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讨论了欧共体法律的若干特点。作者认为,欧共体法律是国际法中新型的法律秩序,其最有代表性的主要特点为直接适用原则和优先原则,即欧共体的有关法令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并在与国内法发生不协调时享有优先权。作者对此做了具体的分析。作者认为,欧共体法院的权威性是实行直接适用原则的重要保证。从根本上说,欧共体法律特点的基础是国家主权的可分割性理论,这正是它的新型之处。 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创建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大突破,而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成立,则成为“欧洲历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其重要性不亚于1789年的革命。”①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是,欧洲共同体使法律秩序发生了变化,它标志着国际法中新型法律秩序的诞生。因此,对于欧共体法律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直接适用原则 欧洲共同体的成立,使欧洲几代人努力追求欧洲统一的理想,最终得以实现。在欧共体建立的同时,它还“创造了本身法律体系……创造了一个约束其公民和自己的法律结构。”② 欧洲共同体法律关于建立三个欧洲共同体,即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机构与职能的法律。它主要为共同体国家确定共同的目标、活动范围和行动准则,建立共同体机构并规定其职能权限,确定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使各成员国立法趋于接近的同时,制订共同体的政策措施,为共同体政策法规的实施提供细则。其对象包括欧共体机构、成员国、成员国国民及其成员国国内法律所承认的其他法人实体。其内容由基础法和派生法两部分构成,前者包括欧洲共同体的各种基础条约,如成立三个共同体的条约及其附属文件,以及关于修改欧洲共同体职能和构成的条约,在成员国之间缔结的、与共同体职能有关的其它条约,共同体同第三国或其它国际机构缔结的条约等;后者是指根据基础法的欧洲共同体诸条约所赋予的权限,由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的法令,包括规则、命令、决定等。 欧洲共同体法既广泛继承了以往国际法的经验,又具有十分显著的特性。欧共体法律中的直接适用法规,使欧共体法律直接关系、影响到成员国国民,因此具有鲜明的特点。欧洲共同体法律的直接适用原则,是指共同体的各基础条约中的某些条款和欧共体各机关(理事会和委员会)所制定的法令(规则、命令、决定等)在成员国中可直接适用,即不必在成员国中再采取立法措施,就可以在成员国与其国民之间或在其国民相互之间,确定对国内法院也有效力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欧共体条约条款的直接适用性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关条款对成员国应尽义务的范围要给以明确的限定,对该义务的内容要十分明确地加以规定;2.有关条款规定的必须是不附加条件的义务,而且在成员国实施之际,也不附加任何条件或存有保留条款;3、有关条款本身必须很充实,在法律上已很完整,没有必要为其实施或生效再由欧共体的机关或成员国完成其它行为。 欧共体法律的直接适用原则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之初,直接适用原则这一概念多少受到一些限制,其标准也不够明确,只有在竞争法领域内,被禁止的协议自动无效,在国内法院不得援用,但对个人相互间的关系产生直接效果(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第654条第4款)。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时,直接适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条约第189条规定:“为了执行任务,理事会和委员会根据本条约的条款,将制定法规和指令,作出决定,提出建议和意见。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对所有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并在所有成员国内直接适用;指令对当事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实施形式和方法由成员国政府自行制定;决定也只对具体当事者有约束力。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欧洲法院倾向于广泛地使用直接适用的原则。 共同体法律直接适用原则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欧共体法的直接适用原则一旦确立,即使其效果引起不利于某成员国事态的发展,也不能予以更改。这是为了确保欧共体法律的统一性。欧共体法律中可直接适用的规定,构成了成员国国内法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整个欧共体领域内具有相同的约束力。因此,这些规定不仅在欧洲共同体法院中,而且在各成员国的国内法院中,均可由个人为要求自己的权利,或为了恢复由于破坏这些规定而蒙受的损害,或为了要求撤消与这些规定相抵触的国内措施而加以援用。法院坚定不移地维护直接适用的原则。1978年3月,它在一判例法中明确宣布:“直接适用性……意味着共同体法规必须从其生效之日起,在其继续有效时期内,完全地和始终地在所有成员国中运用。”③ 二、欧共体法律的优先原则 欧共体法律的直接适用原则,对于维护共同体的法律地位和共同体法律的统一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欧共体条约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经济部门的各个领域,在这些领域里欧共体法律和成员国国内法律经常重叠,即使是在欧共体主管的对外商业关系方面,也没有一个政策领域完全由欧共体法律所垄断,因此,在许多领域,实际上欧共体法律和成员国国内法律经常并行。更为重要的是,最近几年欧共体法律的范围得到不断扩大,1992年欧洲联盟的成立进一步扩大其所辖范围,使其得以涉足社会、防务、外交等更为重要的领域,加上欧洲法院又广泛运用直接适用原则,至使欧共体法律进入了通常为国内法律所保留的领域。这必然会引起国内法和欧共体法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