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里的行为人是广义的,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所谓违反法律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中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不包括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规定不得作出一定行为,若做出一定行为则违法。如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会计凭证等的规定就是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指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规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若不做出一定行为则违法。如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的规定就是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指人们有权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规定可以作出一定行为,也可以不做出一定行为,都不违法。如审计法第十条关于审计机关可以派出审计特派员的规定就是授权性规范。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违反民事、经济法律规范的,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十种方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具体规定在有关法律、法规中。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就构成犯罪,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判处主刑和附加刑。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也提到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但没有规定民事法律责任。因为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不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不可能规定民事法律责任。 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法律责任,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责任。本文研究探讨的仅限于审计人员及审计部门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审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执行职务,正确履行职责,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否则就是违法违纪。根据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行政责任即行政处分,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有关规定办理。 刑事责任刑事处罚是最具有威慑力的处罚措施,对审计犯罪行为能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对于规范审计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处罚。该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经济责任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关于审计人员经济处罚的判断和认定,主要是看,在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中,审计人员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行为。 审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变更、撤销或重新作出审计决定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二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根据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第五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赔偿经济损失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指的是国家审计部门,当国家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损害了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利益,使其遭受经济损失的,国家审计部门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