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国家审计机关概况

作 者:
欧山 

作者简介:
欧山 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办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10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法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情况

      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高级参事法官、普通参事法官和听证法官组成。截至2008年底,审计法院有650名工作人员。除院长外,有115名高级参事法官(包括现任审计法庭庭长)、73名普通参事法官和16名听证法官。法官大部分是国家行政学院的优秀毕业生,或者是曾在公共部门任职的资深人士。审计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主要包括12名任期5年的负责国有企业审计的特别调查官,担任报告人等非司法性审计任务的65名A级公务员,在法官或者报告人监督下开展工作的64名A级公务员,以及来自外部单位提供专业审计技能的40名专家。

      审计法院本部设立7个法庭和总检察长办公室,并在法国26个地区及领地设立了派驻法庭。本部第一法庭负责审计财政、经济、预算等部和公共财政领域,第二法庭负责审计国防、工业、能源、旅游、外贸、商务等部及其所属国有企业,第三法庭负责审计教育、文化、通讯、研究等部以及公共广播影视机构,第四法庭负责审计总理办公室和司法、内务、外交等主权事务部并受理对派驻法庭裁定的上诉,第五法庭负责审计就业、劳工、职业培训、住房、社会事务等部和依靠公众捐赠成立的组织,第六法庭负责审计卫生、社会保障等部和社会保障机构,第七法庭负责审计设备、运输、国土整治、农业、渔业、环境等部及其所属国有企业和部门。总检察长办公室作为审计法院和其他公共部门的中间人,以及司法的守卫者,工作目标在于推进审计法院的管理,提出建议意见,参与决策制定过程并监督审计法院的审计结论。总检察长有权选择法官担任派驻法庭的检察官,并在审计法院预算与财政纪律法庭担任公诉人。

      审计法院保留了御前会议所具有的司法权特性,其运作同样遵循对质审理和合议裁决的程序。基于此点,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法国国家审计属于典型的司法型体制。事实上,现行法国法律虽然对地方政府是否设立审计机关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但一些地方政府内部已经设立了审计局等专门审计机构,向地方政府首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如巴黎市、马赛市和尼斯市。因此,较为谨慎和准确的说法是,法国国家审计是司法型、行政型体制的混合体。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国审计法院的职权呈现出显著增加的趋势。根据2008年修订后的法国宪法规定,审计法院的职权包括协助议会监督政府行为,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财政法律及社会保障法律执行情况,评估公共政策,以及通过公开审计报告向公众提供信息等四个方面。现行法国财政审判机构法典第L111-1至L.111-10条,依次具体规定了审计法院的十项任务:(1)审计公共账目,受理对派驻法庭裁定的上诉。(2)协助议会和政府检查财政法律的执行情况。(3)审查文件资料和公共账目收支的合规性,确保政府部门、公法人合理使用其管理的公共资金。(4)审计国有企业。(5)审计社会保障机构。(6)检查政府执行社会保障法律的情况。(7)审计接受法国、欧盟公共资金或者有权征税、接受捐赠的团体。(8)审计通过公众捐赠成立的团体账目,确认其支出是否符合团体目标。(9)院长征求总检察长和派驻法庭庭长意见后,将有关公共账目授权派驻法庭审计。审计法院与派驻审计法庭在开展联合培训等非司法领域采取共同行动。(10)审计法院有权检查派驻法庭的工作,该项任务至少应由高级参事法官主管。

      法国审计法院的审计程序

      为确保审计质量和审计结论的公正性,法国立法确立了审计法院的独立性、对质审理、合议裁决等三项根本原则。除议会要求审计外,审计法院院长每年根据庭长建议以及中期审计重点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每个审计项目至少由一名法官或者其他公务员担任的报告人负责。审计报告提交给法庭进行第一次合议以确定后续行动前,需要提交给一名由普通参事法官担任的反报告人进行评估。报告人具有相当广泛的调查权和自由裁量权,公共会计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账目及相关管理文件或者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审计法院最高可以科以15245欧元的罚款。审计法院对质审理和合议裁决的组织方式,有助于最大程度地避免其作出的裁定和通报出现法律、事实或者评价方面的错误。

      审计法院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1)庭长签发审计通知书并送达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在必要时送达其主管部门。审计通知书列明了审计组成员姓名和预计的审计期限。(2)召集审计组成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会议,通报审计内容、组织以及与其他审计项目的衔接。(3)报告人根据会计资料及相关管理文件,会计师填写的调查问卷以及实地调查结果,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初步结论和后续行动建议并提交法庭。后续行动包括裁定、庭长信函、院长通报、总检察长通报、国有企业特别报告、通报议会委员会、年度财政审计报告、专题审计报告和其他年度审计报告。(4)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通报主要审计结论(包括事实及其分析),并对此全部负责。(5)法庭不公开地进行第一次合议,在听取总检察长和反报告人意见的基础上,审理审计报告并确定后续行动。(6)法庭庭长签发机密的临时性结论记录并送达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或者在必要时将副本送达其主管部门,并向涉及的第三方送达相关内容摘要。临时性结论记录可能全部或者部分地支持报告人的结论。信函应当列明至少一个月的答复期限。在某些情况下,临时性结论记录不是必须的,法庭在第一次合议后可以结束审计。(7)审计法院可以质询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由法庭庭长通知其听证日期和需要解释的关键问题。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发表审计结论前,当事人享有申辩权。(8)法庭不公开地进行第二次合议,作出行政处理即通报。通报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庭长签发的结束审计程序的通知。不作任何审计结论。二是庭长向主管部门签发的附有审计结论的信函。根据要求提交议会,不排除进一步诉讼的可能性,但不公开。三是院长向主管部长发出的附有审计结论的通报。自2001年以来,通报及其答复均提交国民议会财政委员会,但不公开。四是总检察长通报。主要是提出重要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以及揭露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违规行为,但不公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