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犯罪的特性研究

作 者:
田林 

作者简介:
田林 郑州大学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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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犯罪不是刑法学概念,而是犯罪学概念,是以实施主体为视角选取的一种犯罪类型,即审计工作人员在政府审计过程中所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审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是研究审计犯罪的法律根据。审计腐败的存在是研究审计犯罪的现实原因。分析审计犯罪的特点,探究审计犯罪的原因,进而制定预防审计犯罪的对策是审计犯罪的主要研究内容。而审计犯罪特性的研究是研究审计犯罪原因及预防审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审计犯罪主体的特定性

      审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而言就是政府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府审计机关是依据宪法和审计法而确立的国家机关,包括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和各级审计厅(局),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当前,在审计人力资源不足的情形下,政府审计机关特别是地方政府审计机关会从财政、税务等部门中抽调人员参加审计工作,而且很多学者提出应当对审计资源进行整合,其中就人力资源整合方面提出,“政府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社会审计对大量的、规模较小的企业进行审计或者将审计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在实施大型审计项目时,可聘用素质高的内审、社审人员参与审计,也可尝试通过招标等方式,将一般常规性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这些受聘任的审计人员在从事政府审计工作时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根据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这些受委托、受聘任参与政府审计的人员在从事政府审计工作时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审计犯罪结果行为的不作为性

      现代政府审计由公共受托责任产生,随公共受托责任的发展而发展。公众委托政府管理公共资源及国家事务,同时又委托政府审计机关监督审查政府管理公共资源的有效性。因此,政府审计机关既是受托人又是监督人,它必须履行有效监督政府行为的职责。政府审计机关有效履行其监督职责的方式是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故而审计犯罪主要就是在审计报告上做文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都可以作为审计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目的行为,但审计犯罪的结果行为主要体现为在审计报告上的不作为,如或佯装不见,或避重就轻,或隐瞒不报,或变通开脱,或重罪轻罚。对审计查出的严重违规问题隐瞒、截留、变相私了或大事化小,避重就轻;未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实施审计,对被审计单位重要财政、财务收支事项应提出保留或否定审计评价意见而提出无保留审计评价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或责任人严重违规问题,应处理处罚未处理处罚等。

      审计犯罪较高的技术性

      审计犯罪技术性强,易犯难查。审计工作与一般性的政府事务不同,在行政性和社会管理性上色彩并不是很浓,更偏重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考察的技术性。审计人员需具备会计、审计、法律、管理、计算机等多方面知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判断查清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性质和水平,最后出具客观公允的审计报告,甚至要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个人经济责任进行认定,供相关人事组织部门参考。也就是说,审计工作具有特殊技术性和高技术含量。这种专业性成了审计犯罪的屏障,审计犯罪并不需要多么高超的手段,或佯装不见,或避重就轻,或隐瞒不报等就可以实现犯罪目的。一般人根本看不出问题,即使复查出问题来,当事人也可能以技能有限为借口开脱罪责。而且根据审计工作相关免责规定,只有由于审计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出具的低质量的审计报告才应承担法律责任,而要证明这一点在实践中却不是很容易。

      审计犯罪较强的隐蔽性

      审计犯罪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利害关系,审计犯罪行为不太容易被揭露出来,具有比较强的隐蔽性。政府审计的主体是政府审计部门,受法律保护,具有强制性。在我国现阶段,其主要不是以公正性审计为目的,而是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而被审计部门或者有关人员受自身利益的驱使常常发生违纪甚至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一旦被发现,其后果是很严重的。所以,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目的必然与某些被审计单位或其人员存在利益冲突。这就为审计“寻租”行为提供了机会。审计人员就可能以手中掌握的不利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信息提供给相关管理部门为砝码向被审计单位索取财物;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也可能主动行贿审计人员,以换取审计人员对审计的放松,于是审计犯罪就发生了。但是设租者和寻租者之间是双赢交易,揭露对方的可能性很小,使得审计犯罪不太容易被揭露出来,相当隐蔽。要查处这样的犯罪,其难度可想而知。

      审计犯罪严重的危害性

      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是从事审计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执法的人员,肩负着加强国家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重任,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如果执法犯法,违法犯罪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其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审计犯罪阻碍了审计功能的正常发挥。审计是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环节,其本质功能在于管理国家和社会。李金华曾说,审计部门是负责给国家财产“看门”的。就是说,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严格审计,对审计不合规范者依法问责,均是审计人员的责任所在。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中的“滥作为”或“不作为”,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就会使审计的监督职能不能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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