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闭合性新探

作  者:
周平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现代法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41
分类名称:法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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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学界、司法界对我国刑事证据学中的证据特征(或称特点)已有了颇多的论述,对刑事证据的基本概念、特点与性质上的科学探索,为司法实践中刑事证据的依法准确运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根据刑事证据学中证据的基础理论,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提出并阐述刑事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必然涉及的闭合性问题,供同行参考。

  刑事证据的闭合性问题是刑事证据学中一个新的领域,它形成一个新概念。它是以一般属性的证据特征、性质为前题,借鉴系统工程学原理提出的。针对司法实践刑事证据的引用证明力度或称证明程度,它可以验证其刑事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运用是否全面和完整,其操作性强,可靠程度大,集中司法工作者的多项思维方式穷尽一切相互联系的证据,能够最终形成证据网络。是一种新的刑事证据理论课题。

  “闭合”单从字义上理解:即是事物发展阶段性的结束,所反映的是相应数量、同等质量的收集、组合而形成的封闭式、无断裂痕迹、完整环节的程度上的表示概念。

  一、刑事证据闭合性的基本概念

  刑事证据的闭合性,是指刑事证据的一种新特性,它要求侦查人员、证人以及刑事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辨别是此罪还是彼罪,必须在客观、公正依法的基础上穷尽再现刑事证据,使刑事证据系统化、充分化、确实化。刑事证据的闭合性要求司法人员积极依法地实行司法行为,为了证实犯罪,达到全面收集证据、巩固证据,使刑事证据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形成无懈可击的证据链(也就是部分学者所称的证据环),使有罪人受到法律追究,无辜的或无罪的人免受法律制裁之目的。就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证据种类而言,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司法实践大量引用的有待我国刑事立法认可的视听证据均应属刑事证据闭合性研究的范围。我国刑事证据学中,有关证据的本质属性的概述,只反映了本质上的要素。笔者认为: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仅考虑刑事证据质的属性是不够科学的。其依据为:没有一定数量和完整联系的证据是不能达到证实行为犯罪的目的的。由此可见司法工作人员在确保刑事诉讼证据质的基础上,还要在客观、公正、合法的思维的指导下,收集一定数量的刑事证据,使某一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材料达到高度的穷尽,不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书证还是物证,原始证据是传来证据等,并能有机的结合使用。这也是研究刑事证据闭合性的根本目的所在。

  二、刑事证据闭合性的基本要素

  刑事证据闭合性的基本要素如下,即证据基因、系统环节、性质同一三大要素。

  证据基因,是刑事证据闭合性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指组成闭合性证据链的各环节必须是名符其实的证据。刑事证据闭合性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其先决条件的。对刑事案件来讲,按刑事证据的性质可以分为三个大分支:有罪证据,无罪证据,以及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均存的客观难以分辨的状态;上述证据在收集上贯于二难性,即侦查人员主观思维的偏移与实际证据存在的客观距离;犯罪行为人的反侦查能力的加强如窜供、毁证、拒供、逃跑以及转移罪证等与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事实证据人为的灭失。按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及逻辑学的原理:只要犯罪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总会在犯罪过程中留下一些反映犯罪活动的痕迹。因此,刑事证据闭合性则要求,在依法的前题下,充分发挥侦查人员与证据审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紧紧依靠发案单位的党委及群众,利用合法公开与秘密的调查、侦查手段,包括技侦手段,获取一切有关的案件证据。虽然刑事证据之间的证明力与数量有所差异,然而,在收集刑事证据的过程中决不能进行人为的偏废。即注意收集直接、原始证据,而忽视或放弃对间接证据、传来证据的收集,以免因刑事证据不闭合而影响证据收集的层次、范围、程度。刑事证据的层次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从收集证据的证明程度上讲,证明力强的证据既无需通过其它证据印证或技术鉴定可直接证实犯罪行为的属于高档次的证据,如直接证据、原始证据、书证、物证及视听证据等。中档次的证据即需要刑事技术处理才可使用、运用的证据材料即司法各类鉴定、现场勘验笔录等。低档次的证据即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需要诸多个证据相互印证,才可以完成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如间接证据等。证据收集的范围,主要是从不同渠道获取的证据数量上考虑的。事物的发展往往是由量变到质变的,刑事证据的收集范围也不能违背此项公理,也就是说,刑事证据在收集过程中本身就含有量的特定值;反过来讲,对某一犯罪事实的认定,如果没有达到量上的特定值,也就不可能保证证据质的可信度。由于刑事证据的量与质对定罪量刑起着置关重要的作用和联系关系,故,二者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具有相应性、平等性、关联性、客观性等。

  刑事证据中闭合性系统环节要素是指,刑事犯罪的活动不可能一步完成,在客观上存在着犯罪的阶段,每个犯罪阶段又是由相联的环节组合而成的;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证明刑事犯罪行为人犯罪活动的证据材料必然散存于犯罪活动的系统环节之中。这就是刑事证据中闭合性的系统环节要素。刑事证据中闭合性的系统环节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刑事证据不是单一证据而是由若干证据组合而成的,是由犯罪的环节而引出的系统证据即系统性。其二,若干刑事证据之间因内在的联系性是不能人为的随意取设的,也不能论其证据哪些重要,哪些不重要,证明度如何,应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其三,刑事证据的收集、固定与具体的运用要有客观上形成的顺序性,即犯罪准备时的证据、犯罪结果的证据、赃物去向的证据、参与犯罪人与证人的证词证据、书证、物证以及司法鉴定、现场勘验笔录证据和被告人有罪的供述等。其四,刑事证据中的闭合性的系统环节要求对证据不但要充分而且更主要的是可靠;如果证据相互之间不能印证、出现矛盾点、疑点,证据本身含有的可靠性就受到了影响,从而丧失了证据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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