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将房产建成“马拉松工程”。有些单位特别是企业,购建的房产投入使用后,故意不进行工程决算,有的虽已决算但长期不结转固定资产,将其列入在建工程长期挂账,或者将购建房产的费用支出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账户上,虚列债权,对外声称房产未完工,在整个工程“马拉松”期间不计提房产税,偷逃税款。 二是“浑水摸鱼”偷逃房产税。有些单位故意不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也不建立房产卡片等明细记录;有些单位将房产混入其他固定资产,只有资产总数而无房产明细数;有些单位只记房产数量而无房产价值。这样,有的单位就利用账目混乱故意不提或者少提房产税,从而达到“浑水摸鱼”偷逃税款的目的。 三是“偷梁换柱”混淆房产偷逃税款。按照规定,只要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挡风遮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居住或者储藏物质的场所就应该作为房产计提房产税。但我们在审计中发现,个别企业将建造的一些符合房产条件长期使用的坚固建筑如材料棚、工棚等列入临时建筑和简易建筑范围,不办理房产证,有些干脆混同修理支出和购买材料物品进行一次性摊销,不在固定资产中加以反映,但对这部分房产照提折旧,却不提取房产税。 四是暗中顶账“偷吃”房产。有些单位将拥有的房产出租给某些单位和个人,承租人用服务、实物和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特别是承租人将有些房屋用于餐饮服务业,出租人进行消费后,与其暗中抵账,“吃掉”房租,不纳入单位账务核算,在偷逃营业税的同时偷逃房产税。 五是“改头换面”实现增值后不增加房产。按照规定,房产经过翻建、大修改造实现增值达到原值30%以上的,应增加房产原值,增值部分应计提房产税,但有些单位却将这部分支出直接列入费用,不增加房产原值,也不计提房产税。 六是秘密搞“地下经营”偷逃税款。主要是指免税单位暗中将房产用于出租或非自身业务使用房产,例如将房产用于生产、营业等;城镇居民将个人所拥有的房产用于出租和从事生产经营等“秘密活动”;有的单位甚至将房租收入形成“小金库”,在滋生腐败行为的同时偷逃税款。 七是搞投资联营偷逃税款。有些单位以房产联营投资,参与利润分红共担风险或者收取固定收入不担风险,投资方作为长期投资,账面已经减少了固定资产,不计提房产税,而具体使用房产的单位因为产权证等手续在对方也不提取房产税,从而偷漏了税款。 八是签订虚假合同税款申报不实。主要是指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签订虚假的出租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同一地段的同类房屋,从而造成出租房屋的租金以高充低,税款申报不实,偷逃了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