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法律文化是整个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从世界范围的部分现象看,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经过无数次的修改,虽然已经有着近二百年的历史,但是,至今仍然在法国生效适用,这是因为《拿破仑法典》(又称之为《法国民法典》)在法国数千万人民群众中根深蒂固,以至无法废除,无法用颁布新的法国民法典去代替《拿破仑法典》。这就是法国近二百年来的一个重要民事实体法律文化现象,其所以如此,是与当时法国的民事实体法立法水平、执法水平、法制教育水平、法制观念水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中华民族是一个伟大的民族,作为中华民族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民族法律文化也已经历过漫长的历史,在世界法律文化体系中,形成了独立的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罗马奴隶社会的全过程和封建社会的初期、中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民事实体法律文化也相应的比较发达;而在中国,由于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从整体上说,商品经济不甚发达,民事实体法律文化乃至民事诉讼程序法律文化也相对不甚发达,以至出现长时期的“重刑轻民”,“以刑代民”,然而在现阶级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的中国,由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民事的实体法律文化也相应的比较发达,由过去的“重刑事轻民事”,“以刑事代替民事”(含刑事民事各自的实体法程序法)发展成现阶段较长时期存在的“刑民并重”,“刑不代民”的局面。 中华民族民事实体法律文化包括所有权法律文化,债权法律文化,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继承权法律文化四个主要方面。 第一、所有权法律文化 由于所有制决定了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制地法律上的反映和表现,由原始共产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奴隶主生产资料私有制、封建主生产资料私有制、资产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发展到现阶段社会主义中国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多层次多结构的所有制形式,反映在所有权方面,则由原始共产主义生产资料所有权、奴隶主生产资料所有权、封建主生产资料所有权、资产阶级生产资料所有权发展到现阶段社会主义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为主的多层次多结构的所有权法律文化。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反映在所有权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权即国家所有权占主导地位,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山岭、草原、森林、荒地、滩涂之外,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权;“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反映在所有权上,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 在所有权法律文化中,土地所有权法律文化占居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由原始共产主义土地所有权、奴隶主的封建主的资产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发展到今天的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所有权、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土地所有权,其中以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土地所有权为主。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可以依法对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进行承包经营,取得承包经营权,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在所有权法律文化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种经营权还可以由公民、集体单位通过承包经营合同进行承包。由此可以看出,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前进,中华民族民事实体法律文化,也是在不断前进和发展的,表现在所有权法律文化中,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可以依法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依法分离,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所有权享有完全的处分权,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只享有依法处分权,即一定范围内的有限的依法处分权。 在所有权法律文化中,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中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这同样是改革开放以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项重要形式。 在所有权法律文化中,所有权内容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中,在数千年商品经济整体不甚发达的旧中国,在立法、执法方面处于落后状态,直至20世纪的后期,才得到了较好的发展,表现在立法水平上,《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明、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大唐盛世曾有“路不拾遗”的美称,说的是五谷丰登,百姓安居乐业,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一定条件下,无论大小财物掉到地下,过路行人没人捡。时至今日,已经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调整。拾得遗失物归还了失主,俗称为“拾金不昧”,报纸电台予以颂扬;假若拾得巨额价值的遗失物不归还失主,是不是属于不当得利之债呢?不是,它是属于所有权中占有权的非法占有(不法占有),属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原物。可见,遗失物之拾得的民事法律文化现象,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联系,是民事法律文化与道德文化紧密结合在法律上的一个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