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填埋场环境工程绩效审计模型初探

作 者:
高轩 

作者简介:
高轩,汕头市审计局

原文出处:
审计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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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城市垃圾98%以上采用卫生填埋技术,全国600多个城市约三分之二出现了垃圾围城情况,城市垃圾的卫生填埋,占用了我们宝贵的土地,还会对大自然造成一定的破坏和影响,对这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的审计,不仅仅是要对工程投资的合理合规性进行审计,更多地要从一种社会责任感进行绩效思考。本文通过对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审计,评价环境工作项目的设计、施工、造价控制、治污效果和项目实际绩效,探索此类环境工程绩效审计的模式。

      一、在项目的实施方案中制定有关绩效评价的依据

      经过详细的审前调查,取得了垃圾填埋场项目有关指标并和规范进行比较,审计实施方案通过比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101号)的有关指标,对超出该建设标准的指标作比较分析。如附属建筑面积、工期控制指标、运行费用控制指标;环保治理项目竣工投入运营后,是否达到设计能力等。通过比较《环境验收规范》,对超过标准排放的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及垃圾场对周围土壤污染状况进行分析。制定有关绩效评价的依据并设计了以下绩效经验模型进行评价。

      二、绩效经验模型的审计成效

      经过现场审计,获得进一步数据并进行量化分析,客观地评价该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绩效:该垃圾卫生填埋场使市区垃圾能够集中处置、减少环境污染、增进了城市市容卫生整洁,改善了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投资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并对基建管理和项目绩效上存在的问题进行量化比较和披露。

      1、通过认真细致地审核造价,核减多报工程款301万元,占送审造价的13%,核减后总造价不超过工程概算,工程概算2230万元,投资竣工决算2218万元。取得较好的投资控制效果。

      2、该垃圾场按设计规模属于Ⅲ级,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101号)的规定,其附属建筑面积应为1000~1200(含辅助设施用房为100~200),而实际竣工的附属建筑面积为2090(含辅助设施用房为583),超过规定标准的74%,特别是辅助设施用房超过规定标准的191%。该项目附属建筑造价每平方米2012元,如附属建筑面积按标准建设则可节省投资179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7.8%,附属建筑投资超标准使有限的资金真正用于工程实体项目上的比例减少了约1%。

      审计报告进一步评价该填埋场设计方案的投资绩效,由于设计方案对垃圾场填埋场的附属建筑的设计未能完全贯彻实用、经济、合理原则。垃圾场填埋场填满后大部分附属建筑将被废弃,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仅为15年的垃圾场填埋场,更应该严格控制附属建筑的规模和工程投资,审计报告提出了应该严格控制对附属建筑的建设标准,使有限的建设资金用于工程实体项目上;远期的新建垃圾库区建设,应尽量使用现有的附属建筑的建议。

      3.合同工期奖罚条款形同虚设。该合同工期为一年,《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如违约延期,则按延期时间每天承担1000元违约金”,实际工期27个月,超过约定工期17个月,但是有关参建单位未按约定及时界定误工责任。

      

      垃圾填埋场环境工程绩效审计模型

      审计人员查阅到有关会议纪要:由于施工方原因使施工进度严重滞后。虽然据建设单位反映该项目受设计修改、当地农民的阻挠及大雨、台风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使工期延误,但管理资料中未见有关单位对工期延误原因的签证确认。建设、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界定误工责任,合同工期奖罚条款形同虚设。项目整体工期的延误,增加了建设管理成本,同时也影响了市区垃圾的处理。

      4、项目的部分指标高于国家标准,如每库容投资40.16元,高于国家估算指标16~26元/,审计人员进一步分析投资指标超高的原因。一是国家标准颁布时间早于项目建设时间二年,存在物价上涨的因素;二是国家标准是基于一般的地基处理,而本工程的地质较为复杂,处理了多处泉眼和山涵,增加了工程费用;三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如大暴雨使在建工程破坏等。审计报告对以上投资绩效作数量分析,认为本工程按照合同,在一定范围内控制工程造价,但应该加强项目管理,增加投资效益,减少因为误工引起工程费用增加等。

      5、渗滤液处理系统未按期提交环保部门验收,形成新污染。至审计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一年多,垃圾填埋场排出的废水(渗滤液)仍未达到环评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规定二级排放标准。渗滤液处理排放的不达标废水经过泵房排入附近河流,由于该河流水量小、自洁能力差,难以再接纳垃圾填埋场排出的不达标废水,因而产生新污染,对河流周围的居民产生了影响。这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未能完全实现垃圾处置项目建设无害化的目标。对此,审计机关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完成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多方敦促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终于使排出的废水能全面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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