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审计业务公文内容的调整与完善

作 者:

作者简介:
文长彬 秦永忠 四川省色达县审计局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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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后于2006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后也于2010年5月1日施行,这两部审计法律规范的修订,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依法审计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与原《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比对,修订后《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审计监督机制、审计职责、审计监督手段、审计监督行为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同时对原《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部分条款文字内容及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由于《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部分条款顺序及文字内容有调整。经对照修订实施后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公文内容有下面两方面的调整和完善:

      制定审计业务公文的法规条款,应随修订后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部分款顺序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完善

      这种调整和完善仅是因为修订后《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条款顺序变化而产生的调整,而法规内容无实质性变化,因此只调整审计公文中对应的条款即可。

      经对比,有下列九种审计业务公文的法规条款作了相应调整:

      《审计机关审计通知书》该公文制发依据为原《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而《审计法》修订后原第三十七条内容调整在第三十八条,因此该审计业务公文中第三十七条相应调整为第三十八条表述。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该公文制发依据为原《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而《审计法》修订后原第三十七条内容调整在第三十八条,因此该审计业务公文中第三十七条相应调整为第三十八条表述。

      《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款项通知书》该公文制发依据为《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审计法》修订后,原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内容调整为第三款,同时《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已无“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款项”条款内容,因此该公文制发依据条款作相应调整。

      《审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书》该公文制发依据为原《审计法》第四十三条和原《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审计法》修订后,原四十三条内容并入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三十四条新增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同时,《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已无“资产采取保全措施”条款内容,因此该公文制发依据条款作相应调整为《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书》该公文制发依据为原《审计法》第三十九条,该条款内容在《审计法》修订后变为第四十条内容,因此该公文制发依据表述应作相应调整。

      《关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该公文制发依据为原《审计法》第三十九条,该条款内容在《审计法》修订后变为第四十条内容,因此该公文制发依据表述应作相应调整。

      《审计机关审计决定书》该公文制发依据为原《审计法》第四十条,该条款内容在《审计法》修订后变为第四十一条内容,因此公文制定依据表述应作相应调整。

      《审计机关强制执行申请书》该公文制发依据为原《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的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逾期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该公文制发依据由《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相应调整为第五十四条表述。

      《审计机关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该公文制发依据为原《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内容,《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的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因此该公文制发依据由《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相应调整为第四十二条表述。

      审计业务公文的内容表述,随修订后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条款内容的变化应作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由于内容表述的增删合并变化,以及法律层次的因素和增强审计权威等方面的原因,经对比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前后的内容,对下列四种审计业务公文在内容表述方面应有以下调整和完善分析: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该业务公文目前表述内容为“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出具以下审计报告:”,从法律层次上来看,审计法是法律,较作为部门规定的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具有更高的法律依据,同时审计法修订后的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因此,该业务公文应采用审计法为制发依据并调整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具以下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该业务公文在两方面需调整完善:

      一是公文制发法规条款的调整。该公文制发依据为原《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审计法修订后第三十三条新增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从法律层次上来看,使用审计法条款较使用审计法实施条例条款的公文具有更高的法律依据,因此,该公文制定依据作相应调整为审计法第三十三条。二是公文标题可以不再使用“协助”词语。原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查询权,只规定一般性审计事项调查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审计法修订后,其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监督、查询权是审计机关的一项法定权力和必要手段。为体现审计权威,依据修订后审计法的上述规定,对《审计机关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的公文标题应作相应调整,不再使用“协助”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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