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界定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责任 《审计指引》规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对申报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进行审计,并对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开展业务活动时,需了解企业管理当局区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确认标识,以便设计相关程序测试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确认标识,确认申报企业是否混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界限,是否虚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注册会计师应收集申报企业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或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验证企业管理当局区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确认标识。 由此可见,界定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企业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对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发表专项审计意见。如果将界定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则混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企业管理当局责任,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明确这两者之间的责任界限,降低专项审计执业风险。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界定中存在的问题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审计时,一需要了解《重点领域》的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分为八大类,分别是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二是明确技术性收入的内容。技术性收入包括四项内容: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因而,从上述规定中可以认为,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就应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其收入就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确高新产品(服务)范畴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概念,为注册会计师区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其他收入提供了判别依据。但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中仍遇到了以下问题,笔者就具体问题进行初浅的阐述,供大家商榷。 1.申报企业对生产工艺进行了改造(如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生产的依然是原来的产品且产品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专项审计报告中使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称谓表达“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合适。笔者认为,是否可以在专项审计报告中用“产品(服务)收入”代替“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或者在专项报告中另行说明。 2.一般产品与高新技术产品组合销售取得的销售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中按全额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收入明细表中对一般产品收入部分是否应该剔除?如果需要剔除,又该如何剔除一般产品的销售额?笔者认为,对上述情况应区别处理。一是如果一般产品与高新技术产品彼此能够独立销售,应取得申报企业的产品(服务)价格目录,按一般产品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价格重新计算后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予以调整,将一般产品收入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扣除,收入明细表按净额列报;二是如果无法对组合销售的一般产品与高新技术产品进行区分或一般产品仅是高新技术产品的附件,则无需调整收入明细表,但就上述事项应在专项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和披露。 3.外购与本企业相同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其销售收入是否可以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中列报。笔者认为,外购与本企业相同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不应列报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中作为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工作指引》规定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的产品(服务)收入。强调是通过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产品,这也符合创建创新型国家的政策。 三、总收入界定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管理办法》对总收入概念没有作出具体定义,从字面理解应该比准则收入概念要宽泛些,应该还包含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申报企业因申报当年发生了重大的债务重组、重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或者取得巨额政府补助等非日常活动收入,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计算指标时就显得有些吃亏了。由于总收入中包含了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收入,在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时因非日常经济事件而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指标无法达到60%以上。笔者认为,总收入应扣除非日常经济业务活动收入,真实反映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收入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