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氏文通》词类理论再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兴伟 浙江师范大学中文系;邮编:321004

原文出处:
古汉语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1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引言

      《马氏文通》是汉语语法学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国的语法研究从此走进了世界的视野,这是一部划时代的著作。经过将近百年的时间距离,人们渐从历史的反思中抛弃了一度困扰的浮躁与偏激,对《文通》开始抱以公正客观的态度。但对《文通》的一些基本问题,尤其是词类理论问题,迄今为止仍然存在某些不可回避的疑义。本文试图重新探讨下面四个问题:(一)《文通》是否主张依据意义划分词类;(二)《文通》是否搬用词类与句子成分一一对应的关系模式;(三)关于字类假借;(四)字有定类与字无定类是否构成矛盾。四个问题原是一个互相支持的整体,分开讨论纯属方便的考虑。一个单独的方面有时无法完全论述清楚,前后之间会有程度不等的交错。

      一、《文通》是否依据意义划分词类

      1.1 《文通》依据意义给词分类已经成为一个沿袭既久的认识,人们抓住“字各有义,而字有不止一义者,……义不同而其类亦别焉,故字类者亦类其义焉耳”的表述,把“义”确认为词汇意义,并以此作为立论的基础。其实这种看法带有极大的片面性,因为上面的表述只是《文通》词类理论的一个引子,随后的展开才是本质的所在。兹引如下:

      “字有一字一义者,亦有一字数义者,后儒以字义不一而别以四声,古无是也。凡字有数义者,未能拘于一类,必须相其句中所处之位,乃可类焉。①”“字无定义,故无定类。而欲知其类,当先知上下文意何如耳。”(23)

      《文通》明明告诉我们,“亦类其义”的“义”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必须视其句中所处的语法位置,(二)必须了解上下的语义关系,怎么变成未与其他词语发生结构关系的词汇意义了呢?

      1.2 也许《文通》所下的定义起了诱导的作用,如“凡实字以名一切事物者,曰名字”,“凡实字以肖事物之形者,曰静字”,“凡实字以言事物之行者,曰动字”,用的都是意义标准,不过它们也不是词汇意义,而是类别意义。词的类别义作为功能表现的内在依据,用它下定义,在19世纪末叶那样一个时代背景下,完全是可以理解的。20世纪的语言学家才真正认识到需要把词类的定义和具体的语言联系起来。更重要的是,用词类义给词下定义,只能说明《文通》把词类义作为划分词类的参考依据,并不说明就以意义作为划分的标准。《文通序》里有一段话可以强化这一认识:

      “凡字有义理可解者,皆曰实字。即其所有之义而类之,或主之,或宾之,或先焉,或后焉,皆随其义以定句中之位,而措之乃各得其当。”序言表明,《文通》在实词的范围内奉行的划类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皆随其义以定句中之位。”这一点经得起严格的检验,每类实词均附有大量的例证详尽说明各种不同的用法,所能占据的语法位置,便是有力的证据。参互“必须相其句中所处之位,乃可类焉”和“而欲知其类,当先知上下文意何如耳”,“皆随其义以定句中之位”也是逻辑的合题。

      至于虚词,《文通》的定义就是依据句法功能下的,例如:“凡虚字以联实字相关之义者,曰介字。”“凡虚字用以为提承展转之句者,统曰连字。”“凡虚字用以煞字与句读者,曰助字。”(22)它们与“有解”的实字相对立,《文通》称之为“无解”,也就是没有实在的词汇意义。这样一来,词汇意义标准说显然就无从说起了。

      1.3 陈望道先生(1958)曾经注意到《文通》的“义”似乎有辞书(词汇)、配置(结构)、会同(类别)三种不同的意义,但因把握不定而意存犹疑。②如果我们不让“后儒以字义不一而别以四声,古无是也”一句轻轻滑过,我们就会追问这句形同散漫之笔的意图,并与后文“实字卷之二”中的“同字异音”、卷五“动字辨音五之二”等章节结合起来认真考虑。“同字异音”节说:“至同一字而或为名字,或为别类之字,惟以四声为区别者,皆后人强为之耳。稽之古籍,字同义异者,音不异也。虽然,音韵之书,今详于古,亦学者所当切究。”(35)参互而言,古代的“四声别义”发展到“四声转音”,体现出一个与功能相应的意义区别问题。这个土生土长的传统虽然发育不全,但它所萌发的语法观念无疑给了《文通》一个重要的启示:词义与功能的结合是有可能的。所以《文通》的“义”既不是辞书意义、会同意义,也不等同于词的配置意义,而是一个受句中结构关系制约并发生功能变化的个体词的词义。

      我随机抽出35页上的“乘”和198页上的“与”作为验证,“乘”作动字,《文通》列了三个义项“驾”“因”“治”,“与”作动字也列了三个义项“善”“许”和“施与”。从词汇意义说它们各不相同,但从功能角度说它们同属动字,以区别于名字“乘”(去读)和介字“与”(去读)。有人认为这是依义分类不能成立的证据,事实恰恰说明这种理解的错误,《文通》的“义”实在是“四声别义”或“四声转音”说的一种改造和转换。③

      1.4 结论:《文通》讲“义”没有脱离句法功能,它交给我们的是一个意义与功能互融的分类原则。分离意义与功能的关系,不是《文通》的主张。我们应该从这个基点去评价《文通》划类原则的可行性,偏离这个基点,都将陷入无的放矢的困境。

      二、《文通》是否搬用词类与句子成分一一对应的模式

      2.1 根据语言成分的分布对语言成分进行分类,人们发现,汉语词的分布与印欧语存在着极大的不同,搬用外来的关系模式,不可能区分出适合汉语自身的词类系统。而在搬用词类与句子成分一一对应模式的排行榜上,《文通》恰恰名列榜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