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赋税的制度变迁

作 者:
王棣 

作者简介:
王棣(1952-),男,江苏泰州人,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 广州 510631。

原文出处: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从宋代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来看,商品经济的广泛深入,产权私有化的程度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不断加深,使得宋代各项经济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随着产权形态的变化而呈现出新的特点。宋代赋税制度正是在相关的外在内生变量的共同作用下,导致一系列的制度变迁。宋代赋税制度变迁所发挥的激励作用,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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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55(2011)03-0032-06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表明,国家的存在及其在社会经济方面所起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经济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来体现的。然而,“与重力定律不同,组织和制度不是不变的,它们随着时间和地点而改变,随政治安排和产权结构而改变,随所用技术的状况而改变,随交换中的资源、物品、服务的物理质量不同而改变。”①也就是说,各种生产的组织和制度是一个随着时间地点及政治安排和产权结构而不断变化的应变量。宋代的生产组织和国家的经济制度也在随着时代各种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适应,从而导致一系列的制度变迁。

      赋税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作为一种基本上近似的办法,我们可以把政府简单看成是一种提供保护和公证而收取税金作为回报的组织。即我们雇政府建立和实施所有权。”②可见,就赋税本身而言,它的产生、实施及所扮演的制度安排角色,仅仅是与产权的产生、保护与实施有关,即产权所有者雇佣政府建立、实施和保护产权,赋税是保护和实施产权权利的必要代价。同时,又由于为防止“白搭车”③,赋税只能在物质生产之外的领域,用强制剥夺的方法实现。

      在中国古代社会,赋税制度随着土地产权形态的变迁而亦步亦趋演变。唐中叶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崩溃,土地产权私有化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建立在以授田制为基础上的土地产权国有制的瓦解,意味着在国有土地上耕种的均田农民无力交纳按丁、按口征收的租庸调。于是随着土地产权的这一变化,按丁按口征收的赋税大为减少,按土地、财产数量征收的赋税在全部课税中所占的比重逐步上升。唐中期杨炎倡行的“两税法”的实施,是中国古代社会赋税制度史上的历史界标。它所反映的不仅是赋税制度的变化,更是唐中期以后土地产权的演进决定赋税制度的变迁这一本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宋代生产资源方面的产权私有化有如春雨润物,不露声色但却持续不断地渗透到各个领域,产权私有已是大势所趋。特别是在商品经济日趋发展的情况下,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源,能够不受限制地进入市场,成为商品而进行自由买卖,日益显示出其作为能不断增值的商品的价值,也进一步激发了人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欲望,产权私有化也越来越不受任何限制地膨胀起来。其结果,在宋代“田制不立”④、“不抑兼并”⑤的态势下,可资利用的生产资源已大部分为私人所拥有。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各项制度安排是紧密匹配的,当邻域的某项制度安排由于某种原因改变之后,其他相关制度安排都需要重新调整。因此,在唐宋产权制度变迁的新形势下,政府的经济制度和政策也随之而发生变迁。从宋代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来看,随着商品经济的广泛深入,产权私有化程度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不断加深,宋代赋税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也随着产权形态的变化而呈现出新的特点。其表现是在承认产权私有的基础上,国家的各项赋税日益以私有产权拥有的数量来确定税额的多少。宋政府制定经济制度政策的目的和原则,越来越偏重于与私有产权者共同分割产权的收益权。这是宋代赋税制度变迁的时代背景。

      宋代赋税的制度变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宋代的赋税,大致上以土地产品的间接分配为主。即通过土地产权所有者交纳的二税来进行再分配。

      两宋的赋税,主要是继承唐代两税法而来的二税以及其他一些承继五代弊政而来的苛捐杂税。二税是对土地产权所有者收地税,其征税对象既包括地主,也包括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其他的苛捐杂税,有只针对产权所有者的,如支移、沿纳、折变等;也有针对所有国家居民、按人头摊派的,既有地主、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也包括佃农在内,如丁盐钱、丁绢等。从理论上来说,在产权私有的状态下,无论何种赋税征收方式,都是来源于土地收益权的再分配。因此,宋代的赋税是建立在地租基础上的再分配,是集中化的地租。

      宋代的二税以国家通过“田主”间接取得收益为典型形式。即国家政权在产权私有的情况下,通过征收二税来参与分割土地的收益份额,从而完成土地收益权的再分配。宋人王柏说:“嗟夫,田不井授,王政堙芜,官不养民而民养官矣。农夫资巨室之土,巨室资农夫之力,彼此自相资,有无自相恤,而官不与也,故曰官不养民。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州县输于朝廷,以之禄士,以之饷军,经费万端,其始尽出于农也,故曰民养官矣。”⑥这段话相当透彻地描述了宋代产品再分配的方式,即赋税来源于土地收益权的再分配。“农夫输于巨室”,就是劳动(力)所有者向产权所有者缴纳地租。这是扣除劳动力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之后的剩余部分,也是土地的所有者依靠出租产权经营使用权所得的经济补偿。在这里,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与土地的经营使用者两者之间首先进行产品的直接分配,即产品收益权初次分割。“巨室输于州县,州县输于朝廷”,就是产权所有者向国家缴纳赋税。这是在产品已直接分配之后完成的,是产权所有者在自己直接分配得来的产品中再分出一定的份额上交给国家,以换取国家对自己私有产权的保护和实施,是产权收益权的再次分割。从这一事实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产品的初次分配(直接分配)与再次分配(间接分配)之间的分别与联系。其分别在于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的参与者和所行使的权利的不同。初次分配的参与者是劳动(力)所有者与产权所有者,双方行使的权利是劳动力产权和土地产权;再次分配的参与者是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与土地产权的保护者,双方行使的权利是产权的所有权和公共产品的提供权(产权的保护)。其联系在于两者都基于一个共同的基础,这就是土地产权的收益权。无论是地租还是赋税,都是土地产权收益权的转化物。只不过赋税是产品收益权的再分配,是在物质生产之外的领域,使用国家权力以强制的方式从地租中分割出来而已。在这种场合,私有土地产权所有者仅仅起了一个产品转缴的作用。然而,这仅仅是事物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既然产权的收益权要经过两次分割,那么对产权的所有者来说,就存在在每次分割中如何使自己尽可能获益、甚至以对方受损为代价而获益的机会。在产品的直接分配中,劳动力产权所有者和土地产权所有者总是有一个如何利用自己的产权尽可能多地分得收益的问题。这就是如何确定地租量的问题。两者之间存在着关于产品初次分配的博弈。而在产品的再次分配中,又存在着土地产权所有者希望“白搭车”的问题。私有土地产权者想方设法逃避赋税,而国家政权为了保证自己的财政收入有增无减,必须强制向一切国民(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征收税金,两者之间存在着关于产品再分配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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