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1966年农村社员小私有问题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建中,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南阳理工学院讲师,江苏 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1956年到1966年中国农村的社员“小私有”政策大体分为三个时期:1956年至1957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社员小私有政策相对宽松;1958年至1960年“大跃进”时期,社员小私有被“共产风”刮得一干二净;1961年至1966年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社员小私有政策基本上恢复到了高级社的状态。十年之间,每当在农村生产关系变革方面滋生“左”的情绪时,社员的小私有政策就会紧缩;反之,社员的小私有政策就会宽松。这种政策变动走向,对农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或消极或积极的作用。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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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10)11-0086-05

      所谓小私有,是指1956年中国农村进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后,随着土地、大中型农具、山林、耕畜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集体化,社员家庭仅余的房屋、家具、工具、小件农具以及政府赋予社员的家庭养殖权、庭院种植权和自留地经营权等。社员小私有虽冠以“小”字,但其对社员生活的改善,对社员从事“大集体”生产的积极性的消长以及对城市人口的副食品供应等方面,都起着十分巨大的作用。长期以来,史学界对当代中国农村的土地改革运动、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等进行了颇多研究,发表了许多颇具学术价值的文章,如李良玉的《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江苏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林木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党史博览》2009年第3期)、罗平汉的《农村人民公社的兴起》(《文史精华》2002年第9期)等。但是研究者只注意到了农村中的“大集体”,却往往忽略了社员的“小私有”。为了填补学术界对这一重要问题的研究盲点,本文拟对1956年至1966年间中国农村社员的“小私有”问题做些梳理与发微阐释。

      一 高级社时期:社员小私有框架的奠基

      1956年至1957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社员“小私有”政策较为宽松。1956年6月中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化,在土地、耕畜、大中型农具等原属于农民个人所有的“大私有”归高级社集体所有以后,中共中央认为有必要给社员保留一些小私有,以便让他们搞些家庭副业,弥补集体经济的不足,增加他们的经济收入。经过酝酿之后,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社员拥有以下几种小私有权利:一是有权经营自留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分配给每户社员的这种土地的数量,按照每户社员人口的多少决定,每人使用的这种土地,一般地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①。二是可以拥有必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和零星的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仍属社员私有,都不入社”②。三是拥有对自家的阴宅和阳宅的所有权,“社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社员新修房屋需用的地基和无坟地的社员需用的坟地,由合作社统筹解决,在必要的时候,合作社可以申请乡人民委员会协助解决”③。

      可是章程刚颁布不久,中国农村的部分地区发生了“退社”风潮。中共中央从四个方面分析了社员闹“退社”的原因,其中之一便是农村合作化运动的速度太快,生产关系的变革超越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适当地把农民在解放以后土地改革运动中获得的绝大部分生产资料都无偿地归了公,对社员的“小私有”保留得太少,“特别是将社员的零星树木、果树和小块苇塘等也入了社,社员表示最为不满。因为这些东西同社员的日常生活需要关系密切,如有的树木是社员原来准备给老人做寿材、姑娘出嫁配嫁妆和修盖房子用的;果树是日常零用钱的主要来源和满足小孩的食用的。将这些东西入了社,很容易伤害社员对社的感情”④。

      有鉴于此,中共中央决定扩大社员的小私有范围,除了前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的社员的三项小私有权利以外,1957年6月颁布的《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1957年9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业合作社内部贯彻执行互利政策的指示》、1957年10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统一管理农村副业生产的通知》三个文件,又增扩了如下几项社员小私有权利:小型的鱼塘、苇地、果园、桑园等暂不入社,仍归原主经营;成片的果树、林木可以暂不折价入社,但须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经营成果根据各户原来的实际占有数量,实行按比例分红;社员不仅可以私人喂养猪、鸡、鹅、鸭、羊、兔等小家禽家畜,还可以饲养一定数量的大牲畜,如牛、马、骡、驴等;增加社员自留地的数量,由原占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扩大到10%;农村中的个体手工业者一般要加入高级社,在高级社内部组成专业的副业生产队(组),这些队(组)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只需向高级社缴纳一定数量的公益金和公积金,便可享受高级社统一分配的口粮及其他农产品;农村中的一些服务性行业如理发、缝衣、阉猪、补锅、磨刀和其他零星的铁木竹器修理等,不实行集体作业,仍保留个人单独作业的经营形式,收入归己,从事这些行业的人及其家属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加入高级社,在从事上述业务以外,可以参加高级社内的集体农业劳动,取得报酬。

      总之,高级社时期的社员在“大集体”之外,还保留着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小私有”,特别是保留着一定的副业经营权,因而他们除了参加农业集体生产,在统一分配中获得绝大部分个人收入以外,还可以搞些家庭副业,借以增加经济收入。

      二 “大跃进”时期:社员小私有被取缔

      1958年至1960年的“大跃进”时期,农村普遍建立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社员的“小私有”被无情涤荡:自留地被没收,变成了“集体”猪场的饲料地或公共食堂的菜地;社员的猪、鸡、鹅、鸭、羊、兔被收归集体喂养;社员从事副业生产的小工具、小农具被拿去充当炼钢铁的原料或燃料,有的干脆被公共食堂当成了烧柴;甚至有些省区把社员的房屋、家具、现金、衣被、存款也给“平调”走了。一阵阵的“共产风”把社员的小私有刮得荡然无存,“开始,只有县、公社、生产队刮,到后来,省、专两级也刮,社员和社员之间也刮。开始刮大的,如土地、房屋、资金、粮食等,到后来,就像群众所说的,‘见钱就要,见物就调,见屋就拆,见粮就挑’。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打乱了。生产队的土地被圈占,物资、资金、劳力被调走,加上干部瞎指挥,底子越搞越空,群众说生产队变成了‘一口破锅’、‘一个烂摊子’。上边刮,下边也跟着刮,公私、你我都不分了。社员的房屋被拆毁,家具被拿走,自留地被没收,小杂粮被抄跑,‘上至树梢,下至浮土’,什么东西都刮到了”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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