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85(2010)11-0071-05 一、合法性思想的基本概念和理论 (一)合法性 合法性是“legitimacy(英语)、“legitimit
t”(德语)的意译,又被译为正当性、妥当性、合理性,以区别于“legality”(英语)、“legitimit
t”(德语),即合法律性。“合法性的最初含义是指合法的国王或女王有权即位是由于他们的‘合法’出身。中世纪以来,该术语的意思增加了,它不再只是指‘统治的合法权利’,而且指‘统治的心理权利’。”[1]启蒙时期,尤其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被使用后,成为被广泛使用的政治学概念。 合法性的定义众说纷纭,我们认为,合法性是对于某种权力关系的价值评价。因为没有所谓普世价值或者说永恒真理的存在,所以在同一个社会中,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对于同一种权力的评价有可能不同。最典型的一种差别就是社会中的平民和精英评价的不同。 (二)平民和精英 平等和自由作为人类追求的口号存在了数百年,但是真正的大众民主却从来没有实现过。面对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精英理论的正确性。精英理论认为,“在任何社会,政治权力并非平均分配,而是集中在那些统治大众的精英手中。”[2]39精英往往是社会中有组织的少数人,他们拥有“某种物质的,智识的甚或道德上的优越性”[2]122,这种优越性的发挥往往不但规定了他们这一群体对于平民的支配地位,而且引领了社会的发展。 (三)西方合法性理论的永恒困惑 西方合法性理论大致可分为两个研究范式。一是规范主义研究范式,认为人们认同某种统治是因为统治符合某种价值。比如中世纪西方的基督教精神,近代洛克的自然权利等。二是经验主义研究范式,抛弃了合法性研究的价值标准,提倡“价值无涉”,代表人物是近代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他主张“从经验研究的角度对既定社会事实加以肯定,即认为在现实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稳定的统治,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必然是合法的,而不合法的统治本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3]22韦伯的这种研究范式基本上为后来的政治学家所普遍接受。 但是,无论是经验主义研究范式还是规范主义研究范式,都面对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在高度专制的社会里,由于统治者集政治权力和合法性解释权于一身,合法性解释或证明完全只是出于统治者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工具,因而难以赢得大众的忠诚;即使大众对政治权力产生了忠诚和信仰,也不意味着就一定存在合法性,因为从中无法解释在对国家政权的忠诚曾经盛极一时的法西斯国家,其政治秩序的合法性的理智基础究竟是什么?”[3]24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哈贝马斯等现代政治哲学家提出了很多倾向于平民的观点,如政治辩论、交往理性等,但是却陷入了一个困境,“崇尚西式自由民主理念的哈贝马斯却想去建构一个以‘多元价值博弈’为特征的普适性的‘交往共同体’。”[3]245以唯心史观为哲学方法的西方政治学,永远无法跨越平民与真理的鸿沟,就不能清楚的认识平民和精英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导致陷入精英主义的泥潭。这就是西方合法性理论的永恒困惑。 二、革命合法性:毛泽东合法性思想的探索与困境 困惑的原因在于哲学上的束缚,只有打破这种束缚才能解决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指导下,共产党人真正解决了平民与精英的关系问题,走出了这一困境。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的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是其中杰出的代表,他们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一)人民史观和毛泽东的革命合法性思想 人民史观是共产党人的政治哲学。人民史观认为,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动力,应当承认领袖的作用,但领袖的作用离不开群众。也就是说,毛泽东在平民和精英的取向问题上,人民史观是明显倾向于平民的。“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4]所以干部也就是精英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冒险主义、尾巴主义。 在人民史观的指导下,毛泽东强调党群关系,坚决彻底的反对官僚主义思想,力图改造精英为坚持“二为”方针的精英,为了保证精英永远不变为骑在群众头上作威作福的官僚,他还改造平民为坚定相信“造反有理”的平民,并要求平民要永远警惕“党内资本主义当权派”和资本主义复辟,也就是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继续革命”。所以,我们把毛泽东的合法性思想称为“革命合法性”。 要反对官僚主义,直接面对群众的、做具体事务的工作方式、容易滋生脱离群众倾向的政府当然是首当其冲。在毛泽东的政治思想中,政府只有接受党的领导,得到党的大力支持才能有效的工作,否则在群众中就没有任何号召力和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