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发展与“一国两制”法治实践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允中,男,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澳门 000853)。

原文出处: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澳门特区成立十年来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都较好地展示出新体新制、新人新事、新作风新思维,较好地展示出“一国两制”载体功能。体现“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已成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特别行政区的法治是“一国两制”新型法治。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居民都是“一国两制”法治的载体。面对全新形势、全新时代,倡导“一国两制”文明、构建责任社会具有现实意义。维护共同性,维护大方向、大原则与有效发挥特殊性和灵活性是一致的,把“一国两制”载体的功能充分加以发挥,是新时代新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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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99(2010)04-0037-08

      法律是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

      ——柏拉图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在其发展史上第一个10年,无疑是极为重要、极为关键的时间段。这10年,无论经济、政治还是社会、文化,无论内部结构优化还是对外影响力,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这是“一国两制”科学性和生命力得到全面验证的10年,也是澳门各界居民爱国爱澳情怀和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展示的10年。总体观察,对澳门特区具有奠基意义的第一个10年可以用8个字来概括:“两大”“两新”“两高”“两有”。即经济领域:总量大扩张、民生大改善;政治领域:新政治体制、新施政理念;社会领域:高稳定度、高和谐度;文化领域:综合竞争力有所提升、核心价值观有所调整。这意味着新型政治社会制度、新型政权、新型民主业已全面启动,公民基本权益得到名副其实的保障。这是历史性的进步与飞跃。对形势演进基本面的整体性判断,不应动摇,也不应怀疑。澳门特区第一个10年快速发展进程,也伴生一些结构不合理、制度有漏洞、理念不到位等现象。当前,在澳门不能说不存在亟待认真关注、亟待积极化解的问题,也可以讲,所谓深层次问题并未远离这座小城。某种意义上讲,澳门目前缺的不是稳定而是全面公平竞争;缺的不是和谐,而是高公民意识;缺的不是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尊重,而是对其正确理解。这表明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延续文明为要旨的法治,即新型的“一国两制”法治,还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强调公平竞争,强调深度开放,强调对深层次问题的防范,强调对循序渐进推进民主的理解,强调对“一国两制”法治与“一国两制”文明的理解,不能认为是多余的。在转入第二个10年的关键性时刻,人们的关注重点在哪里?以下几方面也许具有一定的甚至是特殊的针对性价值:对制度建设与体制、机制完善的持续关注;执政能力与执政理念的同步提升;政权建设与公民社会建设的同步推动;依法掌权用权与官员人格魅力的兼顾。

      一、我国宪法与澳门特区居民的宪法意识

      在现代社会强调法治、崇尚法治,恐怕没人持反对意见,而对法治验证与判断有两大要点:一是法制或法制体系的科学性与完备性;二是法特别是根本法的权威性的受尊重程度,也可以用“双到位”来表征,即政府依法施政的到位与社会法治意识的到位。这中间,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其可靠保障的到位与受尊重的到位又是核心因素中的核心因素。所以,宪政发展与宪法保障是同一性质问题的两个侧面,宪政发展的实现必然伴生宪法保障的到位,而宪法保障的实现程度则是判断宪政发展的重要标志。

      所谓宪政,亦即宪法导向下的国家发展,或“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政治。集中表现为:宪法精神、宪法制度、宪法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得到普遍实现,宪法真正成为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相互关系的最高调节机制,宪法观念得到普及,违宪行为得到有效的制止。”[1]2325这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居核心地位的宪法的完备程度,对宪政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基础作用,只有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其最高权威性受到普遍尊重,其最大效力性得到全面体现,宪政发展与进步方可逐步实现。故此,说宪政发展是一个国家现代化实现程度与民主政治实现程度的显著风向标,绝不过分。

      随着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及其四次修正案的通过,中国已进入较为完备、具有自身特色的宪政发展新阶段;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行,则成为中国宪政发展加速成熟化的新标志。在坚持国家主体部分继续保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允许个别局部地区实行“一国两制”,这既是史无前例的制度创新,也是国家空前强大、高度自信的标志。

      所谓宪法保障,亦即宪法基本功能的发挥,系指“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措施和制度。包括:确立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规定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抵触,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团、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的严格程序;规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实行违宪审查制度。”[1]2324这表明宪法的至高无上性地位和尊严必须不打折扣地建立并得到有效维护,这中间对公民基本权益做到有效保障更是对宪法权威的实际考验,保障的充分和到位与权威的真正建立构成正相关。现阶段,以民为本的施政理念受到各方面高度认同,但理论上的接受、口头上的承诺与公民基本权益实际得到保障或社会关系的真正平等化,并非可以简单地画上等号,还有许多认识上的障碍与利益平衡上的非理性倾斜有待排除。发达国家未必解决得很好,发展中国家(地区)或待发达国家(地区)更是任重而道远。

      与宪法保障最相关的是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问题。前者指“法定机关对本国现行宪法条文的涵义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宪法解释之所以需要,主要是因为宪法条文通常只作原则规定,某些具体内容有待阐明,以便正确理解和执行。”[1]2325对宪法的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最重要、最复杂的课题。在中国,对宪法的解释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这是立法机关解释;在美国,对宪法的解释属于联邦最高法院的职权,这是司法机关解释;在德国等欧洲国家,对宪法的解释属于宪法法院的专有职权,这是特设机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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