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A84;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0)04-0019-06 毛泽东理论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善于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并在理论层面上加以阐释和回答,又反过来用以指导实践。1959年底至1960年初,他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中,曾批评该书的一个缺点,就是从概念出发,从规律、原则、定义出发,这是马克思主义从来反对的方法。他说:“研究问题,要从人们看得见、摸得到的现象出发,来研究隐藏在现象后面的本质,从而揭露客观事物的本质的矛盾。”[1]他在这个谈话中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这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1](p.134)这个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特别是所有制理论的重要发展,对实践中的社会主义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值得我们充分重视。 一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这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精髓和历史使命的精辟概括,同时也隐含着对未来社会的科学设想。他们深刻揭露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社会化生产同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发展必然导致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和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对立。因此,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代替,这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毫无疑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最主要、最基本的特征。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经历过社会主义的实践,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如何实现、巩固和发展,就需要未来的社会主义者通过实践来加以回答。 毛泽东把管理即人与人的关系作为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提出来,是因为在他看来,在所有制和人与人的关系之间存在着变与不变的问题,即所有制性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不会有多大变化;而在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问题,却不能不是不断变化的。这种变化存在着两种可能:一是沿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求,不断完善和发展人与人在劳动生产中的关系;二是也存在着违背社会主义公有制要求的逆向发展的可能。而这二者都会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产生影响。对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毛泽东强调指出:“要领导者采取平等态度待人;一年、两年整一次风;进行大协作;对企业的管理,采取集中领导和群众运动相结合,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不断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等等。这些方面都是属于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改变还是不改变,对于推进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都有直接的影响”。[1](p.135)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使干部和群众之间建立了平等的、互相合作的同志式的关系。但是,这种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须有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作保证,否则,就有可能被损害和破坏,严重时甚至还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出现实际上的剥削和压迫的关系。毛泽东曾经指出: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理解为人民只能在某些人的管理下面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劳动者要有“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1](p.129)这表明,只有劳动者的管理权得到保证,即能够以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与监督,才能使一切国家机关、部队、企业和文化教育事业充分体现人民主权的性质和要求。无疑,毛泽东的上述思想,是从更加广阔、更加深刻的基础上论述了社会主义民主这一重大的问题。毛泽东总是把实现和捍卫人民主权的思想同坚持中国的社会主义方向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他看来,人民群众如果不能参与管理上层建筑,而只是处在一种被领导被管理的状态,这就不但使官僚主义得不到遏制,而且政治上社会主义方向和经济上的公有制基础也难以得到保证。 事实表明,社会主义事业是前所未有的伟大创新的事业,是亿万劳动人民创造自己新生活的事业。只有充分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使群众能够通过一定的渠道和形式真正参与决策,才能使领导者的决策符合客观实际,也才能有利于集中群众力量把正确的决策付诸实现。正如列宁所说:“对我们来说,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2]新中国成立伊始,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具有国家大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3]这个体现新中国的国家性质的根本原则,为后来制定的国家宪法所确认。① 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都作了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 1960年3月22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批转《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中,以苏联经验为鉴戒,对我国的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工作作了科学的总结,强调把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干部、工人、技术人员三结合,作为工业管理和企业管理,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方针。[5]经过许多大型企业试行后,1961年制定的“工业七十条”正式确认了这个管理制度,并确定把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实行这种制度的有效形式。这就把吸收劳动者参加管理的思想加以制度化,成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同时,毛泽东当时称之为“鞍钢宪法”的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等原则,并不只限于企业管理,而且也是作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防范国家机关和管理人员中滋生官僚主义的一项重大措施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