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慈善资金审计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明生,金坛市审计局

原文出处:
江苏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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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慈善资金审计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慈善捐赠款物被私吞或被滞留、克扣的事件时有发生。当前,捐献的善款和物资,能不能安全有效的送达受赠人的手中,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保证捐赠人用爱心汇成的“爱的海洋”,能够真正流向社会弱势群体,实施赈灾救难、扶贫济困、安老助孤等社会救助,慈善资金审计显然不能缺失。

      近来来民众日益要求财务透明化的响亮呼声,以及相关部门适时出台的对捐款资金和物资进行审计的政策,标志当前的慈善捐赠资金审计已进入正常轨道。审计部门必须对慈善捐赠款项和物资进行审计,以确保救助款项、物资按要求及时到位、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要加强慈善资金的监管,确保慈善资金款物真正用于困难群体救助。强化对慈善捐赠款物的跟踪审计监督,加大公开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阶段性审计情况。

      二、慈善资金审计的目标与主体

      (一)慈善资金审计的目标

      慈善资金审计的主要目标是:(1)通过实施审计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监督社会捐款和物资的总体规模和使用、管理和分配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2)通过检查、测试和评价,揭示慈善捐赠款物收支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开、不透明、随意性大等问题,查处贪污私分、挤占挪用等不法行为,保证资金专项使用,及时发放到位。(3)帮助慈善部门和相关单位找出内部控制的缺陷,逐步规范会计核算,完善慈善款物收支和发放的管理制度,推动慈善资金监督体系框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二)慈善资金审计的主体

      慈善资金审计的主体由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三方构成。政府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慈善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进行审计。社会审计属于受托审计,由具备特定资格的人员(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资金使用状况、管理效益以及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发表独立的审计意见。内部审计是各级政府部门(如民政、财政)和相关单位自身对资金使用状况和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

      三、慈善资金审计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合法与效益并重原则

      对慈善资金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计,可以严格控制救助资金收入和支出的流向,也可以揭露出专项资金在使用中存在的贪污私分、截留、挪用等不法行为。而对效益性进行审计,通过评价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揭露出浪费、管理不善等现象,并找出影响效益的原因,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从而保证慈善工作的有效进行。当然,救助资金也是“高压线”,随着法治意识的增强,有意识的违纪违规会相对减少,合法性、真实性审计的重要性相对减弱,而效益性审计在未来则更显重要。

      (二)事前重视原则

      审计提前介入,监督关口就会前移。传统审计往往是待项目完工后进行的审计,这种审计明显无法对审计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致使资金使用失控。一旦出现不法行为或不合理的行为都会造成救助资金事前、事中的管理混乱,造成无效率,而且这种损失往往难以挽回。可见,事后监督有不可弥补的缺陷。因此,开展审计工作要重视事前审计。在对某救助项目进行决策时,审计人员应该参与到项目管理过程之中,对其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分析,以杜绝“亡羊补牢”式的审计。事前审计往往有利于真正使救助资金的收入和开支得到有效的控制,发挥出审计监督的“预警”作用,从而达到预期目标。

      (三)重要性原则

      由于救助资金的复杂特征,审计工作覆盖的过程涉及的单位多、专业性强、时间跨度大,对审计机关的人员素质、所需经费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审计力量不足、经费有限、任务繁重,因此,在确定审计项目时,必须考虑审计工作的成本和效益。应根据重要性原则,选择资金量大能产生较大社会反响的专项资金救助项目作为审计首选项目进行重点审计。这种集中力量于关键项目的审计,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

      (四)“以人为本”和公开透明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善用慈善捐赠款,不仅是政府对公民的一个交代,也是对全体奉献善心者的尊重。而这种交代或尊重,会激发更多人的捐赠热情,从而让更多的救助对象得到有效救助。透明原则要贯穿于慈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和审计的全过程,主动公开救助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救助工作全面结束后,向社会公告救助款物管理使用的最终审计结果。这些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决心。

      四、慈善资金审计的要点与技术方法

      (一)慈善资金审计的要点

      1.慈善总会接收和发放救助物资和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健全和有效;接受捐赠的各项手续是否合理合法,凭证是否合理,是否做到“账证相符、账物相符”;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设特别的独立账户、专款专管,有无转移或隐瞒资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行为;慈善捐赠款物分配和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数额是否准确无误,有无虚列或列而不支的情况;有关单位是否及时结转资金增值收入。

      2.各项慈善捐赠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收入的渠道是否畅通,有无专门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慈善捐赠资金管理部门对社会、个人向慈善机构捐赠的慈善捐赠款项及物资是否均及时、足额入账;接收捐赠的实物质量是否合格,是否进行妥善保管,有无因保管不善发生损坏贬值的情况;是否及时真实地向社会各界公布其款项收支及物资收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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