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版面所限,本文在发表时作了较大的删节并相应地改动了顺序编号,特此说明。——编者。 现代心理学认为,任何心理现象的发生发展,必源于其内在结构。犯罪心理结构学说就是运用结构分析方法探索个体犯罪心理发生的内在机制及其规律的理论。它主张构成犯罪心理的诸要素不是孤立地、匀衡地发挥作用,而是各要素间的相互作用所构成的完整的结构功能统一体。研究个体犯罪心理的微观机制,就是要探索这一结构功能体的发生发展过程及其对个体犯罪的作用和影响。 一 要正确认识犯罪心理结构概念,必须特别重视和强调犯罪心理结构的主体性和情景性的重要意义。所谓犯罪心理的主体性,是指任何犯罪心理结构的产生,都是针对某一特定个体的,都是与犯罪人特定人格特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谓犯罪心理结构的情景性,是指任何犯罪心理结构的发生,都是以一定的外部具体环境为基础的,犯罪心理结构必然是与某一特定的具体时空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保持一致的。 (一)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多层互动,分级转换的心理结构 我们认为,犯罪心理结构不存在一个简单划一呆板不变的模式,事实上依据犯罪行为及行为主体的不同,犯罪心理结构也在发展水平及层次、级别上演变出极其复杂的变化。虽然它们都能导致犯罪行为,但其心理发展水平和结构构成都存在着差异性和一定的异质性。我们认为,导致犯罪行为产生的犯罪心理结构,实际上是由三级水平演化而成的,即消极心理结构、不良心理结构和犯罪心理结构,见下图。

其中,每一级水平的心理结构都可演变为犯罪心理结构,诱发犯罪行为。 我们以消极心理结构为例加以说明。所谓消极心理结构,犯罪人通常并无主观恶性和明显不良品质,常常只是在心理活动的某一侧面或水平上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但正是由于这一心理活动存在着消极性,才使主体在一定的特殊环境的特殊刺激和诱惑下而演化为犯罪心理结构。当然,这种消极心理结构与犯罪行为,一般来说并无直接的必然联系。而且对导致犯罪发生的条件和诱因有较大的特殊规定和严格的规定,因此,相比之下较难演化为犯罪心理结构。 随着犯罪者消极心理结构向不良心理结构和犯罪心理结构的转化,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断增加,犯罪主体的自觉能动性日渐增强和活跃,其对导致犯罪的条件和诱因的要求和限制越来越低,到了犯罪心理结构阶段,犯罪人完全可以根据其主观需要和欲求,主动选择和能动地创造作案条件和机遇。因此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多层级的心理结构。另一方面,犯罪心理结构这三级发展水平又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消极心理结构可以随着主体不良实践活动的增加和丰富,转化为不良心理结构、不良心理结构可以因个体违法犯罪行为的多次反馈强化而演变为犯罪心理结构。但同时也不能排除犯罪心理逆向转化的可能性,即向好的方向转化的可能性,直至由消极心理结构转化为正常心理结构。这是我们教育、改造和感化犯罪人的立论基础。 (二)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不断演变和建构的过程 我们理解的“犯罪心理结构”不是一个静止的,即成不变的结构。而是把它看成是一个不断生成建构的动态演变过程。这一特点将贯穿于我们整个犯罪心理结构理论的始终,体现在我们对犯罪心理结构分析的各个环节上,这里不再赘述。 (三)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开放性的自组织结构 首先,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具有自组织功能的结构。所谓结构的自组织功能,根据普利高津·哈肯的观点,是指没有外部指令,系统内各子系统(要素)之间能自行按照某种规则形成一定的结构功能。这里所谓心理的自组织能力,是指行为主体在特定的认知水平、价值观念、情感、意向等因素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对外界做出各种反应的能力。 我们在强调犯罪心理结构的自组织作用的同时,必须重视犯罪心理结构的开放性。 自组织性只反映了系统间要素的相关互动和内部生成转化,但是犯罪心理结构决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系统。它的形成和发展变化,时刻都与外界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积极能动的反馈和互动。正是由于结构的开放性,才保证了犯罪心理结构与外界环境的一致性,才使心理自组织系统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离开了结构的开放性,犯罪心理结构就失去了生成和发展的客观依据,成为无本之木,无为之物。 (四)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具有定形结构和功能的结构——功能统一体 我们理解的“犯罪心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强调“结构”与“功能”的相互对应与相互协调的密切联系。任何形式的结构必有与这一结构相对应的功能,结构越完善、功能也就越完善。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导致功能产生相应变化,不存在纯“结构”,纯形式上的“结构”。“结构”的意义和作用就在于其功能。同理,犯罪主体依据一定的内外刺激,以自组织性所建立起来的动态的、综合的心理结构,总是要对犯罪主体产生某些实际作用的,确切地说,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和发展必然要对犯罪主体的行为起推动和指导作用,以解决犯罪者当时所面临的具体环境和目的任务。犯罪心理结构,就是犯罪主体在具体环境和任务下各种心理活动的整合反应。了解这一点,对于我们正确认识“犯罪心理结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犯罪心理结构是个稳固性与可变性相统一的动态结构 犯罪心理结构作为主体各心理成分相到作用所组成的动态心理系统既是稳定的,又是可变的。 说它是稳定的,一方面是由其功能所决定。犯罪心理结构作为一个犯罪行为的动力和调节机制,必将伴随着整个犯罪行为发生发展变化的始终。另一方面是由其结构内容所决定的。犯罪心理结构赖以存在的基础源于个体人格所潜伏的特殊人格倾向。这种人格倾向能以其自身为核心整合为一犯罪心理结构。而且这一犯罪心理结构还将会因犯罪行为的强化而渐趋稳固。因而也决定了犯罪心理结构的顽固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