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借贷的产生及其演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乜小红(1969-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二站)。

原文出处:
经济思想史评论

内容提要:

借贷计利,并非社会的永恒存在,它有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在原始农村公社时期,“贷”是一种无偿的给予、支援。西周以后,随着农村公社井田制的破坏,私有制的发展,“贷”具有了“借”的内涵,此种借贷,需要归还。春秋时借贷需还已属常事,但少有计息者。春秋中后期,生息借贷逐渐增多,进到战国时期,借贷生息计利已成社会常态,还出现高利贷,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进到秦汉时期,借贷成为一种债务概念,被写进国家律令而合法化。可见生息借贷并非社会永恒现象,它既有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也会随着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过渡,逐步走向衰朽,以致最终消亡。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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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在人们现实经济生活中,是起着杠杆作用的手段,看来司空见惯,而对“借债还钱”,也视为天经地义。然而,对于借贷,特别是生息借贷,是怎样产生的?它是否是一种社会永恒的存在?对此,人们多不大注意。学术界对于中国古代借贷的研究虽然很多,但对借贷起源这个问题也较少回答,其专门研究的也不是很多。近年刘秋根的《试论中国古代高利贷的起源和发展》①,提出了古代借贷经历了一个由原始的有无相济互助、到有借有还的借贷、再到有息借贷、高利贷出现的发展过程,作了一种很有启迪意义的唯物史观的探索。徐祗朋《周代借贷性质的演变》一文②,认为借贷活动是生产力水平提高,私有制和贫富分化的必然产物,西周时期的借贷多以实物形式,一般无任何附加条件。商业的发展,城市经济的成长,金属货币的广泛流通,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统治阶级各种物欲的膨胀,导致在西周时期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借贷,途经礼崩乐坏的春秋时代,到战国时代逐渐演变为以攫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的高利贷。魏悦的《先秦借贷活动探析》③,则是在综合了上述两文的基础上,结合一些具体史料从社会结构、政治、经济等方面对先秦时期借贷活动的发展及演变作了探讨,认为先秦的借贷经历了无偿施舍、无息借与和高利贷这样三个过程。以上的这些逐步深化的探讨与研究,都十分有益于对借贷起源的认识。

      在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到私有制社会的长时间过渡中,作为涉及人们经济生活的借贷,也有一个产生、演变、发展、完善的漫长过程。借贷一词,在中国很早就已出现,当它初始出现时,尚不具后来在经济学上欠负债务的含义,据《说文解字注》载:“贷,施也。谓我施人曰贷也”④。所谓“施人”,就是无偿地给与他人之谓,这应是中国上古处于原始农村公社时期“贷”的概念。汉初燕人韩婴在回顾上古井田时代时说:“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为一井,……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⑤韩婴所云的“古者”,就是指处于公有制的农村公社时代,那时的人们没有私有的观念,所谓患难相救,有无相贷,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互助,物质生活上的相互帮助、无偿地互通有无,“贷”在此时是一种无偿的给予、支援,这种平等的互助关系,还体现在周人的大、小宗支的关系上,血缘的亲情观念此时还起着支配的作用,使得“贷”在族人之间,天子、诸侯之间,甚至诸侯、大夫与百姓之间,都是一种帮扶的关系,这是上古公有制时代遗留下来的有关“贷”的观念。

      西周以后,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农村公社井田制的破坏,社会贫富分化明显,对生活资料的占有或使用出现多与少、有与无的差别,社会出现了阶级差别时,“贷”的观念也同时在发生着变化,“贷”越来越多地具有了“借”的内涵,甚或连在一起,称之为借贷。这种借贷,不论是钱还是物,都是需要归还的,有时甚至要加息归还,形成一种债务,称之为“责”,即债也。关于“责”字,早在商代就已出现,周武王灭殷商后,“复盘庚之政,发巨桥之粟,赋鹿台之钱,以示民无私,出拘救罪,分财弃责,以振穷困”⑥。所谓“分财弃责”,就是重新分配商王的财产,放弃百姓所负商王的债负。

      《周礼》记载:“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⑦。古代的经学家们对此有过明白的解读,汉郑玄说:“以国服为之息,以其於国服事之税为息也。於国事受园廛之田而贷万泉者,则期出息五百。”⑧这是说周朝规定:凡是百姓需要借贷,可与官府相关部门商定给予,然后以百姓所生产物、即“国服”作息来归还。对于这个“息”字,郑玄是以他所处的汉代生活中的利息概念来解释的,并举例说明利息率为5%。然而,在《周礼》中的息,恐怕主要还是指“以物作税来归还”的意思。

      由借贷而出现的欠债需要归还的现象,在商周时期已经存在,而到春秋时期便逐渐盛行起来。鲁召公三年(公元前540年),齐国使者晏婴前往晋国请婚,晋叔向对晏问齐之兴衰,晏婴说:“此季世也,吾弗知。齐其为陈氏矣。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⑨说的是齐国对陈氏的借贷救援,贷给时用加一的家量贷出,收还时则以普通行用较小的“公量”归还。晏婴对晋国叔向述说此事,是为了说明齐国不仅富有,而且仁义,采取“厚贷而收薄”方式对陈氏进行了借贷。这恰好表明春秋时期的“贷”,虽不见计利息,但是是要归还的。

      周朝的礼制中有“凶礼”,其中饥荒救助之策有十二项,第一项就是“散利”,据汉郑司农的解释就是“散利贷种食也”,即“民无者,从公贷之,或为种子,或为食用,至秋熟还公”⑩。可见到了周朝,对于一般的百姓,也是出贷之后均需如数归还,而且加以制度化了。

      至于以借贷生息谋利者,在进入春秋时,也偶尔有之。昭公三年(公元前540年)叔向对韩宣子语及晋国先世事时,说晋国上卿栾桓子“骄泰奢侈,贪欲无蓺,略则行志,假贷居贿,宜及于难,而赖武之德,以没其身”(11)。这里的“假贷居贿”是说用借贷去谋私利,实际上就是进行的生息借贷。从前后文看,叔向对栾桓子的“假贷居贿”的行为是斥责的,可见出贷生息在春秋早期还很不普遍,如果有谁以借贷谋利,属于一种不正常的行径,会被人轻视,或遭到社会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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