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江南经济史研究中“城镇”的界定

——以1927-1933年江苏句容城市化水平为中心

作 者:

作者简介:
江伟涛,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 200433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城镇标准的界定关乎城市化研究结论的科学性与真实性。本文对城镇标准的界定为:居民职业以非农为主(50%以上),人口规模大于同时期同地区农村的人口规模。在此基础上,以1927-1933年的句容为载体,对各种不同的城镇标准下,句容的城市化水平进行对比研究,结果显示,各种标准下的城市化水平间相差巨大,根据以往标准得出的结论与真实情况偏离较大,存在不同程度的高估。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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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缘起

      关于历史时期江南市镇人口,并进而以之为主要指标,来衡量市镇的规模和此地区的城市化水平的研究,学者们往往由于资料的限制而不得不采取种种变通的方法来对江南的市镇人口进行估算。较早涉及到此项研究的台湾学者刘石吉曾指出:“在近世中国历史上,市镇的形成既与商业的机能息息相关,今日我们所具备的知识与史料又不允许我们去估计每个市镇的贸易数值,是以如何从有限的资料中旁敲侧击,以估计市镇人口的大略,再配合文字的描述,则似乎是惟一可用以衡量市镇兴衰消长的办法。”①以后学者研究明清江南市镇人口,大体上都是沿着这个思路进行的。近代以来,涉及广泛的各种社会调查资料纷纷涌现,相对于明清方志等资料的模糊、简略的记载,这批调查资料可谓弥足珍贵。但是由于当时的调查、统计制度以及调查目的等不尽相同,这些调查数据与当代学者研究预期的标准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往往要经过必要的转换或者估算。例如陈晓燕在探讨20世纪30年代浙江嘉兴各市镇人口时,由于嘉兴各市镇只有商店的数据,她只能根据《芜乍铁道沿线经济调查》里各市镇人口与商业店铺的比例大致稳定在26∶1这一平均值上,进而采用26∶1的“人店比”进行嘉兴市镇人口数量的估计。②

      而后在此基础之上对江南地区的城市化水平进行研究,罗兹曼对清初全国的城市化水平估计为6%—7%,江苏省为7%。③施坚雅对长江下游地区城市化水平的估计为,1843年为7.4%,1893年为10.6%。④刘石吉则认为以上两位学者大大低估了江南地区的城市化水平,他估计清初吴江县的城市化水平达到35%,而常熟和昭文两县的城市化水平,在清末有19.6%,在民初也有11.6%,均高于罗氏和施氏的估计。⑤李伯重则有两篇长文对明清江南地区的城市化水平进行讨论,在关于苏州地区的研究中,他以除去苏州、杭州、南京3个大城市后整个江南地区的城市化水平为下限,以吴江县城市化水平为上限来估计苏州地区吴县、长洲、元和3个县的城市化水平,其认为,苏州地区的城市化水平大约是明代后期的9%—11%,清代中期的15%—35%;⑥而在最近关于华亭、娄县地区的研究中,其进一步指出以往研究均低估了江南地区的城市化水平,在其关注的华娄地区,在19世纪初的城市化水平曾达到40%,而后自19世纪中期开始有所下降,至20世纪中期,此地区的城市化水平也有20%。⑦陈晓燕把江南地区分为中心地带的嘉兴型和边缘地带的鄞县型,这两个类型的地区在20世纪30年代的城市化水平分别为24.4%和7.8%,平均下来,整个江南地区的城市化水平大概15%左右。⑧

      可以看出,学者们在这个问题上有很大的分歧,这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他们所采用的城镇标准不同,即如何区分江南地区哪些市镇属于城镇,哪些不属于。如罗兹曼按照人口数把1820年前后中国的城镇分为7级,其中最低一级的标准为500人。⑨赵冈认为罗兹曼的标准太低,在其统计中,他将罗氏的第七级城镇剔除在外,而以1953年中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规定的2 000人为标准。⑩施坚雅的标准则比较灵活,其为1893年中国的城镇标准做了5种规定:1、人口超过4 000人的中心地;2、所有高级治所、中心市镇或城市低级治所、城市非行政中心;3、人口超过2 000人的中心地;4、高级治所、人口1 000人以上且是中心市镇的低级治所、人口2 000以上且是中间市镇或标准市镇的低级治所、人口2 000以上且是中心市镇的非行政中心、人口4 000以上且是中间市镇或标准市镇的非行政中心;5、除开人口2 000以下的那些非行政中间市镇和标准市镇外的所有中心地。但在对19世纪40年代中国的城市化研究时,他的标准则是2 000人。(11)曹树基认为清代大批人口只有100—300户的市、镇,由于其居民主要是农民,因此不能算是城镇,其也认为可以以1955年国务院2 000人的标准来划分清代的城镇。(12)刘石吉虽然没有给出城镇的人口标准,但其认为罗兹曼和施坚雅对于中国城市化比例大大低估了,而且在其列举的市镇户数表中,包含了许多100—300户的市、镇,显然,其认为2 000人的标准过高。(13)李伯重则从对城市最普遍的理解出发,在具体的人口规模上不主张采用明确的指标,提出了城市人口只要比农村多就可以的模糊指标。(14)可见,这些学者均是以人口规模来判断一个市镇是否属于城镇,但在具体以多少人口为标准上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

      实际上,界定历史时期的市镇是否属于城镇是十分困难的,除了最主要的资料限制的原因外,从明清到民国时期,市镇内涵的演变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而言,在明清时期,市镇并没有固定的标准,仅指一般意义的商业聚落,也没有明确的区域界限,文献中的相关记载,往往包括一些周边农村地区的信息,即所谓的“镇区”,但是这个“镇区”也是模糊的,(15)也许某份资料包含了甲、乙、丙、丁四村的信息,而在另一份资料中可能就不完全是了。到清末自治时,则开始以人口为标准来界定镇,宣统时与民初的标准是5万人,1927-1933年的标准为100户,1934年则提高到500—1000户。(16)这个时期的市镇,不但有了人口的最低界限,区域界限也相对明确起来,而且“镇”除了仍保有商业的功能外,还具有政区的功能,已经成为正式的行政区划。与明清时期的市镇相比,两者的内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个“镇”,在明清时,也许只是一个单位,但到清末民国时期,却被分成两三个甚至是更多的单位。当然,相反的情况也同样存在。而这两个方面都为市镇的界定带来极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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