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发票”的审计 “虚假发票”中的“虚假”顾名思义,虚,是与实际不符,跟“实”相对。假,伪造的,跟“真”相对。“虚假发票”审计也包括“虚发票”和“假发票”的审计。 一、“假发票”的审计 (一)“假发票”的鉴定方式 可以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861.gov.cn)首页,点击“税务查询”功能区中的“发票查询”栏目;拨打语音电话(北京地区)16881688,按照语音提示操作;拨打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热线(北京地区)12366,按照语音提示进入“发票查询”;直接到北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所属税务所的窗口查询发票信息,以确定发票真实性。 (二)“假发票”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在对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假发票”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以下3种: ——使用假发票,报销餐费,虚列支出。某单位负责接待工作的人员,通过不正常渠道和不规范的业务取得假发票并予以报销。 ——使用假发票,编制会议,骗取资金。某单位科研课题负责人会同技术人员,通过编制会议通知书、会议预算表,在财务部门报销购买高价酒品的支出,酒品用于请客和个人消费。 ——使用假发票,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某单位个别人员通过编制“制作费”业务,使用假发票报销,获取现金,私设“小金库”,供单位用于个人及小集团的福利支出和请客送礼。 二、“虚发票”的审计 (一)“虚发票”存在的形式 一种是套用真发票的信息,如真发票代码,真发票密码,伪造假发票号码,鉴别为发票纸张不符,发票颜色不符。另一种是真发票假内容,鉴别为发票事项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发票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相符,开票单位与发票领购单位不相符。 (二)“虚发票”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通过“虚发票”报销,骗取国家项目资金,实施贪污。某科研单位申请了国家项目资金,从零余额账户转入本单位基本户,经虚假发票报销后,转入二级单位,又经“一进一出”方式,再转入个人名下,涉嫌个人犯罪。 ——通过“虚发票”报销,骗取国家项目资金,套取现金。某科研单位申请了国家项目资金,经零余额账户转入本单位。通过虚假发票,虚假材料报表单,将资金转入第三方账户,套取现金。 ——通过“虚发票”报销,骗取国家项目资金,行贿受贿。某科研单位申请了国家项目资金,从零余额账户转入本单位基本户,通过多张虚假发票报销,将资金转入第三方某汽车贸易公司,涉嫌行贿受贿。 “虚假发票”审计的依据 在中央部门年度预算执行审计中,对“虚假发票”产生的问题,我们根据以下法律法规出具审计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6章第36条“……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42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6条“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第7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组织处理方式有3种:停职、调整、免职。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根据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受贿罪论处。根据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以行贿罪论处。 对“虚假发票”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虚假发票”容易发生的问题,在审计中,我们应采取相应措施,严格地审查及严肃处理。 一是根据发票数量核对是否有实物存在,包括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及新旧程度,根据购买量与实际业务需要进行分析,判断发票真伪。通过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检查,判断业务的真伪性,断定发票的真伪。 二是对发票内容涉及的培训费、咨询费、餐费、制作费、会议费、办公用品等事项,特别是金额较大,多次使用同一单位发票,要同银行、工商、税务部门联系,核对是否在工商注册,是否将资金打入发票单位,并配合座谈走访等办法核实发票业务的真伪。 三是对发票要素不全,开票内容及印章故意模糊,发票代码不同,收款付款单位不同的,要同税务部门联系取得虚假发票鉴定结论,并限定经办人员立即补开发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