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剧的精神本体是自由。从现象层面上看,喜剧所揭示的是各种各样的背反性矛盾,是人类生存状态的局限性、非理性、荒谬性,亦即人的不自由的生存状态。然而,当在这些矛盾和现象以喜剧的方式被结构整合为“有意味的形式”之后,其深层则蕴涵着审美主体思考、玩味、嘲讽或自嘲的幽默感和喜剧感,这无疑是一种超越背反性矛盾的精神自由。在喜剧美学思想的发展中,人们对喜剧精神本体的认识和理论把握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康德最早揭示出谐谑与自由的审美联系,但他主要把笑看做一种“形式表象”的自由游戏;席勒进而阐明了喜剧与“人性自由”的内在联系,从而为我们理解喜剧的精神本体留下了深刻的启示。然而遗憾的是,人们对这两位大家在喜剧美学方面的建树一向不够关注,因此本文拟主要结合康德和席勒的喜剧理论,来阐明喜剧与自由的本质联系。 一、自由与人的自我发现 自由(liberty)一词的基本涵义通常被解释为“由自己作主,不受限制和拘束”①。按英国当代思想家以赛亚·伯林的区分,前者是“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又译“肯定的自由”、“正面的自由”),后者为“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又译“否定的自由”、“负面的自由”);而实质上,两种自由密不可分,犹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② 作为一个学术概念,自由是各种社会科学所探讨的重要命题,其涵义要复杂得多。据英国学者阿克顿统计,“自由是个具有两百种定义的概念”③,其涵义颇具争议。不过,尽管由于各门类学科体系和各种学术理念的不同,“自由”被赋予了诸多特殊的规定,然而它们的现实关怀和终极指向则大体趋于一致,其价值和意义无不关乎到人的现实生存、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和人的自我实现,以及人性的解放和回归,这无疑是人类最高的价值理想,也是人类永恒追求的终极目标。 俄罗斯哲学家尼古拉·别尔嘉耶夫曾引用法国作家夏多布里昂《墓外回忆录》的一段话,作为他《论人的奴役与自由》一书的题注:“我认为,没有自由世界上什么也不存在;自由给生命以价值,即使你认为我是自由的最后一位保卫者,我也不会停止为自由的权利而呐喊。”④ 显然,自由决定着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它提升人的生存质量,关乎到人的精神个性的生存和死亡,为了自由,人们宁愿抛弃珍贵的生命和爱情。因此,别尔嘉耶夫把“自由”作为建构其人格主义哲学的核心概念,明确提出“自由先于存在,精神先于自然”的命题⑤,其哲学理念较萨特的“存在先于本质”更贴近于人的精神个性。可见,自由是人的生存的根基和人的本质属性,在人类文化的发展中,在以人为目的的各种价值学说及体系中,自由是最有价值的一种。 就个体生命尤其是精神个性而言,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虽说“生来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语)。人既是一个偶然,又是一个定数,有限的生命加之奴役人的精神个性的种种生之烦恼,都注定了人的生存的局限性和不自由。然而,人与生俱来的生命冲动及其作为一个文明人的自觉和无限的精神向往,都迫使他强烈地渴求冲出自身局限而获得物质和精神的自由。因此,对自由的永恒追求就成为推动人类历史前进和人类文化发展的最大思想动力。在追求个性发展的精神文化层面上,无论艺术、宗教,还是哲学,都与“自由”这个核心概念密不可分。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喜剧的精神本体必然是自由,从哲学—美学的层面上,尤其能够见出喜剧与自由的本质联系。 哲学主要在形而上的层面上探讨以理性为依托的意志自由,美学则从感性层面入手反思人愉快与否的情感判断,二者在哲学人类学研究的不同层面上构成互补。哲学为真理解蔽,使人借助理性的玄思,进入人生的澄明之境。然而在西方哲学史上,真正从哲学意义上发现自由并论及喜剧与自由的审美联系的,仅始于近代的康德哲学。 尽管“早在古希腊社会,柏拉图就把自由作为一种崇高的价值理念提出来,认为自由就是对至善或真理的追求和认识”⑥,他还借苏格拉底之口把滑稽可笑的对象确定为“缺陷”、“无知”;亚里斯多德的伦理学论著也曾对“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作过区分,并在《诗学》中将滑稽的事物定位于“某种错误或丑陋”。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他们都未能把喜剧和自由这两者联系起来进行思考。古希腊哲学中的犬儒学派和早期斯多葛学派都追求从欲望之下解放出来的道德自由:犬儒学派甘愿抛弃家庭,回避社会,一生清苦,借以摆脱奴隶制度的奴役和物欲的干扰,以特立独行的行为自由踏上了追求内在精神自由的返乡之旅;斯多葛派也认同人与人的平等和苦行基础上的自足,也追求“哲人的”那种精神上的内在自由,然而他们都未能在哲学层面上真正认识到自由的意义。倒是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对自由意志的追问与思考,开启了“自由”这个概念的哲学意义。“原罪”理论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在《论自由意志》中解释罪恶产生的原因时,“把自由意志提高到人之为人的根本。虽然人滥用自由意志导致了罪恶,但是如果没有自由意志,人就不可能正当地生活,不可能超越一般自然界而成为万物的灵长。”在他看来,“自由意志是一种‘中等之善,它既可以趋向德性、真理、智慧等永恒之大善,也可以沉溺于肉体快乐等属世之小善,前者构成美德,后者导致罪恶。因此从根本上来说,自由意志是人从善和作恶的最终根据。”他明确表示:“‘意志得幸福之赏或得不幸之罚乃是它的功德’;‘每人选择去跟从信奉哪一类,全在于意志。’这里已经隐含着一种‘自由选择,承担责任’的思想萌芽,高扬了人的自由选择的主体性。”尽管奥古斯丁晚年退回到“祈求神恩的宗教”,以“预定论”解释“原罪”而陷入深刻的矛盾,然而他那蕴涵着丰富辩证法思想的自由意志论,仍然为其后的宗教哲学留下了深刻的启示。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