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救灾思想与政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方健(1954-),男,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执行院长、教授,中国近代经济史学会副会长,长期从事中国经济史、思想史教学与科研,四川 成都 610074

原文出处: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中华民族在与自然灾害的博弈中,产生了一系列针对农业生产特征,维护社会再生产的救灾、抗灾的思想、政策与措施,可以将其概括为四个方面:为救荒而事先建立的仓储制度;救荒的国家赈济措施;政府的实蠲和灾赈;政府用以恢复生产的政策措施。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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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10)10-0023-06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之一。在自然界的压迫下,产生了早期的社会组织与群体主义意识。在与自然灾害的博弈中,出现了“与天奋斗”,针对农业生产特点,维护社会再生产的救灾、抗灾思想。并在整合社会力量的基础上形成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建立起了一整套抗御各种灾难,至今仍然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绵延了人类历史上唯一未曾中断的中华文明。

      一、中国历史上自然灾害的成因与特征

      据竺可桢统计:在中国自有文字记载以来的3703年中,以水、旱、蝗、雹、风、疫、地震、霜、雪等形成的重大自然灾害达5258次,平均每半年罹灾一次。在清王朝的256年中,自然灾害总计1121次,其中旱灾201次,水灾192次,地震169次,雹灾131次,风灾97次,蝗灾93次,饥歉90次,疫灾74次,霜雪之灾74次。①这一材料说明,自古以来,水、旱、雹、虫等天灾就是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外部自然环境。

      自然环境是指居于人类生活主体之外,而环统于其周边,给予人类生活以某种程度的阻碍或便利的各种固有的地形、地质、温度、雨量等自然力。旱灾的形成,大体上是由于降雨量分配的不适宜。河流是否易于泛滥,与其坡度的大小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是导致水灾的原因。

      在缺乏抗灾、防灾的能力的时代,中国历史上的自然灾害具有普遍性、继起性与积累性这样三个鲜明的特征。

      中国地域辽阔,地理和气候条件千差万别,就全国范围来说,几乎无年无灾。但是,即或是在大灾之年,也不是全国各地普遍遭灾,就全国范围来说仍然是有抗灾、救灾的能力的,这也是在中国较早形成大一统的中央集权,依靠社会组织“与天奋斗”的重要原因之一。继起性是指各种自然灾害大多具有相互关联的特征,如大旱之灾经常会出现蝗灾,水灾之后经常会出现疫疠等。积累性是指大灾之后,会因抗灾能力减弱与防灾设备毁坏加快灾害出现的频率。

      灾害的产生虽然是由自然条件造成的,但形成灾荒的基本因素,却是与生产技术水平、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以及国家的经济实力、政府职能的履行情况与管理水平有着更为紧密的关系。在农业作为国民经济主体的时代,社会剩余基本上是来自于农业、农村、农民。在农业简单再生产的条件下,这个剩余是有限的,在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之时,地主凭借对有限耕地的垄断占有这个剩余,而佃农则会因缺乏积蓄丧失抗灾自救的能力;在农业的剩余成为支撑整个国家财政的支柱之时,若国家对赋税徭役的征收超过了自耕农的承受力,也会弱化甚至摧毁自耕农在灾荒时期的自救能力;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取之于民间用之于社会救助的社会剩余若被挪作他用,则会削弱整个国家抗灾救灾的物资基础。

      在中国历史上,轻灾主要造成粮食减产,重灾则会导致土地荒芜。灾荒最严重的后果,是整个农村经济的崩溃和国民经济基础的根本性颠覆。因此,在灾荒年间实施社会救助自古以来就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

      二、中国历史上的救灾思想与国家的救灾政策

      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蒙昧时代,自然环境对于人类活动的制约一度被认为是难以抗拒的。因此,出现了“敬天畏命”的天道观,认为在整个自然界中有一个支配自然万物的最高主宰“天帝”,在决定着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以及生产的丰歉。为了“禳弭”,就有了“祭天”的仪式以及各种“媚神”的巫术。随着生产生活经验的积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天人之分”、“与天奋斗”的斗争哲学逐渐替代了传统的“天命观”。当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建立之后,它能够通过社会紧急动员形成巨大的社会力量来抵抗自然灾害。针对农业生产的特征,荒政成为国家的主要职能之一。

      所谓荒政,是指国家救济饥荒的法令、制度与政策。即国家在灾荒期间对受灾地区和民众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始于“黎民阻饥,凶荒之岁”。②清代学者方观承说:“农民力出于己,赋效于公。凡夫国家府库仓廪之积,皆农力所入。出其所入于丰年,以赈其凶灾”。③因此,在灾荒年间对百姓的救济是国家不能推卸的责任。至于各级政府在救荒中应该履行什么职责,宋人董认为:君王当遣使发廪,散积藏以厚恤黎元;宰执当建散财发粟之策;监司当视部灾伤大小而行赈济之策;太守当准备义仓以赈济,委诸县各条赈济之方,因民情各施赈济之术;牧令当申上司请发义仓以赈济之。又说:救荒有赈济、赈粜、赈贷三者。名既不同,用各有体。赈济者,用义仓米施及老、幼、残疾、孤、贫等人,米不足,或散钱与之,即用库银采豆、麦、菽、粟之类亦可、务在选用得人。对极贫之人宜赈米,次贫民便赈钱,稍贫民便赈贷。因为稍有积蓄的民户虽遇大灾,犹能百计求活。惟穷民坐以待毙。因此,赒之期宜急,赒之法宜均。至于荒村远壤,则用舟车载至其地散之,庶枵腹之民,不致毙之仓下,仆乏中途。

      由救荒的政策建议转化而成的国家救荒政策被清人汪志伊概括为:有预备于未荒之前者;有急救于猝荒之际者;有广救于大荒之时者;有力行于偏荒之地者;有补救于已荒之后者。可分为消极与积极两类。属于事后救济有临灾治标,灾后补救两种类型。临灾治标包括赈济,其中又以赈谷为主。但以谷赈民有时会不便于流通,又有赈银之法。

      中国历代政府采取的救荒措施可以将其主要概略为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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