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体系的构建

作 者:

作者简介:
苗连琦 陆伟达 西南财经大学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10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问责假设。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假设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审计结果是可验证的和真实的;2.问责主体本身处于被监督或问责;3.问责主体与客体之间不存在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4.问责过程是可控制的。

      (二)问责目标。笔者认为,对于问责目标的确定要遵循层层递进的逻辑顺序。“究责”是初级目标,“免疫”是基本目标,“有为”是最终目标。出现责任事故以及无为都必须追究责任,这仅仅是问责的直接目的。审计“免疫系统”功能首先重在预防,其次是抵御,而预防功能的实现在于教育,问责恰恰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还要达到有为,即促使问责对象切实履行好确定的经济责任,不断开拓进取。

      (三)问责主体。按照《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管理、协调、指导、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笔者认为,这个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其职能的规定,更多会涉及经济责任审计层面,较少考虑到审计结果的运用以及问责的问题。从理论上讲,问责的真正主体应该是人民群众;从实践来看,欲落实问责制,必须建立一个多部门多层面参与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主体联席会议制度,包括纪监委、组织、人事、法院、审计、人大代表、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等。具体来讲,可重点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审计机关建议问责,审计机关对于发现的受托经济责任人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行为可以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提高问责的效率;二是纪监、组织、人事依法问责,对审计机关移交过来的能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问责;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民意问责,对那些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代表民意问责;四是新闻媒体公开舆论问责,对一些典型案例报道公开问责;五是司法机关问责,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问责客体。对于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客体的界定,可以遵循《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规定,即: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家的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那么,问责客体也仅限定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上。

      (五)问责信息。问责信息包括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或结果——这是受托经济责任实际履行状况的反映,以及问责过程中问责主体实施问责过程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及其他信息。审计机关应当在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信息公开是问责制的前提。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度是一系列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整合体系,它需要各个阶层和部门的配合。所以,必须满足公众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全方位、多渠道、高效率的公众投诉体系,使民情民意能尽快进入监督机构的视听。通过公众的普遍参与和积极回应,形成良性互动的动态问责,保证问责制度的有力执行。

      (六)问责依据。我国目前还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整合各类相关法规的政府问责法规,包括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在内的政府问责制法律法规仍比较零散。应制定并完善全国性的《行政干部问责实施办法》以及《经济责任认定办法》等类似法规,从法律上保障和构建我国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在内的政府审计问责制。

      (七)问责程序。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程序的一般模式是:1.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结果;2.经济责任鉴定;3.移交;4.陈述和申辩;5.送达书面决定;6.公示处理结果。这一设定符合逻辑且可操作性较强。

      综上,在问责假设下,为达到问责目标,问责主体借助于问责信息、根据问责依据、按照一定的问责程序对问责客体执行问责。当然,为有效开展问责实践,运行实施上述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体系,制度层面上必须做到六个“结合”、六个“侧重”,即个案问责与制式问责相结合,侧重于制式问责;中央问责与层级问责相结合,侧重于层级问责;过错问责与无为问责相结合,侧重于无为问责;行政问责与法律问责相结合,侧重于法律问责;组织问责与个人问责相结合,侧重于个人问责;行为问责与后果问责相结合,侧重于后果问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