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进步,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法定职责过程中,逐步加大了对涉及“财政支农”、“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力度,在全社会掀起了多场“审计风暴”,引起了较为强烈的社会反响。然而,审计机关最终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审计结果仅占其全部审计项目结果的极小部分。笔者认为,造成我国当前审计公告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说,与传统法学理论将我国现代国家审计权仅定位在具有“主动性”的行政职权范畴的观念有关。基于此,本文将另辟蹊径,立足于经济法强调国家审计权对社会整体利益保护的法益目标,尝试采用经济法的理论对我国现行国家审计权进行解释,以期推动我国审计制度尤其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完善。 一、传统法学理论对国家审计权法律属性的解释 国家审计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国家基本政权组织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授予特定机关以国家审计权,已成为包括我国在内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作为国家审计制度的权力表现形式,现代国家审计权是指宪法或法律赋予现代国家特定的机构或组织,对政府及其他公营部门履行职责的规范性及其使用和管理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检查、评价与报告的权力。笔者认为,在传统的部门法理论中,与审计权法律属性问题联系较为密切的应当包括行政法、宪法与民法三个法律部门。 1.行政法理论的解释。行政法也是法律体系中一个传统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指调整行政关系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行政法的内在精神在于谋求整体的平衡,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并维护这些权力的有效行使,以达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强调行政公开,重视公民的参与和权益补救,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 从法理上说,国家审计是法律授权审计机关代表全体国民对政府及其他公营部门履行职责的规范性及其使用和管理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并通过审计公告实现相关信息的披露。在实行行政型审计模式的国家,由于最高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行政部门,且审计机关除具有检查权和报告(公布)权外,还有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审计权因而带有行政法上的权力色彩。有学者认为,从最抽象的角度分类上来看,国家审计权应当属于行政权的范畴。然而,由于目前实行行政型审计模式的国家仅包括中国、泰国等极少数国家,所以这也只是着眼于对极少数几个国家的审计权状态的描述,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国家审计权已然属性的全貌。而对于绝大多数实行立法型审计模式的国家,以及其他实行司法型审计模式、独立型审计模式的国家而言,因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并不隶属于行政部门,在法律上也不能构成行政主体。可见,从世界各国实行不同国家审计权架构的实践来考察,国家审计权属于行政法上的权力的观点难免存在较为严重的以偏概全之嫌。 2.宪法理论的解释。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确认和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般认为,根据现代宪政的基本原则,宪法不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而是人民契约的产物。“宪法权利”主要产生于宪法作为“人民的总契约”以及“人民的授权委托书”的价值属性。 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委托代理模型下的各方决策行为,在发生相互影响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必须解决的是,根据他所能收集到的信息来奖励或惩罚代理人,以激励代理人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也就是选择一个可行的机制来实现其期望效用的最大化。在现代民主制国家中,作为国家财产委托人的公民因实际不参与具体的管理,具有相对信息劣势,而作为受托人的各级政府及其他公营部门则具有相对信息优势。这种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易于导致道德风险问题,即官员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可能会做出贪污腐化、挪用公款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因此,作为纳税人的公民必须通过法律设立包括国家审计权在内的各种途径,尽可能全面地收集信息,以强化对受托人行为的监督。由此可见,知情权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每个公民都应拥有的宪法性权利。 实际上,审计机关通过国家审计权的行使,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公共信息,以促进政府及其他公营部门经济活动信息的公开透明,改善各级政府及其他公营部门与公民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满足公民的宪法性权利——知情权,促使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最终实现。由此可见,国家审计权是公民实现其宪法权利的一种手段,而不能说其本身就是宪法权利中的一种。 3.民法理论的解释。从民法的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主要是人事关系与财产关系,而其调整的财产关系实际上主要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在法律科学中,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认识和理解法律的重要基石。公法和私法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并被《学说汇纂》摘录。尽管公法和私法的调整领域也存在交叉的地方,但大体上私法被认为是有关调整私人利益的法律,公法是有关政府或国家利益及其公共秩序的法律。私法的适用范围是私人领域,公法的适用范围是国家领域。自20世纪以来,由于凯恩斯主义的一度盛行,使得国家强化了对经济社会的干预,传统的私法中加入了公法的因素,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但是,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并主张权利的同等保护,以市民社会的意思自治为其主要实现手段,以市民社会人的价值的实现为直接目的,因而,根据大陆法系关于公法与私法的法律分类方法,民法仍应属于私法范畴。而民法作为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对象也主要限于私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