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价值评价是文学接受主体以自身需要为基础来衡量客体意义的一种认知活动,这里所说的客体指文学作品及其相关联的创作活动,以及其它一切足以成为评价对象的文学现象。这种认知活动,本质上是主体对文学价值本身即文学作品或其它文学现象所蕴涵的价值事实的反映。接受主体在反复认知、反映文学价值的过程中必然形成对文学价值的总观点、总看法,并且以较固定的形态在意识中呈现出来,这便是文学价值观念。 文学价值观念一旦形成,就会在一定意义上成为评价的标准,反过来影响和制约主体进一步的文学接受活动和文学价值评价活动。所以,为了深入了解文学价值评价及其标准问题,必须研究文学价值观念问题。 一 文学价值观念作为主体以其需求系统(需求模式)为基础或参照系,对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进行整合而形成的观念形态,它综合地体现了文学接受主体对于文学在价值、意义方面的愿望、要求、理想等等。这里所言之“整合”,具有选择、调整、组合等含义。 在哲学中,“观念”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观念”,泛指一切形式的思想、认识、看法等,与精神(与物质相对应)、思维(与存在相对应)、主观(与客观相对应)基本同义。狭义的“观念”,指人们对于客观事物的总的看法和理解,它是通过反复的认知过程,在概括与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一定认识范围内的具有比较稳定的深层内容和具有模式、标准性质的总的观点。比如文学观点,不是对某一具体文学现象的说明,而是体现着一定历史阶段人们对于文学标准的理解和如何对待文学的态度。我们这里所讲的文学价值“观念”,便是在狭义上理解和使用的。 在实践过程中,人们可以形成许多观念,如时空观念、文化观念、哲学观念、政治观念、经济观念、道德观念、宗教观念、文学观念、以及生活观念、消费观念等等,文学价值观念是社会观念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它具有自己的特殊含义。首先,我们必须将它与一般文学观念加以区别。文学价值观念包含在文学观念之中,是文学观念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文学观念作为人们对于文学的总观点、总看法,其内涵相当丰富,但是从价值与事实区分的角度来看,可以大体上分为价值观念和非价值观念两部分。其中非价值观念这部分,是关于文学本体及其规律、趋势的整体性认识,在这里我们称之为一般文学观念。而价值观念这部分,则是关于文学的作用、意义,也就是关于文学价值的观念性认识,它是文学接受主体基于自身的需要对于认识对象好坏的区分,即主要对文学作品或文学现象作出好或坏、值得或不值得、期望什么或拒绝什么之类的评判,以及在一些矛盾冲突关系中,应该倾向于哪一方面,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的看法、见解以及辞受取舍、抑扬褒贬等态度,都属于文学价值观念的范畴。 通过这一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文学观念侧重于认知对象“是什么”方面的问题,而文学价值观念则侧重于认知对象“应该如何”方面的问题,它们的认知对象不同。一般文学观念属于“事实认知”,而文学价值观念属于“价值认知”。同时,一般文学观念是一种以思维方式为核心的社会意识形式,本质上是阐释性、说明性的,其最高层次是科学的、系统的文学知识体系,而文学价值观念则是一种以基本评价标准为核心的价值信念,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尺度,其最高层次是审美理想,即内在的、稳定的评价模式。其次,一般文学观念变革的实质是思维方式、知识结构体系的更新,而文学价值观念变革的实质则是审美理想、基本评价标准的转换。 二 文学价值观念的特质是通过自身的一些具体特征表现出来的。这些具体特征与一般文学观念的特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文学价值观念具有一般文学观念的特征,即它所反映的内容具有客观性,是被主体接受、改造过了的客观的价值实在(价值物);它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对客观存在产生能动的反作用,以及在一定的条件下发挥自身的创造性;它对文学事实、文学现象的认识,已经上升到观念性的高度,具有较高的抽象性和稳定性,以及具有超越经验界限的宏观性。文学价值观念不是接受者主观臆造的产物,而是具有客观标准的认知性结果,是可以用实践(价值实践)检验的,即文学价值观念也具有实践性。 然而,除了这些共同特征外,文学价值观念又具有自己的独特性。首先,文学价值观念是文学主体在价值实践过程中,在价值追求、价值创造的活动中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因而具有较强的主体性。其次,文学价值观念主要是指文学主体在价值追求和价值创造活动中作为评价标准的那一部分观念或思维框架,因而带有强烈的评价性。再次,文学价值观念实质上是一种价值追求、价值理想,对于文学主体,无论是接受者,还是创作者,都起着潜在的或公开的驱动、定向作用,从而具有价值导向性。 与一般文学观念比较,文学价值观念特别是其中与创作或阅读欣赏密切联系的部分,具有明显的自发性、经验性。文学价值观念是主体评价经验积淀、提炼、内化的结果。因此,当某种文学价值观念形成之后,便往往被当作不言而喻、不证自明的东西,在主体的选择、评价活动中不自觉地加以运用。这时,文学价值观念就成了主体的思考工具,而不是思考的对象,以致主体往往忽略了对它的注视和反思,呈现为一种习惯性的思维定势,有极大的惰性,改变起来很因难。比如,六朝时期,在五言诗产生已久,并且取得很高的艺术成就的情况下,一些批评者尚不予接受,他们的文学价值观念还停留在只承认《诗经》“雅”、“颂”为唯一正体的地步,如挚虞说:“雅音之韵,四言为正,其余虽备曲折之体,而非音之正也。”(《文章流别论》,《全晋文》卷七十七)甚至批评大家刘勰处于五言诗取代四言诗而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时期,也仍然认为“四言正体”、“五言流调”(《文心雕龙·明诗》),足见文学价值观念所代表的习惯性思维定势的力量之强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文学价值观念是永恒不变的。恰恰相反,每当社会文化处于转型时期,文学价值观念亦必将产生新变,人们终会自觉地反思现有文学价值观念体系,进行调整、重构。由于文学价值观念具有自发性、经验性的特点,故与文学本体认识,在认识特征上形成了较为显著的差别,后者是关于文学的本质属性的严格的理性分析,排斥自发性、经验性、非理性。文学价值观念尽管具有如上的特点,但却不能完全视为是非理性、纯经验的,它终究还属于认识领域,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理性内涵仍为其主要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