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际信任到制度性信任:两岸互信建立机制研究

作 者:
李秘 

作者简介:
李秘,男,复旦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后,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台湾研究集刊

内容提要:

建立互信是两岸关系的重要内容。在过去30年中,两岸建立互信的主要机制是人际信任,但是随着两岸大交流、大合作、大发展时代的到来,两岸互信的机制将逐渐从人际信任向制度性信任转变。但是制度性信任并非构成对人际信任的简单替代,也不是与后者完全割裂,这两种互信机制是混融在一起的。两岸双方分别履行自己的角色义务是两岸制度性信任与人际信任的结合点,也是新时期两岸建立互信的核心内容。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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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1590(2011)01-0049-07

      两岸互信可以降低两岸双方因信息不充分、发展不确定而带来的不安全感,增加对对方能够履行责任的信心,从而减少误判,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两岸关系健康发展。所以如何建立、扩大和累积互信成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期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研究热点。但是既有的研究都是按照经济互信、社会互信、政治互信、军事互信的分类模式来分别阐述。这种研究模式的优点是范畴清晰、目标明确,相对来说也较为通俗易懂,而其不足之处是无法从信任的社会发生机制和中国人信任的特点来进行更深入的分析。本文尝试弥补这样一个不足,从信任产生的规律和两岸互信的转点出发来进行进一步研究。

      一、“信任”及其建立机制

      “信任”是一个非常日常化的用语。通俗地说,信任就是“放心”,就是不担心对方损害自己的利益或者辜负自己的期望。但“信任”这样一个看似非常明了的用语实际上包含了相当复杂的社会与心理过程,牵涉到很多层面和维度。在社会学领域中最早研究“信任”并为它下定义的是多伊奇(Deutsch)。他的定义是:“所谓一个人对某件事的发生具有信任(心)是指:他预期这件事会发生,并且根据这一预期作出相应行动,虽然他明白倘若此一事并未如预期般地出现,此一行动所可能带给他的坏处比如果此一事如期出现所可能带来的好处要大。”①

      这一句子相当难懂,后来霍斯莫尔(Hosmer)曾将之改写成“信任是个体面临一个预期的损失大于预期的得益之不可预料事件时,所做的一个非理性的选择行为。”②这一经典定义道出了对信任的三个基本看法。第一,信任是个体的一种预期,而此一预期会通过某一选择行动反映出来;第二,其产生的先决条件是:信任是在对未来事件的不可预料中才会有的;更重要的是第三点,即信任是一个非理性的行为,是当个体在作纯理性的选择时不会做出的行为。

      既然信任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那么信任如何产生?在西方研究信任的学者中,祖克尔(Zucker)相当系统地阐明了信任的主要产生机制。她区分了三种机制:一是由声誉产生信任——根据对他人过去的行为和声誉的了解而决定是否给予信任。声誉好的人能得到信任。二是由社会相似性产生信任——根据他人与自己在家庭背景、种族、价值观念等方面的相似性多少来决定是否给予信任。相似性越多,信任度越高。之所以如此,是基于如下的信念:相似的社会背景往往意味着有相近的行为规范、容易相互理解、在交往或经济交换中容易达成共识。三是由法制产生信任——即基于非个人性的社会规章制度,如专业资格、科层组织、中介机构及各种法规等的保证而给予信任。祖克尔分析了1840-1920年期间(此为美国工业化的关键时期)美国经济活动中的信任问题。她发现,在这一时期,大量外来移民的涌入、人口流动的加剧及企业组织的不稳定等因素导致以声誉产生信任的机制相当混乱,有效性降低。另一方面,由于理性化科层组织的发展、专业资格制度的推广、规章和立法的加强,使得由法制产生信任的机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③

      但是信任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在不同文化传统的社会中,信任的建立机制常常会有一些微妙的差异。如怀特利(Whitley)便指出,华人家族企业主往往努力发展与主要下属和生意伙伴的私人关系,以与他们建立相互信任。④值得注意的是,怀特利所说的通过关系来产生信任的机制与祖克尔的由社会相似性产生信任的机制并不相同。祖克尔所说的相似性是在人际交往之前便已存在,其重点是个人的特质。而怀特利所强调的则是私人关系的建立,是由人际交往而形成相互的关系连带,从而产生相互信任。这种信任是人际交往的产物,它基于人际交往关系中的理性算计和情感关联。它来自于人际的属性,而非个人的特质。在某种意义上,怀特利等人事实上提出了另一种建立人际信任的机制:关系运作,即建立、发展、维持和利用关系的活动。另外,两岸之间在历史上曾经过了较长时间的人为隔离和对立,因声誉而产生信任的情况也不明显。

      这样,已有的研究成果为我们探讨两岸互信建立机制提供了两个重要的研究视角:一种是人际关系的研究视角。考虑到“关系”在中国人社会中独一无二的重要性,关系运作可能是两岸建立信任的重要机制。另一种是制度研究视角。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过程中,交流交往的机制建设可能会对两岸互信的积累和扩大起到一定的作用。从这两种不同的研究视角出发,便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信任机制,一种是人际信任,另一种是制度性信任。

      人际信任和制度性信任既是两种不同的互信建立机制,也是两种不同的互信类型,它们在性质、形成过程以及保障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不同。人际信任是以人与人直接交往中建立起来的情感联系为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的相互信任。人际信任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以往的交往经验,经验完成了对交往对象的信息搜索,从而不假思索地认为:我熟悉的人不会骗我。对人际信任的保障机制主要是人格自律、熟悉度、习俗。与此不同,制度性信任是当事人双方以制度规范为中介的信任。在以制度性信任为主要形式的社会中,信任不是来自于人们彼此相熟,而是来自于对各种规章制度,如专业资格、科层组织、中介机构及各种法规、契约等的信心。制度互信的保障机制是制度规范的权威性。人们之所以信任一项制度并按照它所确立的行为规范行事,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该项制度符合他们的价值观,并且相信制度会对违反者予以惩罚。

      二、过去30年两岸建立互信的主要机制是人际信任

      从1949到1979,两岸隔绝、对立了30年。1979年,大陆宣示了“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倡议推动“三通”和开展经济文化交流。1987年底,台湾当局开放老兵回乡探亲,两岸同胞长期隔绝状态被打破,开始了交流交往、增进了解和累积互信的过程。在这近30年的交流中,两岸无论是在经济、社会层面,还是在政治、军事层面,信任的主要形式是人际信任,其中既有传统的“人情”色彩,又有理性计算的成分。这样,两岸人际互信的建立就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从人情入手,强化情感关联;二是从理性入手,增加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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