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判断主体的有限理性 (一)审计判断的基本前提。从目前常见的审计判断程序分析,一般的审计判断多以如下的假设性条件为前提:审计人员的行为理性、审计人员能对需要判断的问题进行清晰地定义、审计人员知道并且能够评估所有证据及方案、审计人员将从所有方案中选出最优。 (二)理性判断的基础条件。审计人员若想实现理性判断,首先必须获取足够的准确性信息,以及无限的可用以加工实践数据的资源。但鉴于几乎所有审计业务在满足上述条件时都存在极大难度,而身为职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在某些场合或者大部分场合中,即使无法确保整个判断过程的完全理性,也仍要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尽全力保持合理的职业审慎。 (三)有限理性的主要内容。从内容上讲,审计人员的有限理性由程序理性、结果理性这两个层次构成。程序理性即审计行为在对其结果适当考虑的条件下进行,或言之审计行为过程在规范标准范围内,则相关行为属于程序理性,同时,行为的程序理性由某项行为过程是否合规的现实所决定。在一定条件下,如果审计行为能达到预定目标,则行为属于结果理性,并且无论行为过程怎样,该行为结果理性均取决于某项行为是否真正实现了预定目标或满足预定目标的完成条件。显然,理性程序重在行为过程的理性,而非只注重结果本身,但结果理性也必须立足于过程的合理性,才形成一定行为过程的结果。 二、审计判断失误 (一)审计判断的认知心理。现代认知心理学认为,人类认知过程实际上是信息加工的过程,也就是说,采取计算机信息加工的理念对人的心理活动进行研究,使人成为信息加工的系统,在这一系统内,出现了感觉输入的变换、简约、加工、存储及使用的整个过程。在该理论下,认知心理学关注着审计人员行为基础的心理机制,以及输入与输出发生的内部心理过程。因而,多数时候,审计人员无法对隐藏在事物现象背后的本质进行全面、不带任何偏见地认知,审计人员所具有的相关边缘知识以及审计经验都对审计判断主体的专业判断产生直接影响,审计人员判断偏误现象随之产生。 (二)判断偏误常见种类 1.环境信息导致判断偏误。审计判断偏误通常由环境信息所致,其主要表现为:资料不充分致使审计判断偏误。作为审计判断的基础,和判断事项存在关联的资料或证据与审计判断有极大关系,在与判断相关的全部资料极易得到的条件下,审计人员容易做出正确的判断,反之则因缺乏某方面关键性资料出现判断偏误;资料次序、逻辑性差也会导致审计判断偏误,在审计判断过程中,审计人员须运用和审计任务有关的各类信息,这些信息均对审计人员做出判断有影响,如果先来的信息或者后来的信息受到过分的不恰当的重视,审计主体便会出现判断偏误;资料是否具备实质上的逻辑性,这一客观事实也对审计判断有影响,比如有些和审计判断相关的资料,在形式上表现为较为合理的逻辑关系,但其本质上却存在重大问题,则审计人员便容易被资料的表象所欺骗,进而产生判断偏误。 2.判断主体记忆导致判断偏误。判断偏误还可能因审计判断主体记忆所致,其主要表现为易得性产生的偏误、相关性错觉产生的偏误、选择性倾向产生的偏误、事物的具体程度产生的偏误等。易得性判断偏误即在判断审计事项是否可能发生时,审计人员大多采取特殊的根据,比如需要进行判断的审计事项是否容易在头脑中出现、是否容易被回忆或想象起来,以此确定审计事项发生概率的大小,易回忆的事项被认为发生概率大,不易回忆的事项被认为发生概率小。相关性错误产生的偏误主要因审计人员在判断两个事件共同发生的概率时极易出现误判所致,特别是在以往判断经历中两种现象同时出现过,则未来人们往往会对现象同时出现的概率进行过高估计。比如,审计人员在审计判断中,如果以往审计中存在企业利润总额下降与原材料成本增加直接相关的现象,审计人员就很可能因过分关注两者间关系,而对影响利润总额的其他因素有所忽略。至于选择性倾向产生的偏误和事物的具体程度产生的偏误,前者主要因人们偏重寻找和自己假设保持一致的信息,并且不主动寻找使自己拒绝这一假设的证据,此种倾向容易造成审计人员无法客观地接受各种信息,同时导致审计判断偏误;后者则主要在于人们在认知事物的过程中,具体事物较抽象概念更易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和回想,这意味着具体的事物更大程度地影响审计判断,若使用不当便容易造成判断偏误。 三、审计判断偏误的有效应对措施 (一)制定审计判断标准。就目前我国审计判断现状分析,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应满足现代经济活动发展所需,以不断明确化、相对稳定化的发展态势,详细、具体地指导审计人员的行为。对会计准则而言,其操作性、实践性较强,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应具备前瞻性、稳定性,过于频繁的变动势必导致会计准则体系的多变和不适应;对审计准则而言,其具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拟定,经财政部批准方可推行实施,自1996年第一批审计准则出现以来,我国审计准则体系基本形成,但为更好地制定出执业规范指南,提高审计准则应用价值,准则的可理解性、实用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健全审计人员培训制度。与国际惯例相比,我国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对审计人员应坚持接受后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加以规定,比如执业会员在接受执业后续教育实践3年累计不少于180学时,但现实情况是,多数审计人员因业务繁忙而无暇顾及自身后续教育,则学习时间考核、培训学时及质量等都难以得到保证,后续教育自然无法发挥实质性作用。对此,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积极构建完善的培训制度,将培训宗旨定位于提高审计人员正确的专业判断能力,各个事务所推荐相关会计师参加由知名专家任教的培训班,受训人员不仅要组织本会计师事务所的培训活动,还应将培训情况据实上报,为日后更好的后续教育考核提供更强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