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离任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机制。将现行的领导干部考核领导小组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合二为一,更名为领导干部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由各级组织部长担任组长,统一负责领导干部的离任(含定期)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副组长由组织部副部长、监察、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办公室设在组织部,主任由组织部副部长兼任。下设行政责任考核组、廉政责任考核组和经济责任审计考核组,分别由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并按照各自的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 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离任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规定。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尽快制定专门的《领导干部离任考核办法》,审计机关尽快依照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条例》及相关准则。在此基础上,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召集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研究制定《领导干部离任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意见》,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的升降、免职、交流、转任和辞职等,不经过审计,原则上不能离任和解除任职期间的责任,以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领导干部离任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两张皮”和审用脱节、先离后审等问题。与此同时,要尽快建立完善与之相适应的领导干部考核(含离任)与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制,对发生严重用人失察失误的主要责任人,上级党委要区分不同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确保领导干部离任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 制定统一的领导干部离任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建议将审计部门的领导干部任中审计、离任审计与组织部门开展的领导干部定期考核、任职、离任(包括离退休、免职、降职、撤职等)考核结合起来,制定统一的考核程序,并做到同时进点,统一参加领导干部离任(定期)考核程序要求的“述职”、“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等共同科目,而后分头组织实施相关内容的考核,共同研究确定考核评价结果,最后由组织部门提出任免、奖惩建议。这样做不仅能减轻被考核(审计)对象、单位的接待压力和工作忙乱,又增强了干部考核(审计)的透明度,便于相互制约和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应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领导干部离任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明确领导干部离任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与审计等部门在考核结果运用方面各自的职责、任务。凡是领导干部定期考核为优秀者,除在一定范围通报表彰外,应优先进入各级后备干部人才库,并优先提拔使用;凡是在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的,尤其是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各职能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党纪、政纪和经济责任等方面的处理处罚,确保领导干部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落到实处。 高度重视对领导干部离任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要经常听取组织开展对领导干部离任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汇报,及时提出指导和监督意见,及时发现和及时纠正问题;二是要主动接受本级人大的监督。凡是经过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联合考核组考核后,提交人大任命相应职务等级而未获通过的,要及时查清原因,负责地向人大作出说明,虚心接受其对干部考核、任用的监督;三是实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和离任考核公示制,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四是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凡是对领导干部离任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异议的,要尽快查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