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路径与制度反思

作 者:

作者简介:
易棉阳,湖南工业大学商学院 湖南 株洲 412008;陈俭,信阳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河南 信阳 464000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建国以来的农村信用社发展走过了一条“之”字道路:1949-1957年坚持合作制,1958-1978年破坏合作制,1979年以后试图回归合作制。以合作金融必备的自愿性、民主管理性、互助合作性三原则来考量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史,却发现,除建国初年成立的少数信用社外,后来成立的绝大多数信用社都是以行政指令强制组合而成的名义的合作组织,特别是1958年之后,信用社的合作性彻底破坏,中国没有一种合作制机构真正成功过。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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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19世纪40年代,德国人雷发巽为解决德国灾民资金困难而创办第一个信用合作组织,19世纪末期,信用合作迅速成为一个世界运动。1920年代,留德学者薛仙舟把信用合作思想介绍到中国并创办了上海国民合作银行,尔后,一些慈善机构也在中国设立信用合作组织,对于如火如荼的信用合作运动,北京政府斥之为“共产主义”而予以取缔。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上台后,为解决农村金融枯竭问题,转而支持并以政府力量推进农村信用合作,信用合作社迅速以几何级数增加,最多时达5万多家。①不过,国民政府时期的信用合作社基本上背离了薛仙舟等所传播的合作原则,如社员入社不是自愿而更多是强制,合作社不归社员民主管理而操控于地主及豪绅之手,没有解决高利贷之害甚至制造新式高利贷,这一切,笔者把其称为“农贷悖论”。②信用合作社的蜕变使信用合作日益就衰,至1949年解放前夕,全国仅存合作社800多家,受恶性通货膨胀的影响,业务大多陷入停顿状态。国民政府时期的信用合作运动失败。

      早在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广大农民群众中广泛地发动信用合作。建国以后,党在全国开展信用合作运动,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全国普遍设立。60多年来,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村唯一的正规金融机构,对中国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农民的生产消费提供了巨大的金融支持。正因为如此,国家非常重视农村信用社改革,但历次改革的结果却总是与初衷相违。中国农村信用社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改革往何处去?围绕这些问题,学术界作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文献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某地的农村信用社作个案分析,从分析中发现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另一类是以西方合作金融理论作为标准,对照中国农村信用社的行为,把符合西方合作金融理论的行为看做是成就,把不符合的当成是问题,再从西方合作金融理论出发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些研究,确实找到了现时的问题,却没有发掘现时问题是怎样形成的。近年来,也有学者注意到用演进主义逻辑来考查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制度变迁,如吴少新的《中国农村信用社制度的变迁与创新》。但考查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的过程并不等于考查农村信用社本身的发展路径。从研究范式上讲,研究制度变迁过程是个理论经济学范式,研究发展路径是个经济史学范式,前者的贡献主要在于理论分析,后者则在于史实的描述,而且,深刻的理论分析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历史描述基础上。本文首先对建国以来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路径作历史描述,在此基础再做理论分析,在历史、现实、理论三位一体的逻辑结构中对中国农村信用社进行制度反思。

      二、发展路径:“之”字道路

      建国60年来的经济发展路径,按赵德馨的观点,是经历了凯歌行进、停滞徘徊和高速发展的三个阶段,呈现出一条“之”字形路径。③建国以来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路径与中国经济发展路径完全吻合,60年来的发展同样可划分为三个阶段,走过的也是“之”字道路。

      第一阶段(1949-1957):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普遍建立

      解放后的土改使广大农民分得土地,激发了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但大多数农民相当贫困,无钱购买生产工具、改良土壤,生产资金的短缺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难以付诸实践。在此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决定通过发展农村信用合作来破解资金短缺难题。1950年3月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提出开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第二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会议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会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和《农村信用社试行记账办法草案》,这些草案明确规定:信用社是农民自己的资金互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形式可以多样化;优先向社员发放贷款,银行为信用社提供低息贷款支持;实行民主管理,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赢利优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教育基金,社员股金不以分红为原则,如分红,则不超过20%;银行以低息贷款来扶持信用社的发展。由此可见,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目标、管理和分配原则基本上符合合作制原则。

      1951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进行信用合作试点,采取“典型试办、取得经验、逐步推广”的办法,充分尊重各地条件的差异,允许地方根据自己的条件和经验,试办不同的信用合作组织模式,不搞“一刀切”。当时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信用合作社,二是信用互助组,三是供销社的信用部。④在政府的有力推动下,到1953年5月,全国共建立农村信用社6 871个,社员425万人,股金878万元,存款1 700万元,放款2 399万元。信用互助组14 000个,供销社信用部2 137个。⑤195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第一次信用合作工作会议,邓子恢在会上提出“快马加鞭,火烧屁股”的发展口号,要求信用合作社在整个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先走一步。按照邓子恢的意见,会议提出了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坚持“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要求各地银行根据不同条件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发展速度和步骤,做到“既稳且快”,要克服违反群众自愿的急躁冒进倾向。会议还在政策上明确提出“信用社不是官办的,而是民办的”,强调“完全自愿,绝不能强迫命令”;并要求信用社建立起来后要巩固发展,巩固的关键要靠发展业务和民主。1954年4月,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召开,会议特别提出信用合作要“积极而又迅速地加以发展。”会后,各地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的积极性高涨,全国农村信用合作运动出现了一个大发展的高潮。到1954年底,信用社发展到12.6万个,全国70%左右的乡镇建立了信用社,其中有9万多个信用社是秋后三个月建立的。⑥农村信用社在大发展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和偏差,如资金规模小、资金运用不合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民主管理流于形式。195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农村信用社停止发展,转向巩固。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毛泽东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确定1956年的工作方针为“积极发展信用社,建立新社,巩固扩大老社,争取应入社的人大部分或全部加入信用社。”受农村合作化高潮大气候的影响,信用合作不可能稳步发展,至1956年春,全国信用合作社已发展到16万个,97.5%的乡建立了信用合作社。至此,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信用合作化。1956年下半年,有的地区实行撤区并乡,信用社也相应地按照乡的地区范围合并,到1957年底,全国共有信用社88 368个,信用社数目减少了近一半,但股金却增至31 000万元,存款增至206 600万元,分别比1953年增加了24.8倍和186.8倍。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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