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审计伦理的多维解读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汝荣 南京市审计局 尚东明 南京市下关区审计局

原文出处:
江苏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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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何以进入伦理?这一设问的基本旨趣在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审计何以能够把自身从账簿检查的较低能位上和商品社会的各种利益羁绊中超脱出来,并自觉地从中国“转型期”的场域对审计的文化样态和成熟度进行审视,使审计在意识层面集聚清醒而纯正的力量,推进审计伦理观落实为一种公正合理的审计行为,进而彰显审计的价值。

      从常理上看,这种发问是可笑的;从学理上说,这样的提问似乎是个伪命题。没有人民权利的让渡何来国家?没有人民交付受托责任何来政府、何来审计?审计内蕴于国家之中,审计的正义性原本就是“镶嵌”于“国家正义”牌匾之中的一个元素,因之也成为现代国家民主治理的一道亮色。政治学家罗尔斯认为:评价一个社会制度的首要标准,是看它是否正义,而不是看它是否民主;一定形式的民主制度是它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当然要求,而民主制度只是实现正义原则的手段。

      审计正义的审问恰恰为当下审计的某些作为提供了批判性的审视角度:什么样的审计才是符合国家理念的审计?才是体现了审计自身目的的审计?审计遵循什么样的政治价值发展才是其正确的伦理方向?

      温家宝总理指出:“审计是国家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既是民主法制的产物和推进民主法制的手段,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工具,审计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在保障国家经济社会运行中的免疫系统功能作用。”这也从一定意义上说明,审计制度也是一种国家制度,检查和监督国家公共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情况是民主制度的当然要求,审计正义也内置于国家民主法制的制度之中。审计伦理的基本特质之一在于审计之正义;审计正义的内在特质在于审计之公正。审计的公正可以具体体现在不同层面:

      审计的公允之则 审计对同样的问题有时会形成不同的看法。这种不同的看法与其说是因为有了不同的事实,还不如说是因为我们的时态和处境发生了变化。审计的公允之则具有历时性。对被审计单位突破现有规定进行的改革尝试出现的所谓“违规”问题,就应当从审计的公允性上去衡量,这时审计正义的伦理性特征便体现在对改革和发展的促进上。

      “一个优良的政府、一个健康的社会,必须是一个不能轻易把国民已有的东西拿走的政府和社会。”这是一种符合正义的改革观。但是,在一个觊觎的年代,“社会精英们”觊觎财富,觊觎权势,一切非分的企图都在合法合理的旗帜下变得堂而皇之。比如审计在国企改制中就曾遇到了一系列关于公允性的拷问:在未经正当程序给予补偿的时候,是否能以“改制”或“社会”的名义随意剥夺职工的权益?“合理补偿”的原则是不是仅仅适用于物权?是否还涉及人们的其他权益?“无补偿即无改革,无谈判即无改革”这样一种通例,对于改制企业是否可以例外?“国退民进”也不错,但是一定要由市场调节,国有股减持,只有在充分建立公共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公共选择。审计在这方面关注的就是要通过自己了解事实真相的“身份”条件,从公允性的角度促进国家建立和完善制度。

      审计的公平之量 中国实施现代化的方略,是从分几步走到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的过程。科学发展观作为国家发展的理念,其本身就蕴含了对现代性的追求和反省。这也给予审计从多重视角观照传统文化的“均富”、“人伦”、道德理想主义与现代性的贫富悬殊、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造成的人性和社会的异化;观照合法利益追求与社会责任的履行。

      早在一百多年前,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就观察到,社会动荡往往不是发生在经济停滞的地方,而可能发生在经济增长的地方。当代中国正处于发展的转型时期,一些国企的扩张和增效并非依靠自身的能力,而是依靠国家资源扶持和特殊政策,进而逐步演变为拥有特殊资源和权力的利益集团,它们一方面在分享市场化改革的好处,另一方面对改革的社会成本又回避承担的责任。因此,审计对国有垄断企业绩效的评估与市场竞争性企业绩效的评估应当有不同的指标体系。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就郑重宣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增长期和转型期,基于对中国审计现代性思潮的定位定性,我们有理由将实现国民与国家共富的理念植入对国家收入与分配现状的考量与解读之中,使“民生审计”以及公共资金使用的绩效审计作为标志着当代中国审计具有真正现代性发端的典型表征。

      审计的公正之举 现在仍有一个常被提起的问题,就是审计的执法环境。审计影响社会还是社会影响审计?恐怕二者是互相建构的过程。有时,在一定情况下它们也互为因果。审计可能无法超脱于特定的执法环境,但可以先从改进自我出发。比如,审计应当有自己独特的表述,那种“被审计单位满意”、“领导满意”的取向要适可而止,更不能将这样的满意解释为“服务发展”的唯一价值取向,否则,由这种逻辑中所隐含的危险倾向有可能诱发审计伦理的畸变,使审计蜕变为仅仅为少数人服务的工具,进而使审计的公正性受到广大民众的质疑。

      此外,审计行为的正义性在方法层面上还体现为进一步推进审计公告的实施。审计从某一角度记录社会的真相。记录不是为了存档,也不是仅仅为了向领导和人大报告,审计的公告就是为了告之于民:你纳税人的钱他是这样花的。将审计后的结果客观地、全部地、及时地向社会公告,是审计的一份职责和责任,也是审计一项常态性工作。我们也不可希冀以一轮又一轮“风暴”的效应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审计人对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孱弱和社会舆论缺乏稳定性格的客观现实要有必要的认识,在审计“风暴”下应葆有冷静的法律精神,在自身的表达上要审慎地运用自己的权力,使实质正义在正当程序下得到彰显。从这样一种认识起点上对待审计公告,也就不至于使审计公告成为社会喷发激愤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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