的监督机制、保障机制没有跟上。最近,温总理在深圳讲话中提出,政治体制的改革要跟上去,要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对新闻工作的管理、保护,都应当有法可依,这应当成为我们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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