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取资金及多计工程价款的一些做法 (一)工程以旧顶新,套取资金 编制虚假项目、搞虚假设计,采用工程以旧顶新的办法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是常见的做法。有些项目从立项、设计、工程招投标到施工、监理、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结算、决算、工程验收全过程编制虚假资料,以达到套取资金的目的。这种情况一是牵扯面广,涉及部门、单位多,所以,审计时往往不会怀疑事情的虚假性;二是所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甚至看上去较规范,所以,隐蔽性很强,一般情况下很难发现。如某县在1999年发生大旱时,提供资料显示共打机井300多眼,2001年黑河节水改造项目中列新打机井60眼,旧井维修改造46眼,但实际一眼井也没有打,而是利用了原来的旧井。为了套取资金,该县黑河建管处同该县水务局下属的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虚假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出具虚假施工资料,监理出具虚假监理报告,建管处同施工单位搞虚假结算,结算额751.38万元,共套取建设资金701.09万元。再如某县2001年人畜饮水工程,总投资为29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占60%为1740万元,要求地方配套占40%为1160万元,但地方配套资金没有到位,所以,某县在实施该项目时将部分村社在以前年度就已完成的管道工程列入设计,以旧顶新,以假设计、虚假招投标及各种虚假资料搞虚假结算及决算400万元,套取中央资金240万元。 (二)虚报冒领农民工程款,侵害农民利益 在一些渠道、道路、土地平整等项目中,概算中包括土石方工程,工程招标时自然也包括这些内容。但一些部门为了自己小团体的利益,将招标范围内的土石方等工程强行让受益农民义务完成,不给农民支付工程款,侵害农民利益,套取农民工程款。如某县黑河节水工程2001年度项目,在两条直属斗渠的工程结算中,水务局下属施工单位编制结算中土石方价款312.25万元,该项资金没有支付给农民,实际支付给施工单位219万元,至审计时,施工单位已将该项资金转作他用。再如某区水务局下属施工单位编制干支渠土方开挖工程结算237.07万元,实际支付给施工单位229.24万元。施工单位收到资金后没有支付给农民,而是用于归还水务局以前年度的其他工程欠款。 (三)虚列工程价款,套取工程资金 某项目高新节水工程及田间配套工程概算中不包括土石方工程,土石方工程本应由农民义务完成,但部分工程结算中将农民义务完成的土石方列入工程价款,属多计工程价款行为。如某县田间配套工程结算中将“U”型渠的垫层铺设列入工程结算,多计工程价款36.51万元。再如,某县管灌工程石方垫层及部分土方列入工程结算,多计工程价款102万元。 (四)随意减少工程量,多计工程价款 这种情况属于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虚报工程款行为。如某水务局将斗渠以下工程中的金属结构工程直接承包给下属的金属结构厂,设计闸板厚度为5毫米,实际加工制作为2毫米,多计工程价款228.8万元。 (五)提高取费标准或随意加价,多计工程价款 一是招标时招标文件确定的取费标准低,而结算时对取费标准又重新进行确定,从而造成多计工程价款的问题。如招标时招标文件要求取费按三类乙标准计算,而结算时对变更工程按照施工企业资质取费,增加了工程价款。二是对某些材料进行加价,多计工程价款。如某项目工程材料由水务局下属的材料公司供应,按照《甘肃省材料预算价格管理办法》及《甘肃省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预算价格中计提材料费1%的采购保管费。而该材料公司按照2.7%计提,超标准1.7%,多计提采购保管费60多万元。又如某高新节水工程安装材料根据合同由材料供应商供应到现场,整个运费由材料供应商承担,结算时又按材料费的2%计算材料运费15万元。 (六)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加大工程结算造价 为了加大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在合同方面往往采取两种手法:一是一些施工单位利用建设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不懂工程管理规定,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合同,变更了招标文件确定的实质性内容,为加大工程结算埋下伏笔;二是一些施工单位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加大工程结算造价。如某工程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而签订的合同为可调整价格合同,结算时多计工程价款6万元;再如,某工程签订的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结算时变更工程按投标单价结算,但在结算时建设单位又同施工单位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标的漏项工程计入工程结算,同时约定部分单项工程按实结算,仅此两项就要多计工程价款200多万元。 二、审计查证方法 (一)从面到点、全面掌握,把握重点 余效明副审计长到省审计厅调研时指出,要改变审计方法,要把从点到面的审计方法改变为从面到点的审计方法,笔者认为是非常正确的。具体审计时我们通常的做法是,在审计调查或审计开始阶段,先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汇报,了解基本情况,而后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概算、财务报表,列表提供项目各标段中标造价、中标施工单位、合同价及结算价,从中选择标段超概算金额大、结算金额大、变更金额大、没有进行招标的、主管单位下属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结算作为审计的重点,进行重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