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证据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证据的概念、种类及作用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其他证据等6种。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审计证据是审计工作的核心,在当前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优势,帮助发现和揭露了众多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同时,审计证据也是解除或追究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客观依据和基础,是进行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重要依据。 (二)当前审计证据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取证不充分,证据证明力低。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要求审计人员形成的审计意见要有足够的审计证据来支持,然而多数审计证据只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通过自己分析判断形成的证明性材料,或由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供的材料,甚至只是审计人员抄录的一些被审计单位账表上的数字;或者取证材料片面单一,不能全面反映证明事项。 2、相关事实证据不清楚,相关性差。主要表现在审计证据与审计定性严重脱节,证据表述内容根本无法证明审计事项,证据与审计具体目标及审计事项缺乏联系。或是取证的材料含糊不清,词不达意,漏掉关键的取证内容,令人无法看懂表述意图:有的使用了中性词、含糊词,以图争取被审计单位认可,达到顺利签字盖章的目的。 3、取证不规范。如6号令规定: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这一点不符合法律证据的要求,于法无据。 4、证据法律效力不足。审计证据多为复印件,审计人员往往只是简单复印签章,未注明“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根据原件复印,原件已收回”等字样,有的未注明来源及渠道,即使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也没有被审计单位盖章,在证据的取得上显得较为随意,难以达到法律证据的要求。 5、审计取证方式单一。审计人员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审计过程偏好就账查账,审计取证习惯于片面地对照法规从账目中找问题,这使取证材料局限于账面资料,对有关人员的言证和可以用录音、录像、拍照、计算机储存处理的、专门机构及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以及可用其他方式取证的审计证据,都较少采用或者根本没有使用,致使审计证据片面,说服力不够。 二、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差异 (一)法律证据的概念、种类 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具体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法律诉讼程序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其作为诉讼的核心内容,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差异 法律证据和审计证据都为证明所查事实真相而存在,都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特点,都有各自的优势。但由于审计和司法两种不同活动的社会属性以及手段的差别,与审计证据相比,除了在主体、效力等方面的差异外,二者的差异突出表现在: 1、法律证据多为直接证据,审计证据多为间接证据。法律证据为定罪量刑服务,直指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且有强有力的强制措施作保障,因而通常以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即便采用账务证据,也要账务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并收集与之有关的其他证据,以便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 2、法律证据取证标准更加严密。法律证据一般证明标准高、取证手段严密,如法律证据不仅要满足法律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形成一个没有任何疑点的闭合的证据锁链,而且基本上都需要原物、原件,即便复印件也要与原件相符且来源合法,证人要有证明资格且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等等。而审计证据多为证明“违法违规事实”,尽管在这方面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实际中往往达不到,也没有手段达到和形成一个没有任何疑点的闭合的证据锁链。 3、法律证据取证事项更加精确。法律证据不适用“重要性原则”,同时一般也不适宜采取抽样审查,而需实施详细验证,以对某一经济行为或事项的“是”与“非”予以明确界定,或对经济交易的具体数量进行核实,不仅要查实违法行为的性质,还要查明违法金额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确凿和精确,而审计则可以通过重要性判断,采取抽样审计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此外,法律证据在形式上有具体要求,达不到要求获取的证据在法律上无效。由此可见,审计证据尚不具有法律证据的要求,有些还不能被司法机关作为有效证据直接采信。 三、审计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明力要求 (一)审计证据的证明力概念 审计证据的证明力是指:审计证据用来证明审计结论的能力或力度。审计证据越有证明力,审计结论质量越高,审计风险越少。审计人员应当采集有证明力的证据,不断提高审计证据的证明力,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从上述审计证据存在的问题可见,审计证据证明力不足,还难以达到法律证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