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径设计 根据对中外合作所本土化目标定位的理解,我们认为目前四大合作所只有及时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本土化才能得以真正的加速发展。为此,四大合作所本土化将与合伙制发展一起被设计和安排。具体方案可以有: 1.注销原所,设立新所。具体做法是:将原合作所注销、清算,再由原合作所中满足合伙人(股东)资格的人士作为发起人,重新出资设立新所,并成为国际四大在中国的独立成员所。这种方式的主要缺点是清算原所会比较费时费事,可能会丢失一些客户、业务和人才:还存在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问题,以及新所与国际四大的网络关系如何接续等问题,这些都必须进行事前筹划和协调;由于所有既往法律责任一笔勾销,不利于事务所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品牌信誉形象;同时设立的新所不可采用原所名称,也不利于事务所“百年老店”品牌的形成。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新所会很干净,组织构架和法律形式清晰,没有任何历史的遗留问题,所有以往的法律责任一次结清,审计风险得以一次性解决。 2.对原所进行改制。具体做法是:在合作期满后,按照国际惯例和修正案的规定,由合作所中满足合伙人(股东)资格的人士作为发起人,将原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这种方式是在维持原来事务所合伙制管理的内部治理机制和继承原来业务的基础上,不走清算改制的道路,原所的法律责任由转制后的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具有连贯性,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不会影响业务发展和丢失客户,还能够维护事务所的品牌和市场声誉。这种转制方式需要重新确定股东(合伙人)的组成,并向主管部门重新审批、重新登记。 (二)政策保障 上述两种路径,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案,从政策层面,都需要财政部协调有关政府部门,针对事务所转制的工商登记、税务征管、法律责任和风险问题,以及事务所品牌和名称的保护问题,出台专门的文件,指导、协调事务所的改制。具体政策如下: 1.简化工商登记手续。这需要财政部门和工商部门协调,尽可能简化事务所转制过程的工商登记手续和操作过程。一般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实质性审查工作,事务所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工商部门只进行程序性的审查和登记工作,不要增加事务所的额外负担和要求。 2.合作所改制前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对于改制前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可以考虑与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借鉴1999年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做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法[2001]100号)的规定,采取如下处理方式:(1)针对原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如对原事务所进行清算,则由原事务所在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但如将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留给转制后的新事务所,则应当将原所的风险基金、职业保险和剩余财产封存,由新事务所在所接收的资产范围内对原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2)针对原事务所的行政责任,则由转制后事务所承担,转制前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执业资格相应延续。转制后事务所不得再转回有限责任组织形式。通过上述处理方式,部分免除或减轻改制后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鼓励和提高事务所的改制积极性。 3.改制后合作所的税收征管问题。改制后,四大合作所就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按照税法规定,合伙事务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以往税务部门对事务所采取定率征收的征管方式,但目前改为查账征收的征管方式;由于事务所的主要成本为人工成本,按照查账征收的方式,很多与人工成本有关的费用不能得到纳税抵扣,且查账征收方式给事务所增加了不少工作量和麻烦,不利于促进事务所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建议由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进行协调,对事务所确定一个合理的利润率,确定一个合理的综合性的个人所得税率,仍然采取定率征收的方式对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既有利于税务部门简化操作,也有利于促进合伙制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4.改制后四大合作所“品牌”保护问题。四大合作所管理层比较关心四大的品牌问题,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如财政、工商部门加大对事务所品牌和名称的保护力度,制止别的公司和事务所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特别是设立事务所,从事同业竞争。实质上,这不仅仅是四大“品牌”维护问题,而是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品牌保护问题,这需要财政、工商管理部门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从规范事务所名称、保护已注册的事务所名称、严惩一些公司和事务所的侵权行为等方面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事务所的品牌保护,维护审计市场的“无形资产”价值。 5.建立所内补偿和溢价转让机制。由于这两种转制方式都会使一些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外籍人士失去股东资格,他们的利益会受影响。为解决此问题,建议在转制所内建立利益补偿机制,由受益者给予失去利益的合伙人相应的补偿;同时也可以考虑溢价转让他们的股份和权益,将他们的股份、权益和管理职位,以相应的溢价价格转让给符合股东资格的合伙人,具体转让价格和溢价倍数由事务所、转让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