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审计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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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审计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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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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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独立审计变革演进

      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前苏联的解体,其最大的加盟共和国俄罗斯获得了国家的政治独立,开始了面向市场经济的全面改革。随着国民经济管理结构的改变,经济非国有化和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逐步展开,作为经济运行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审计也迈出了自己的改革步伐。当代俄罗斯审计的变革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7-1992年,属于俄罗斯审计的初始时期。这个阶段的特点是:一方面指令性地建立了审计事务所,即1987年建立了第一个审计事务所“国际审计”公司:另一方面自发地产生了审计活动,培养干部,在1990-1993年期间颁发了第一批审计执业证书和许可证。

      第二阶段是1993年-2001年,这个阶段是俄罗斯审计的建立时期。颁布了《审计活动暂行规定》,俄罗斯审计开始迈向法制化。

      《审计活动暂行规定》适应了当时条件下审计工作的需要,使审计工作有了具体的执业规范,对加强审计监督、提高审计权威性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阶段是2001年底到现在,2001年《审计活动联邦法》的通过,奠定了俄罗斯审计职业的基础,给予了审计行业基本的法律地位,展示了未来的发展前景。

      《审计活动联邦法》确立了审计在俄罗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审计活动的开展和实施。它位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其权威性最大,奠定了俄罗斯审计的法律基础,是俄罗斯审计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二、《审计活动联邦法》

      《审计活动联邦法》共计2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和审计服务范围

      审计是依据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及规范法典独立地检查组织和个体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的活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可以执行以下审计服务:(1)会计核算、财务报表、财务咨询;(2)税务咨询;(3)财务活动分析;(4)管理咨询;(5)法律和税务咨询;(6)会计核算自动化和信息化;(7)资产评估、风险评估;(8)研究和分析投资方案,编制业务计划书;(9)市场研究;(10)在审计活动的相关领域进行科研并推广其结果;(11)学习和审计活动有关的俄联邦法律;(12)其他服务。

      (二)执行审计活动的资证要求

      执行审计活动的资证是检查自愿从事审计行业自然人的专业技能。通过专业技能考试获取资格证书,为考试合格者颁发证书,该专业技能证书没有期限。对申请人的必须要求有:(1)俄罗斯正规高等院校的经济和法律专业毕业;(2)在经济或法律行业不少于3年工作经验;联邦权力机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补充要求,递交申请的文件目录,资格证书的数量和文件,专业技能考试大纲和发证的程序。

      每个拥有专业证书的审计人员应该在每一年内,接受由联邦权力机关确认的专业技能提高培训,该培训由拥有培训证书的专业人士进行授课。

      (三)强制审计

      强制审计指的是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进行的年度强制审计检查。下列情况实行强制审计:(1)机构属于开放型股份公司的组织模式;(2)属于信贷、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商品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投资基金、国家预算外基金的机构;(3)机构或私营业主的销售额在一年内的增长是俄罗斯法律规定的最少劳动报酬的50万倍,或者资产负债表数额在报表年度末增长是俄罗斯法律规定的最少劳动报酬的20万倍;(4)机构属于国家联合企业、市政联合企业。

      执行强制审计的企业,国有资产在被审计单位注册资本的份额或联邦主体的财产不得低于25%,签订审计合同应该公开竞争,俄罗斯政府确定竞争的程序。被审计单位财务文件中包含国家机密,只能由审计机构对其进行检查,注册资本中没有外国法人和自然人的份额,他们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法规定的程序,接近包含国家机密的信息。

      (四)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权利

      (1)自行规定审计的形式和方法;(2)完整地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财务经营业务有关的文件和文件中核算过的事实存在资产;(3)就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获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口头或书面的说明;(4)如果被审计单位未能提供必须的文件,且在审计过程中严重影响了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可靠性程度发表意见,则可以拒绝执行审计或对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发表意见。(5)在不违反联邦法和本法的前提下,实施其他权利。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义务包括:(1)依照本法和其他联邦法执行审计;(2)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要求,提供涉及审计检查,关于俄罗斯联邦法律要求的必要信息,俄罗斯联邦的规范法典;(3)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向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报告;(4)保存审计中获取的文件,除了司法部门外,没有被审计单位的许可不得泄漏文件的内容;(5)在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的情况下,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包括:(1)有权获得俄联邦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2)有权定期取得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审计报表;(3)在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的情况下,行驶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被审计单位的义务包括:(1)按联邦法规定的期限和审计机构签订合同进行强制审计(2)为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条件,促进及时完整地审计检查,提供必须的资料和文件,给予口头或书面的询证说明,同时向第三方进行必要的咨询;(3)不从事限制审计检查的行为;(4)积极地祛除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时的违规行为;(5)按照合同及时支付审计费用,即使审计人员出具的结论不符合被审计的观点及由于独立性原因审计没有完成;(6)在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的情况下,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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