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调查和审计实施方案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冀辉杰 北京市崇文区审计局

原文出处:
北京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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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关规定不明确,致使审前调查和实施方案缺乏针对性和适用性

      当前,审计人员在开展审前调查过程中,基本遵循《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及《审计方案编审实施办法》,在这些准则和办法等有关规定中,要求审前调查的内容为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范围或者业务经营范围,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等规定。这些规定内容较多但是比较原则,而在具体审计实践当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造成的结果是审计人员简单照抄被审计单位情况,致使审前调查内容单一,审前调查报告过于简单,对于编制有针对性的审计实施方案借鉴意义不大。

      二、审前调查范围及掌握的尺度不一

      审计实践表明,审前调查范围决定了审计的深度和广度。当前,在审前调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范围过小,且深度不同,主要反映在,一是从广度上来说,走访的单位、对象只局限于被审计单位,或者以前年度审计情况,对于与被审计单位关系密切的上级单位或所属单位、与被审计单位发生经济业务较为频繁的单位、与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等干部管理部门等没有进行审前调查。二是从深度上来说,对被审计单位的审前调查只进行到上述准则或规定的范畴,对于该次审计要突出的重点或特点没有在审前调查中体现出来,比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在规定的审前调查的基础上,还应当突出对企业资产及房产情况、投资和收益情况、负债情况、领导人员个人廉政情况等重点内容进行审前调查。

      三、审前调查工作还应进一步规范

      目前,审前调查工作与审计法的规定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阻碍了审前调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审前调查的合法性问题。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但在审计实践中,审前调查一般在下达审计通知书前进行,这就有悖于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二是审前调查工作所形成的材料,是否需要形成工作底稿,以及在审计档案中的排列顺序,还应当予以明确。三是承诺情况。对于提供有关情况的单位或部门,是否需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以提高对所提供材料的可信度,也应当予以明确。

      四、审计实施方案重点不突出、操作性不强

      在审核审计实施方案过程中发现,有些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不够突出、内容雷同、操作性差,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和审计工作效率。一是审计实施方案重点不够突出。例如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实施方案,没有体现出一级预算单位的工作职责、年度工作重点,缺少在具体审计项目中把握全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的特点。二是审计实施方案如出一辙。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基本雷同,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商业企业与建筑企业、审计与审计调查等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基本一致,都是按照资产负债表的内容编制实施方案,少有创新。三是操作性不强。审计实施方案是现场审计的指南,但有些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目标、审计步骤及审计方法上指导性不强,审计人员往往是凭借审计经验开展现场审计工作,审计实施方案与现场审计“两张皮”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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