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遏制权力寻租的理论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勇 苏奕 贵州财经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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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社会中,作为非理性“经济人”的政府官员和企事业单位的主管者,一旦被金钱所迷惑,就会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不顾道德风险,进行逆向选择,干出种种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事情,腐蚀国家机器,败坏社会风气。这种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已为世人深恶痛绝。

      为了遏制和防范基于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党和国家从法规和制度上采取了包括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在内的一系列治理措施,但是这些年来,经济责任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对于治理基于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还未发挥出强势。因此,本文从经济责任审计角度谈谈权力寻租的治理问题。

      一、权力寻租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关系

      1.权力寻租界定。权力寻租又称“权力设租”,是指国家公务员以手中握有的行政权力作为筹码,索取高额回扣,获得暴利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权力寻租源于经济学中一个解释特定腐败问题的重要理论,即寻租理论。租金泛指一切稀缺的生产要素所带来的超额收入。现代研究发现,政府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如进口配额、生产许可证发放、价格管制,乃至特定行业包括对从业人员数量的限制等,都可以造成人为的稀缺,从而会形成超额收入。可见,租金概念已扩大到包括公共权力对经济活动干预或管制所形成的超额收益。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将社会资源最终委托给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政府代理人就对广大人民负有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但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方向并不完全一致,代理人(政府官员)经常会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寻求自身利益,而权力寻租就是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权力寻租的经济学内涵是“直接的非生产性寻利活动”。所谓“直接的非生产性寻利活动”,是指掌权者为获得自身利益而直接进行的非生产性活动,其本质就是进行权钱交易,搞乱政府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及收入分配,从中谋取私利。

      2.权力寻租的后果。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任何一项契约都不是完备的。人们在制定契约时不能准确预见将来可能会发生的种种情况以及处理办法,因此对契约的规定也就不可能完备。这样没有界定的权力就把一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了公共领域,而公共领域内那些未被完全规范的资源价值便形成租金。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不可能配置一切资源,总有一些无法或不能为市场所配置的资源被留给政府。人民将公共权力以契约的形式委托给各级政府及官员,当契约规定不完全的权力被滥用时就产生了“权力租金”。

      我国目前处在经济转轨时期,政府职责不明,行政权力对经济干预过多,形成权力的市场化、商品化。在资源紧缺的条件下,官员手中的资源分配权与市场财富的创造相结合,产生了权力寻租的巨大市场。首先,少数腐败官员通过寻租行为谋取了巨大利益,而不法商人也从政府权力资源的分配中获取了巨大的市场财富,两者沆瀣一气。权力寻租作为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实际上就是一种腐败加投机的活动。它白白耗费了社会经济资源,使本来可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在毫无意义的争夺公共权力中,造成资源配置扭曲、产出效率下降。其次,政府特许下的垄断行业缺乏外来竞争,阻碍了技术进步和更有效生产方式的实施,使社会总体福利水平下降。再次,权钱交易造成社会财富分配不公,挫伤社会的生产积极性,人们热衷于通过非法手段、权力捷径增加财富,按正常的生产手段则未必能多劳多得。最后,权力寻租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当的价值观念,导致官员腐败,社会风气不正,更为严重的是,削弱党和政府的威信,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毁坏政府形象。

      3.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机理。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于廉洁官员来说,可以解除其受托经济责任,而对于腐败的官员来说,可以确定其寻租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明确其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审计在我国已经实施了近20年,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能使政府官员的责、权、利相对应,既可以发现并纠正领导人员在管理、支配、使用国家资财上存在的问题,又可以通过对其决策产生的经济后果进行审计,明确领导人员是否达到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否实现了决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相关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对权钱交易起到抑制作用,能从机制和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行为,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增强财经法制观念、推进廉政建设、净化发展环境;另一方面为干部组织部门考核、选用、任免领导人员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是完善人事干部制度的重要举措。

      二、经济责任审计遏制权力寻租的不足之处

      1.审计独立性有待增强。根据现行的《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我国的国家审计模式属于行政型。各级国家审计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接受各级地方政府领导,同时接受上一级国家审计机关的领导,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此外,各级审计机关的人员配置一定程度上被地方政府首长掌握,审计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使得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基础受到一定影响。孟德斯鸠说过:“有权力的人会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如果没有对权力使用加以合理的限制,监督作用就等于零。”因此,政府审计(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只有在权限划分、机构设置上有较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才能对各级官员的权力使用,根据划分界限加以限制监督。

      2.审计控制过程有待延伸,经济责任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是一种经济控制手段,其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但实际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是事后审计,即先离任后审计。这样虽然可以查出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的经济及决策中的问题,但是却使经济责任审计只具备事后监督功能,丧失了全程控制的作用,对权钱交易的抑制作用受到限制。此外,经营者的经济责任难以具体确定,特别是当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或者因为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具体决策过程中既有个人决策又有领导班子集体行为时,很难界定个人所起作用对全局的影响程度,致使责任难以区分,对权力寻租具体人员的处罚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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