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7.580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4-3489(2011)04-0088-06 罢免与弹劾“总统”是让正处于任期内的“总统”提前下台的两种制度管道。长期以来,台湾当局在推行“宪政改革”的过程中,由于缺乏配套的制度设计,使得这两种去职制度带有诸多瑕疵,从而使得这两种制度成为岛内政治势力相互斗争的工具。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现行台湾地区的这两种制度?各制度分别有哪些“灰色地带”?两种制度有何区别?这两种制度的现实可操作性如何?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作尝试性探讨,并以此作为更好地了解台湾地区“宪政改革”以来政治体制的一个窗口。 一、罢免制度 罢免是选民对于所选出的公职人员,在任期尚未届满前,举行投票,使其去职的制度。[1](P.454)从权利角度来说,罢免权与选举权相对应,选举权与罢免权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对于政府的官吏,一面可以放出去,另一面可以调回来”。[2](P.266)人民有权选出理想的领导人,议员、政府官员被人民选出后,系受人民委托之人,如果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即使在其任期之内,基于人民主权和直接民主原理,人民也可行使罢免权,将其去职,并将赋予其的权力收回。这样一来,当选之人时刻有所顾忌,不敢漠视民意,可以减少权力专断和营私舞弊现象。 依台湾地区现行“宪法”,人民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利。台湾现行的“总统”罢免制度,是使“总统”在任期内去职的制度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罢免具有使“总统”重新接受民意检验的功效。有选举权虽不一定有罢免权与之相对应,但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罢免权,则理应与选举权相互呼应。故若人民没有选举“总统”的权利,自然也就没有罢免“总统”的权利。人民对“总统”是否享有罢免权,依赖于人民对“总统”是否享有选举权而定。[3](P.34)台湾地区的人民之所以对“总统”拥有罢免权,是因为“总统”是由人民直接选举出来的。 (一)罢免程序 对“总统”的罢免,系基于人民主权的理论,对“总统”政治责任的追究,所以“总统”不必有具体违法的事由,即可对其提出罢免案。为此,“宪法”和“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均未规定提起罢免案的原因,而只规定了提起罢免案的机关与程序。依“宪法”文本规定,“总统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故依“宪法”第132条规定:“被选举人得由原选举区依法罢免”的规定,“总统”的罢免提议与罢免决定,均由“国民大会”来议决。但因“总统”直选以及废除“国民大会”的“修宪”决定,“正、副总统”罢免提案权归属于“立法院”,公民则有“正、副总统”罢免案的决定权。现行“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9项规定,“总统”、“副总统”罢免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1/4提议,全体“立法委员”2/3同意后提出,并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总额过半数的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为通过。“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70条第1项规定,“总统”、“副总统”罢免案,经全体“立法委员”1/4提议,全体“立法委员”2/3同意提出后,“立法院”应作出罢免案成立的宣告。罢免案通过后,被罢免人应公告之日起,解除职务;并且被罢免人自解除职务之日起的4年内不得再为“总统”、“副总统”的候选人。 (二)罢免限制 为了防止罢免权的滥用,台湾地区有关立法在赋予罢免主体罢免权的同时,也对罢免案的提起进行了限制,主要有:(1)对就职未满1年的“总统”,不得提起罢免案。2000年,因“行政院”宣布停止执行“核四”预算,引发朝野对立,在野“立委”提案罢免时任“总统”陈水扁。后来以陈水扁就职未满1年而作罢。(2)罢免案如经否决,对于同一“总统”,原声请(提议)人不得再为此提起罢免声请。换言之,对于“总统”的罢免案,其任期内只能对其提起一次。 (三)相关问题探讨 1、公民是否应该有罢免提案权?既然“总统”、“副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也应由人民直接罢免他们,至少应该规定人民拥有罢免“总统”、“副总统”的提案权。但从现行“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9项规定来看,“总统”、“副总统”的罢免,是由“立法院”提出、通过,始得由全体公民行使罢免投票权决定。若“立法院”不予提出罢免案,或提出罢免案未达到规定的“须经全体立法委员1/4提议,全体立法委员2/3同意”,则选民无从罢免“总统”、“副总统”。有台湾学者对该规定颇有微词,认为在公民可以直选“总统”的情况下,该规定在事实上剥夺了公民的罢免权。那么,公民罢免“总统”为何还要透过“立法委员”去提案才交由公民行使罢免投票权呢?有台湾学者认为,“总统”、“副总统”既然由人民直接选举,理应由人民来行使对“总统”、“副总统”的罢免权。选举与罢免均属于人民的参与权,基于直接民权理论,应由人民亲自行使罢免权,建议将来通过立法规定由公民直接连署提出“总统”、“副总统”罢免案并直接投票行使罢免权,[3](P.37)以避免“总统”、“副总统”通过对政党比例代表产生“立法委员”的控制,而使对“总统”、“副总统”罢免案无法提出。也有台湾学者认为,“总统”、“副总统”罢免案的程序,既然最后须经由公民决定,那么其在本质上具有一次重新选举的意义,为避免“立法院”提案罢免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建议将来在“总统副总统选罢法”中增加“立法院提案罢免,经人民投票不同意罢免时,立法院即应解散,且总统任期重新起算”的规定。[3](P.44)2、“总统”被罢免时,“副总统”是否一并被罢免?一般说来,如果“总统”、“副总统”是分别选举,选出来的结果,“正、副总统”有可能隶属于不同的政党,各有自己的民意基础,则罢免“总统”,即不能连同“副总统”一起罢免,反而应该在“总统”被罢免后,由“副总统”继任为“总统”。但是“总统”由人民直选后,依“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9项及新的“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1条的规定,“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在选票上同列一组圈选,以得票最多的一组为当选者。在“总统”与“副总统”须联名搭档竞选的情形下,此种政治责任具有连带关系,那么,对“总统”罢免是否也应将“副总统”一起连带罢免?2001年初对陈水扁“总统”酝酿罢免案时,曾发生过是否应该连同罢免吕秀莲“副总统”的争议。对此,有台湾学者依据政治学理论对此作了深入的分析:人民的罢免权既然是与选举权相对应的权利,是人民召回当选人的权利,那么“副总统”是否应该与“总统”一并罢免,应视选举时,是否一起搭档竞选而定。台湾“总统”改由人民直选后,依“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9项及新“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1条的规定,“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在选票上同列一组圈选,以得票最多的一组为当选者。因此,对“总统”有罢免提案,应理解为有一并罢免“副总统”的含义,即使不联名罢免,则“总统”一旦遭到罢免,“副总统”一职也将失去依托,而有一并罢免的效果。[3](P.42-43)3、罢免提案表决:记名投票,抑或无记名投票?“立法院”对“总统”的罢免提案,是否适用“对人秘密,对事公开”这一议事法则?既然罢免系政治责任的追究,且属政治好恶的表示,不必“总统”、“副总统”有特定的具体的违法事实;且其本质上常用以检验朝野势力的向度,故有台湾学者认为,“立法委员”应以秘密投票为提案较妥,一则避免人情困扰,二则避免政治不当交易。[4](P.199)为此,“立法院”特别于2000年11月7日三读通过修正“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44条规定:“……罢免总统或副总统案……全院委员会审查前,立法院应通知被提议罢免人于审查前7日内提出答辩书。前项答辩书,立法院于收到后,应即分送全体立法委员。被提议罢免人不提出答辩书时,全院委员会仍得径行审查。全院委员会审查后,即提出院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立法委员2/3同意,罢免案成立,当即宣告并咨复被提议罢免人。”[4](P.199-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