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是反腐侣廉的先行官

作 者:

作者简介: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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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在我国制度建设中存在着许多似是而非的谬论。譬如,有些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招商引资就应该舍得花钱;还有些负责人认为,过程并不重要,结果才重要。如果能加快当地经济建设,那么即使在财务管理上存在问题,也不影响大局。正是这种“目的论”和“效果论”,使得一些政府机关负责人不重视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在单位内部另立章程,私分国有资产。

      审计机关就是要在“正常”之处发现不正常,在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中发现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发现体制或规章制度中的缺陷或障碍,比查处少数贪官污吏更具有意义。因为审计机关面对的是普遍实施的规章制度,是经过集体讨论的不合理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假如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缺乏政策水平,不了解国家现行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那么,面对多如牛毛的内部规则,就会无所适从。

      审计署从个案监督扩大到体制监督,抓住审计中发现的线索,不断地延伸审计,指出我国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这说明我国审计机关已经成为反腐倡廉的先行官。譬如,针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负担不断加重的问题,审计署曾经提出分税制改革的建议。这对于纠正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审计机关是国家经济健康运行的守护神。反腐败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国家机器的健康运转。加强审计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不仅要求审计机关发现线索,而且要求审计机关找到深层次的病原,并且建议立法机关完善国家法律体系,从而彻底铲除滋生腐败的根源。

      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机关在反腐倡廉方面的作用,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在审计署成立案件审查移送机构,按照程序正义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国家审计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不可能像司法机关那样搜集证据,把客观事实变成法律事实。为了实现国家审计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有效对接,在审计机关成立专门机构,这样做既可以确保审计机关更深入地开展审计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好地介入侦查案件。

      第二,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预算法和公务员法,不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法律原则之外乱开口子。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机关及其下属单位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时,不仅仅要看这些单位已经做了些什么,而且还要看其所作所为是否有明确的授权。假如国家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审计机关就应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在审计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理由,千方百计地为单位或者个人的不法行为开脱责任。审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现代法治精神,从法律授权入手,彻底调查集体腐败案件,决不允许单位或者个人假借维护国家利益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

      第三,社会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审计机关应当仔细区分共同犯罪、牵连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在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同时,严厉打击内外勾结共同犯罪行为。现在,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获取不法利益,采用各种方式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譬如,一些国家机关为了改善职工福利,打着合作建房的名义,为开发商申请土地。房地产开发商投桃报李,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售商品房。这是一种腐败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将划拨的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这本身就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不仅如此,房地产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以合作建房的名义,低价出售商品房,又一次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对于这种严重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该深入地查办下去,追究国家机关负责人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责任,防止其他国家机关群起效仿,从而破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扰乱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四,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就一些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会诊,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相当多的案件法律性质十分可疑。假如按照从宽的原则处理问题,那么有可能会放纵犯罪;假如按照从严的原则立案调查,那么有可能会不利于平衡各方面的关系。为了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原则,审计署有必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就一些重大疑难案件聘请法律专家从法理的角度分析问题,从而为审计决定提供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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